审 判
【刑事审判】 1995年,全区各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长期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严惩严重刑事和严重经济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
一、强化“严打”斗争,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重点是杀人、抡劫、强奸、流氓、爆炸犯罪,涉枪案件等危害大、影响重的恶性案件;横行乡里流氓团伙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车匪路霸;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重大盗窃、破坏电力、通讯设施犯罪等。全年共审判各种刑事犯罪1068件,1435人,比上年上升20.41%。据判决生效的914人判刑情况统计,判决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19人,占判刑人数的68.17%,比上年同类刑期人数所占比率增长2.43%。
二、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42件,272人;共审结138件,267人,占收案件数的97.18%,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1.86万元。其中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79件,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5.63%。同时,还适时严惩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包括投机倒把犯罪、伪造国家货币罪、偷税抗税罪、走私文物罪和盗伐滥伐林木罪。全区共审结这类案件15件,25人。
三、结合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全区召开不同规模的公判大会49场(次),宣判刑事案件273件,413人,与会群众达82.2万人(次)。进行法制宣传67场(次)。编写宣传材料56篇。向报社、电台投稿695篇,被采纳368篇。向领导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95件,向有关部门提司法建议173份,263条,被采纳224条。坚持回访制度,对缓刑、减刑、免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和青少年犯回访达136次(人)。
四、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对未成年罪犯始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l0个县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少年合议庭或少年审判庭。全年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少年罪犯100人,内有杀人犯1人,强奸犯20人,放火犯1人,抢劫犯36人,盗窃犯27人,重伤(含致人死亡)犯9人,流氓犯4人,其他2人。对少年犯既坚持依法惩处,又注意教育、感化、挽救。从判处情况看:判五年以下(不含五年)63人,占63%,较好地体现了对少年犯从轻或减轻判处的刑事政策,对教育挽救少年罪犯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年全区各法院共受理一批刑事案件1933件,3066人,分别比上年下降3.69%和5.48%;共审结1886件,2997人,占收案件数的99.9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176件,1744人,同上年比较件数上升1.47%,人数下降5.73%。给予刑事处分的1720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死刑共727人,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840人,拘役37人,徒刑缓刑110人,其他6人。另外免刑22人,无罪1人。并科剥夺政治权利191人,罚金6人。
中级法院受理二审刑事案件59件(内含旧案1件),比上年下降45.85%;审理结案55件,占收案数的93.22%,结案率较上年减少5.68%。结案中,维持原判42件,53人,占结案数的76.36%,维持率比上年提高13.03%;改判5件5人,占结案数的9.1%,改判率比上年下降13.12%;另外发回重审4件,撤诉2件,其他2件。(王清山)
【经济审判】 1995年全区法院从服务经济建设出发,重视抓好经济审判。一是抓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全区全年审结借贷合同纠纷5215件,占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77.84%,诉讼标的达1.15亿元。二是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全年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01件,居经济纠纷案件第二位,诉讼标的达2404万元。三是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全年审结两类案件80件(各40件),前者诉讼标的92.6万元,后者诉讼标的453万元。四是抓全民企业破产案件。全年审结6件,诉讼标的达2565万元。
全年全区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804件(内含旧案81件),较上年收案下降12.89%;共审结6700件,占收案数的98.97%,诉讼标的达23443万元。
中级法院全年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09件,较上年下降4.57%;共审结178件,占收案数的85.17%。结案中:维持原判81件,占结案数的45.51%;改判32件,占结案数的17.98%;发回重审8件;调解29件,撤诉4件;其他4件。(王清山)
【民事审判】 1995年,民事案件继续保持上升趋势。全区法院根据民事案件数量大,任务重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下大力气抓好民事审判。首先,全区各人民法院重视和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创四化、争三优”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全区62个人民法庭,经过评查,已有60个达到“四化”标准。其次,积极认真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各地以公开审理为重点,强化开庭审理。全年公开审判民事案14760件,占应公开审理的97.76%。坚持当事人举证、当庭质证、认证等,保证法庭公正裁决。并扩大合议庭职权,发挥审判庭作用。其三,狠抓多发性案件的审判。包括债务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合计15182件,占民事审结案件总数的83.68%。
全年全区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8350件(内含旧案131件),比上年上升19.98%;共审理结案18142件,占收案数的98.87%。其中三个月内审结14675件,占结案数的80.89%;六个月内审结3467件,占19.11%;年底末结案187件。
中级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331件(内含旧案10件),比上年下降12.2%;审理结案319件,占收案数的96.37%。其中:维持原判191件,占结案数的59.87%;改判42件,占13.17%;发回重审13件;撤诉26件;调解41件;其他6件。年底未结案12件。(王清山)
【杜长本侵犯署名权案】 原告人詹昌,男,46岁,驻马店市土产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夏庄125号。
被告人杜长本,男,49岁,7182工厂职工,住驻马店市第十二粮店家属院。
原告起诉被侵犯著作(署名)权。经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4年3月下旬,詹昌受驻马店市关庄农贸市场牌坊承建人杜长本委托,为该市插绘制主体图。包括“八仙过海”、“刘关张结义”、“关羽走单骑”及一幅风景画。主体图绘成后,由于杜长本在詹昌绘的“八仙过海”图上署”彩绘:杜长本作”字样,又经驻马店市电视台录像予以报道,扩大影响,酿成诉讼。经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于1994年12月9日判决:责令杜长本将牌坊“八仙过海”图上署名除掉,并赔偿詹昌 损失1000元。杜长本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其在詹昌 绘制的临摹品上署名虽有错误,但侵犯的并非詹昌 的著作权。经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詹昌 虽无著作权,但该画确系詹昌 绘制。杜长本擅自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于1995年4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清山)
【行政审判】 1995年全区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一是通过公开审判,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规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全年审结行政案件1034件。全都进行公开审判。二是突出抓住全区发案较多案件的审判。主要有土地案件(审结191件)、公安案件(审结70件)、城建案件(审结21件)等。通过审判,既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全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05件(内含旧案21件),比上年上升257.93%;审理结案1034件,占收案数的93.57%,其中:维持原行政裁决50件,撤消、变更31件,判决原单位履行法定职责26件,驳回起诉19件,原告撤诉890件,移送13件,终结2件,赔偿1件。
中级法院受理二审行政案件62件(含审判监督案件,内含旧案5件),较上年上升29.17%;审理结察45件,占收案数的72.58%,其中维持原判26件,占结案数的57.8%;改判8件,占结案数的17.78%;发回重审4件,撤诉2件,其他13件,未结9件。(王清山)
【金洪发不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案】 原告人金洪发,男,59岁,住驻马店市橡林乡小王楼村,个体工商户。
被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占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文超,系该局局长。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金洪发系信阳地区中兴实业贸易公司驻马店市林产品购销处负责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1994年3月27日;河北省围场县公安局作出:围公收字第28号收容审查决定书。同月29日在驻马店对金洪发本人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后羁押于围场县看守所。同年7月23日解除了对金洪发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金洪发共受羁押117天。在押期间,金洪发家属郭秀莲向围场县公安局交纳20000元现金。该局在收款手续上注明“系收缴金洪发诈骗成国相面粉赃款”字样。一审认为:河北围场县公安局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提供对金洪发作出收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但被告却不履行。后又在本院两次书面通知其提交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交。被告应承担败诉后的法律后果,赔偿原告因被收容审查期间所受的经济损失。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1)撤销围场县公安局对金洪发作出的围公收字第28号收容审查决定;(2)退回收缴金洪发20000元现金;(3)赔偿金洪发经济损失2453.30元(内含误工费117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查明情况后于1995年4月8日作出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清山)
【告诉申诉】 1995年全区受理群众来信1698件(次)(内含初信1608件,重复90件),较上年下降34.72%;已处理1698件(次)(其中:立案1312件,占77.27%)。接待群众来访27278人次(初访26954人次,重访324人次),比上年上升16.28%;已全部处理。
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86件(内含旧案5件),较上年上升26.47%;已审结74件,108人,占收案件数的86.5%。其中:维持53件,85人,占结案件数的71.62%,改判12件,16人,占16.22%。
全年办理减刑案件1008件,1008人;假释案件362件,362人。(王清山)
【执行工作】 1995年,全区共收执行案件3998件(内含旧案371件),比上年上升5.74%;执行结案3629件,占收案90.77%,结案率比上年略有增加。执行金额11003.24万元,比上年增长193.23%;未执行案369件。(王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