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县衙内设刑房,管讼案事宜,审判权在知县。每遇昏庸贪官,或任意拖办案件,或随意草菅人命,常致人倾家荡产。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衙增设巡警局,负责治安、缉拿罪犯等。宣统元年(1909),县设审判厅。
民国建立后,县署设置仍沿清制。民国24年(1935),县政府设司法处管一般讼案,重大案件仍由县长主管。因司法行政不分、生杀予夺大权滥用,许多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和无辜群众,或惨遭杀害,或备受牢狱之苦。
1949年3月12日,正阳解放,县民主政府公安局进驻县城,维持治安。4月,县法庭设立;7月,县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县撤司法科,建立人民法院。1955年,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公、检、法各司其责,逮捕、侦察、审讯、判决等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文革”期间,公、检、法受到冲击,失去职能。1968年,正阳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公检法系统得到加强。1983年至1985年,全县开展以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为主的综合治理,社会秩序逐步好转,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章 公 安
第一节 机 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县衙设巡警局,有局长1人、巡勇40名。宣统三年(1911)改巡警局为警务公所。民国建立后,警务公所改为警署,并在汝南埠、寒冻、陡沟、铜钟四大镇设警务公所,各配巡官1名。民国4年(1915)警署改称警察所,所长由省委任(后改由县知事兼任)。民国17年(1928),警察所改称公安局。民国21年(1932)改置警察局,有局长1人、巡官2人、书记1人、户籍警1人,警察4个班,枪40支。
1949年3月12日,县城解放,警察局百余人缴械,人民政府公安局进驻县城维持治安。1962年,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政保股、预审股、内保股,及汝南埠、寒冻、陡沟、铜钟、王勿桥5个派出所。9个人民公社均配1名公安特派员。1968年,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72年,恢复原建制。1974年,增设消防股。1979年,增设刑侦股。1981年,增设信访股、行政拘留所。1985年,公安局内设办公室、纪检组、刑警队、信访股、治安股、保卫股、预审股、政保股、消防股及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消防中队,在22个乡(镇)均设有派出所。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镇压反革命
解放初期,潜伏的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分子、特务、地主还乡团等,疯狂地进行阶级报复,抢劫群众、暗杀干部,并组织武装暴动,一时人心惶惶。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按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1950年10月,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依靠群众,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通过群众检举揭发,内查外调,落实罪证,将一批反革命犯罪分子逮捕归案,按其罪行,分别予以处置,县境数千匪众缴械投降。1953年10月,潜伏在云南、四川、南京等地的40余名反革命分子被追捕归案。至此,全县共收缴长短枪325支、机枪2挺、手榴弹177枚、子弹8502发。依法处决了罪大恶极的匪首、反革命分子。对那些主动向人民政府自首悔过、立功赎罪的,解放前罪行不大,解放后又确有悔改行为的和确系被胁迫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均酌情从轻或免去处罚。
1955年9月,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是肃清特务分子和反革命分子。1956年6月,运动结束。经两次镇反,打击了敌人、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二、打击刑事犯罪
新中国建立初期,凶杀、抢劫、偷盗等刑事犯罪猖獗。1950年,全县刑事犯罪率达4.54/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县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反革命活动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侦破刑事案件。当年破案率达100%,共拘捕罪犯424人,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1951年,刑事犯罪率降至0.78/万;1956年,降至0.37/万。1957年,县公安机关对拘捕的刑事罪犯清查排队,并移交法院依法判处319名。1965年至1968年,全县连续4年无凶杀案。
1972年以后,县内盗窃、强奸等刑事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分别占刑事犯罪总数的66.4%、10.6%。县公安部门集中力量侦破此类案件。1975年9月、10月,两次突击侦破刑事案件71起。1978年,全县刑事犯罪率降至3/万以下。1981年,刑事犯罪率达3.5/万。县公安机关结合揭批“四人帮”活动,研究刑事犯罪特点,开展破案比赛。1979年至1981年,年均破案率达84%,大案要案破案率达95%以上。
1983年至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使社会治安得到根本性好转,县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对抢劫、强奸、偷窃、流氓团伙、经济犯罪等严重刑事罪犯进行清查摸底。从1983年8月16日开始,集中力量进行3次打击,同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3年,破获犯罪团伙26个;1984年,抓获刑事罪犯142名。1985年,全县刑事犯罪率比1981年下降1.15/万,团伙犯罪遭到毁灭性打击,社会治安大为好转。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清末、民国时期,名目繁多的道、教、门、会、帮、社等相继出现,均或多或少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有些会道门组织从一开始就是地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有些随着社会的演变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解放初期,县境存在的会道门有红学会(红枪会)、太极道、八卦道、道德学社、一贯道、大刀会、青帮、先天道等,设坛传道点遍布全县城乡。他们招募徒众,称霸一方,有些甚至组织武装,对抗革命,攻打人民政权。1950年7月,寒冻一带红学会众百余人,携长短枪12支,阴谋武装暴动;汝南埠一贯道首张明举与潜伏的国民党特务勾结,聚众50余人,携长短枪30余支,攻打汝南埠区政府。铜钟、雷堰区政府也遭到反动会道门攻打。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1953年,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政务院及中南军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结合镇压反革命活动,对反动会道门进行彻底清查并宣布取缔,将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会道门头子交给法院处理;一般中、小头目,根据其认罪态度分别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被胁迫参加的会众只进行教育,不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共登记会首56人,中小会首109人,骨干会众1661人。到1956年,县内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毁。
1970年,八卦道等组织又沉滓泛起,进行非法活动,县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了打击。
1981年9月,反动宗教组织“呼喊派”从安徽、郑州、登封等地传入县境,进行反动宣传,散布迷信思想,非法招收徒众。1983年7月,县公安部门依法宣布取缔,对4名骨干分子进行监视,将其主要成员集中起来,举办学习班。经过宣传教育,县内宗教活动纳入正规。
四、禁赌、禁毒
解放前,赌博、吸毒等恶习到处蔓延。1949年3月,县城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安部门在全县开展禁赌、禁毒运动。12月,县公安局颁布居民公约,命令禁止吸毒、贩毒。1950年3月,又发布公告,.令烟毒犯限期具结,不准再犯。1952年7月,组织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共登记毒犯194人,将拒不服从改造的23名毒犯逮捕,毒具没收。同时,发布公告,严令禁赌,对屡教不改的赌徒进行坚决处罚。1953年,全县赌博、吸毒之风基本敛迹。
1962年,赌博之风又起,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打击,依法处罚赌棍44人。此后20年间,赌博之风匿迹。
1982年起,县一些地方又出现聚众赌博现象,县公安局当年查处赌博案件41起。1983年1月18日,公安局发布查禁赌博公告,限令赌徒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依法严惩。1985年2月,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民兵1364人,出动车辆13部,对全县22个乡(镇)进行突击查赌,共收缴赌具207付,赌资3167元,依法拘留7人,收容审查5人,沉重地打击了赌博之风。
第三节 户口管理
清末民初年间,县衙设户房管理户籍、赋税等。民国12年(1923),县奉省令清乡,成立清乡局,印发表册,分发各店,督同街、村长清查户口,核定赋税。民国18年(1929),为掌握户口,征收捐税和“剿共”,县奉省令再次清乡。民国21年(1932),县奉省令实行保甲制,加强对户口的管理。通过对全县户口的统一清查,共编为154个联保,492个保,5017甲。民国22年(1933),县警察局设户籍警察1人,专门管理县城居民户口。警察局的户口管理从初期的人口统计扩大到人口的出生、死亡、出生率、死亡率、男女性别、迁出、迁入等。民国29年(1940),县警察局设户籍班,各乡(镇)配户籍干事,每年清乡查户,将户口变动情况及时上报。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户口管理工作极为重视。县公安局在民政、统计等部门配合下,每年均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进行核实登记,并上报年终县人口变动情况。到1985年,县公安局协同其它部门对全县人口进行3次普查,详细掌握了人口的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结构等各种有关情况,为政府部门制定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第四节 消 防
清代,县无消防机构。民国29年(1940)9月,正阳县警察局建消防机构,配备桶、盆等灭火器材。民国35年(1946),县建消防义勇队,队员由各商号店员兼任,配有压水消防机1部、水枪7支、火钩2个、水桶20对。民国37年(1948),县警察局设消防组,主管县城消防工作,但灭火器具简陋,防火意识不强,效果甚微。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具体负责。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1名副县长任指挥长,公、检、法部门领导分片包干,不定期对全县各公社及县直各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宣传。1974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专门负责消防工作。1979年,县公安局建消防中队,计3个班,战士32名。同时,县直各重点防火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组),配备防火防盗安全员(保卫员)以及消防枪、水桶等灭火器材。1980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参加灭火次,参与人员218人次,车辆18部次,共挽回经济损失5.7万元,保护价值2.4万元。
对渎职保卫人员,坚决追查其刑事责任。1981年,县百货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49万余元。县法院依法将百货公司4名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保卫人员判刑。
1981年至1985年,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共参加灭火17次,参与人员298人次,消防车36部次,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保护价值达26万余元。1985年,县消防中队有消防车2部,指挥车1部;全县33个重点防火单位计有手推灭火炮10门、灭火弹990枚、消防枪78支、手推消防泵43台、消防带6000米。
第五节 拘留所、监狱
一、拘留所
拘留所的全称为“行政拘留所”。初期称“收容站”,“文革”期间改称“收容审查站”,由县监狱腾出4间号房用作关押行政拘留人员。1981年10月,在县城东关建行政拘留所,有行政拘留室7间,住室5间,伙房2间,占地3576平方米。
二、监狱
清朝光绪年间(1875-1909),正阳县监狱位于县城十字街西路北,有号房10余间。民国6年(1917),迁到十字街东国民党县政府院内,号房扩充到25间,可关押犯人百余名,监房潮湿阴暗,卫生条件差。
1949年3月,正阳解放,县人民政府接管了旧监狱。1951年,迁监狱到十字街西的西大寺,设号房20间。1970年,于县城东南正大路西建新监狱,旧监狱废用。
建国初,人民政府对犯人口粮实行供给制,月均供给成品粮14.5公斤、食油250克、伙食费18元。除节假日外,犯人每月能吃两次肉。政策上,对犯人实行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监狱制定了管理犯人劳动、看病、卫生、接见、提审、通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984年,监狱开办图书室,订有《河南日报》、《法制日报》及有关政治、法律、种植、养殖、机械、电器维修等方面的书刊。1985年,县监狱创办《曙光报》并开展文明监号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