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奖惩
第一节 工 资
1949年,县、区干部和勤杂人员除14人享受薪金制外,其余339人均享受供给制。享受供给制者每人每月得小麦33公斤、煤22.5公斤,其他费用和津贴均折成粮、油、肉等物供给,此外还发给衣服、布鞋、毛巾、肥皂、牙刷、牙粉等物。1950年8月实行包干供给制,按灶别(分大、中灶)供给粮食,60%作伙食费用,40%按当地小麦价格折款发给本人。1951年9月将发款部分改为工资分制,1952年12月全部改为工资分制。县内14级干部每月460分,29级干部90分,每分值小麦2公斤。1955年8月改为货币工资制,14级干部每月工资106元,30级干部18元。
本世纪50年代初期,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厂方以产品毛利润的10-20%发放工资。锻工每日生产镰八九张或锄板二三张,可得一二元。1956年后实行计时工资制,利民缝纫社人均月工资24.7元。1959年,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
1963年,对企事业单位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调整工资,升级者2393人,占单位总人数的39.6%,其中升两级的171人。调整后职工平均月工资35.16元,月总增资11775元,增长4.91%。1972年在全县范围内调整职工工资,调整后月总增资16461元,被调者人均月增资6.81元。1973年,西平由1956年所定的二类工资区改属三类工资区。1977年,调整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与其相同,工资级别与其相应的企业干部工资。符合条件的8042人,实际升级3217人,其中计划内临时工升级1392人。同时将1971年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543名计划内临时工定为二级工。1979年西平改属四类工资区。是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临时工调整工资,调整中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缩减升级人数,对工作好、贡献大的科技人员、教师、幼儿保育员、医护人员、行政干部等增加升级名额。升级者4699人,人均月增资5.62元。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部分人员工资,升级3249人,人均月增资6.69元。1982年对文化、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职工调整工资,升级2519人,其中升两级的344人。升级者人均月增资7.32元。1983年,对1981和1982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并对经济效益好,完成当年上缴税利计划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浮动升级。升级者4563人,人均月增资6.6元。
1984年,对分配到农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试用期,直接发给定级工资。分配到农村的农、林、水、农机专业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者,一年后浮动一级工资。
1985年西平改属五类工资区。是年,部分企业取消固定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浮动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改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月总工资50.85万元,比改革前增长13.04%。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888元,比1956年增长1.31倍,比1980年增长35.6%。集体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829元,比1980年增长70.6%。
第二节 奖 惩
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模范生产者和模范工作者发给奖状和小件奖品。进入60年代,企业实行奖金制度。“文化大革命”初期批判“物质刺激”,取消奖金,对积极分子发奖状和毛泽东著作等。70年代初期改发小件奖品。1978年恢复奖金制度,企业单位奖金每月人均2-5.5元。进入80年代,企业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发放奖金。工厂开发新产品当年盈利5000元以上的单位,奖励有功人员200元,对先进生产者发奖金和奖品。1981年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均月奖金4.5-6元。1984年部分工厂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消耗和超产奖励的“五定一奖”责任制。是年国营工业企业发放奖金13.9万元,人均得奖金87.39元,是1980年的3.05倍。
惩罚 50年代,工厂对上班迟到、早退或产品质量过差、生产定额完不成者给予批评,对旷工者扣发当日工资,错误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处分。60年代初期,工厂正式订立厂规厂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被砸烂,使生产受到一定影响。70年代初期,一些规章制度逐步恢复。进入80年代,各企业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些企业实行“以经济治经济”的办法,对完不成规定任务的职工除扣发奖金外,给予适当罚款;对经济指标完不成的单位,追究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