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一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干部退职退休甚少。1949年全县退职干部22人,均为部队退伍的老弱病残人员。1958年接收外地退休回乡干部10人。1962年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干部退职87人。1965年,对退职的干部发给退职补助金。老弱病残,家无依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退职后发给原工资的40%,医药费报销三分之二。对生活困难的退休干部给予社会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派性严重,退休退职出现“逼退”现象。1971年退职51人,退休61人。翌年省和地区会同县革委复查纠正,复职25人,退职12人,退休75人。70年代后期,退休干部逐渐增多。1978年提高干部退休费标准,并对回原籍住房困难的干部酌情补助,易地安家者发给补助费300元。1982年,享受社会救济的退休干部146人,救济总额1.712万元;因长期患病,生活困难,享受定期补助的老干部158人,补助总额1.357万元。1983年,将89名符合离休标准的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1984年,县级干部离休回乡住私房的发给建房费3000元,一般干部2000元。1978-1985年,全县离休干部310人,退休干部740人。
干部离休退休后,在阅读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方面,与在职干部相同。离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单位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1981年后由县委老干部局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1982年,县医院、乡卫生院设老干部病房。1984年,为39名未担任过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办理享受县级待遇手续,向离退休干部颁发优待证、优诊证。是年起,每年定期为老干部做健康检查,建立病历档案。县老干部休养所、县直属局委和乡镇均设有老干部活动室,内置文体活动设施。1982-1985年,三次组织老干部到外地游览观光。
第二节 工人退休退职
1955年起实行退休制度,县内工人青壮年较多,申请退休者极少。70年代,退休人员逐渐增多,1975年5月成立县退休退职工作领导小组。工人退休退职后生活困难者,招其1名16-25周岁(下乡知青放宽到30周岁)身体合格的未婚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人员均享受原医疗待遇。1979年起,退休退职工人领取与在职工人相同的取暖补贴费。对从县城回农村安居者发安家补助费300元,从公社回村安家者发150元。1983年8月将退休工人工资最低额提为每月30元,因公致残退职者提为40元,其他原因退职者25元。1972-1985年,全县退休退职工人1559名,其中因病退休者占26%,因病退职者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