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木权属
第一节 国有林
民国时期,县政府有苗圃200多亩,山林147.6亩。因战乱频繁,林业生产和管理长期无人过问。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管了民国时期的苗圃、山林,又划定部分山地作为区、乡公共造林用地。其后,农业、林业、水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所属空闲土地用作发展林业,国有林面积逐步扩大。1987年境内国有林面积26.4万亩。
第二节 集体林
1958年县境内山林除国营林场外,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是年,大队办林场71个,专业人员2657人,经营林地面积25万亩,荒山28万亩。1961年春,大队林场发展到225个,还兴建了板桥公社的马冲、春水公社的吴庄、羊册公社的傅金川、马谷田公社的凤凰山4个公社林场。1962年春,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集体林场缩减为34个,专业人员655人,经营面积5.1万亩。1965年集体林场迭起,恢复到162个,建苗圃场44个。70年代,林场向专业化方面发展。1974年增加园艺场4个,桐油林场4个,林木管理场19个。1978年共有社队集体林场233个。1979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林场一度“散、转、砍”,1980年林场数下降到78个。1981年后县政府为加快林业发展步伐,恢复集体林场,组织林场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85年乡、村集体林场有221个,专业管理人员1.4万人。其中,专业户、重点户1801户,经营山林面积48.5万亩,承包面积22.9万亩。当年育苗1600亩,出圃树苗3000万株,造林1.2万亩。抚育山林17万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乡村林场也得到合理调整和逐步完善,至1987年底,县境乡、村集体林场为126个,其中,乡办集体林场13个、村办集体林场113个,经营面积万亩以上的6个,5000亩至1万亩的11个,1000亩至5000亩的44个,100亩以下的65个,专业人员837人,共经营面积34.87万亩。已造用材林21.63万亩,经济林2.76万亩,其它林5.59万亩,苗圃地609亩,活立木蓄积量10.42万立方米,年收入45.74万元。
第三节 私有林
建国前,泌阳境内的山林权属绝大部分归私人所有,多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其造林多是雇佣或租出,一般贫农只能在房前屋后或自己田埂、地边上种植少量的梨、桃、杏、枣等果树。
建国后,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全部予以没收,征收了富农的部分山林。这些山林除少数归国有外,多数分给了农民。农业合作化时,土地、山林统归集体所有,但当时并没有真正解决山林权属问题,1957年底还有相当一部分山林,仍属于个体农民。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县境林木除国营林场外,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春落实中央政策,允许社员占有一定的“自留山”,允许社员房前屋后栽树归自己所有。同时将属人民公社所有的123万亩山林,拨出33万亩分给社员经营,有些地方还发放了《自留山使用证》。“文化大革命”时期,极左思潮泛滥成灾,“自留山”、“自留地”及房前屋后栽种树木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被命令割掉,乱砍滥伐林木成风,致使境内林木资源又遭到一次严重地破坏。1979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政策得到落实,重申“谁种谁有”的政策,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林权,将山林经营承包到户,至1987年自留山扩大到5.86万亩,林业专业户发展到1801户,承包面积22.9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