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体育
第一节 体育教学
体育课程 县内学校开设体育课始于清末。光绪三十年(1904年),县高等小学堂首设体操课,主要活动为哑铃。民国3年(1914年)县初级模范小学增设体操课,教学内容除立整、稍息、看齐、报数、前后左右转法等队列基本动作外,尚有踢足球、打篮球、跳高、跳远、跳绳、滚铁环、踢毽子、拔河等。此后,除私塾外,各学校均相继增设体操课,每周1~2节,每节30分钟。民国13年改体操课为体育课。民国25年,中等学校开始增设体育课,小学中、高年级体育课每周增为4~6节,部分学校添设单杠、双杠、滑梯、秋千、压板等体育器材,教学内容为球类、田径、毽子、机械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体育坚持以增强学生体质为主、普及为主、锻炼为主的“三主”方针,体育课仍然列入正规教学计划。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各学校的体育课教学时间每周为2节,教学内容为球类、田径、体操等,学习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
师资培训 民国时期,仅中等学校配有专职体育课教师或军训教官,小学体育课多由其他学科教师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体育教师仍较缺乏,至1985年,全县仅有专职体育教师30名(中学25名,小学5名),兼职体育教师33名(中学10名,小学23名),且水平较低。为改变上述状况,县教育主管部门与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曾先后联合举办3次体育教师培训班,县教师进修学校开办2期体育教师训练班,共培训体育课教师250人次。1988年,全县体育教师增至158名。其中,中学43名(专职28名,兼职15名)、小学115名(专职25名,兼职90名)。
第二节 体育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 民国时期,除体育课外,各学校一般均规定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学校按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每天早操30分钟、课间操20分钟,课外体育活动每周不少于2小时,不少学校还相继开展眼保健操活动。
小型竞赛 民国时期,县内球类、田径活动开展后,多数学校组建有校体育代表队和班体育代表队,经常开展校与校、班与班之间的篮球、拔河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类小型单项体育竞赛活动更加普遍,各重点中、小学校还组建有业余田径、球类代表队,参加全县或地区大型体育比赛。有场地的学校每年均举行1~2次小型运动会。
劳卫制与达标 1954年,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简称“劳卫制”)。当年县立第一初级中学开始推行。后改“劳卫制”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1975年改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县参加“达标”(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的学校逐年增多,达标率不断上升。1985年,全县参加达标的学校60所,占全县学校总数的15.2%,参加达标锻炼的学生39215名,占在校学生的28.1%,达标率39.6%。1988年,全县参加达标学校增至294所,占学校总数的75.8%,参加达标学生45876名,占在校学生的33.6%,达标率98.7%,其中达到优秀标准者4401名,达到良好标准者17390名。县第一高级中学、今是中学、体育中学、龙口中学、龙口小学和古吕镇的三里湾小学、北湖小学、西郊小学等,历年达标及格率均在75%以上,其中县体育中学的体育班和古吕镇三里湾小学的达标率在95%以上,先后被县和驻马店地区评为达标先进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