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保 福利
第一节 劳动就业
20世纪50年代以前,县内劳动者均系自谋职业。据《河南统计月报》载:民国25年(1936年),新蔡“游民乞丐各占1234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采取招工和各种安置措施,扩大劳动就业,逐步减少失业。
【招工】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招收城镇待业青年和中学生。1958年起始从农村招收大批工人。60年代开始招收合同工、亦工亦农临时工和季节工,从复员军人中招收部分固定工。“文化大革命”后期,从城镇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中招收工人较多。据1969~1981年不完全统计,全县共招收全民固定工1644名,合同工874名,亦工亦农工2350名,临时工8764名,季节工300名。1984年起,招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一般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通过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择优录用。单位招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均须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1985年后,用工政策放宽,部分单位可自行招收合同工和临时工。
【失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内社会闲散人员较多,政府将其组织起来,应回农村者,遣送农村分给田地从事农业生产,留在城镇的,一部分有文化和技术专长者由政府招用,其余自找门路就业。
【精简工人安置】1958年,全县盲目招用农村劳动力3万人。1960年精简整顿,绝大部分工人回乡生产。至1963年,共精简全民所有制工人2548名,其中回农村者924名。后据中央指示,对其中的一部分精简工人重新予以安排工作,其余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内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发给工资救济和医药费(标准详见本卷第2章第1节)。
【城镇居民与知识青年安置】1961~1963年、1965~1966年、1968~1969年,为压缩城镇人口,全县3次共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7455人。下放时,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建房费。1970年后,绝大部分下放居民由政府收回或自流回城,除少数人给予安排工作外,绝大多数自谋就业。
1950~1964年,城镇青年无职业者甚少。1965年7月,县设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翌年2月改称安置下乡知识青年领导小组,1973年易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按照规定,凡16岁以上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除父母选1人留在身边及家庭困难或本人残废确须留城者外,其户口及粮食关系一律随人转入农村。是年至1968年,全县共有640名城镇知青先后到农村“安家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69年起,开始接收驻马店、开封、郑州3个城镇的下放知青。1980年,全县共安置下放城镇知青3937名(其中驻马店4名、开封554名、郑州384名)。对知青下乡安置,初以插队落户为主,后因增加生产队负担,且不便管理,改为建立青年队、场,先后建立城关东湖、余店红旗2个青年队和黄楼、余店后李庄、佛阁寺项寨、梅李庄、陈店、蔡湖、河坞宁李庄、砖店孙坡、十里铺草坡堂及李桥、龙口、韩集11个青年队、场。后经过招工、招干、征兵,全部安排就业。
1981年取消知青上山下乡政策后,城镇待业青年逐渐增多。县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县城镇待业青年的登记建档、发放待业证等,协助就业。县内外招工、技校招生,由过去的面向社会改为以招收城镇青年为主。县政府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亦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安排本系统待业青年就业。至1988年底,全县共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53个,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89个,其中商业、饮食、服务业占61.8%,累计安置待业青年6480名,尚有未安置的待业青年875名。
第二节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县内工厂设备简陋,无安全生产组织和特别防护措施。建筑工人除简易的脚手架外,无任何安全防护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厂的增多,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生产单位均建有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一些传动和危险易爆部件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车间班组配有安全检查员。县劳动部门设有专职安全监察员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员。各建筑施工单位均相继添置各种较为安全的竹、木、钢管脚手架,施工中,除注意脚手架的牢固安全性能外,一般均另辅以安全保护网,人人头戴安全帽。各生产单位均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工作服、围裙、套袖、毛巾、手套、胶鞋等防护用品。此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各生产单位均对所属妇女实行“五期”保健和在集体生产劳动中实行“三调三不调”制度(详见本志《卫生》卷第1章第4节)。
第三节 工资 福利
工资 旧称俸禄、薪俸、薪金或薪水。明、清时,县内知县每年俸银27.49两,薪银36两,合计63.49两。典史、教谕、训导、巡检每年俸银19.52两,薪银12两,合计31.52两。其他吏役均无薪俸,只给工食银,标准分别为:膳夫每人每年20两,库书、仓书、斋夫每人每年12两,吏书10.8两,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灯夫、看监卒、轿扇夫、库子、书办、马夫、学书每人每年7.2两,河夫每人每年3.6两。遇闰月,各类吏役每人各加发1个月的薪俸、工食银。民国时期,公职人员实行薪金制。民国35年(1946年),县政府工作人员月薪标准分别为:县长164元,秘书、主任、科长64~88元,督学、指导员、科员54~61元,各科(室)事务员、军法书记、缮状生36~44元,公役10~14元,遇农历闰月,每人加发1个月工资。《河南政治月刊》载:民国22年,新蔡县农村长工除膳食外,月工资1.25元;作坊工除膳食外,日工资0.18元;短工、男机械工、女机械工、木匠、泥水匠、挑夫等苦力,日平均工资分别为0.20元、0.50元、0.30元、0.18元、0.15元和0.60元,均为自膳。城镇手工工徒无工价,工人每月工资最多3元;店员最高者5元,最低千文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及初期,职工全部实行服装、伙食、津贴、日用品供给制。少数愿实行包干制或薪金制者,每人每月不超过小麦75公斤,折款发给。1950~1951年,改供给制为包干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按吃饭灶别,包干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包干费小麦56.5公斤(实行薪金制者,所有供给在内,每人每月发小麦70~110公斤),中灶82.5公斤,小灶(本县无享受者)107.5公斤。大灶伙食标准折粮35公斤,中灶65公斤,下余部分折款发给个人。1952年3月1日起,全县职工一律改行工资分制(实行供给包干制和工资制人员均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1分值初为0.24元左右,1954年为0.2296元,县内职工(包括正副县长)最高者为14级,最低者为28级。实行供给制者453人,月工资分最高者1人(14级),初为227分,后增至250分;最低者(28级)14人,初为88分,后增为92分。实行工资制的77人,月工资分最高者(18级)1人,初为280分,后增为292分;最低者(28级)4人,初为88分,后增至96分。
1955年7月起,废除工资分制,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国共分11个类别工资区,新蔡县属2类工资区,执行标准工资另加物价津贴4%。1973年调为3类工资区,1979年11月调为4类工资区,1985年调为5类工资区,1986年调为6类工资区。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干部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3部分组成;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套升工资为基础,试行多种工资浮动办法,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仍多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和纯利润分成等办法。1959年以来,职工工资经多次调整、晋升,普遍有较大提高,1988年,全县职工人平均工资(包括奖金和各种补贴)1062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每人年平均工资1272元,分别比1949、1957和1978年增长652.7%、173%和119.7%。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人均756元,比1980年增长127%。
职工福利 民国时期,县内职工每天劳作时间一般均在10小时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职工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法定节日休假制度,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外埠职工享受探亲假,假日工资照发并享受粮价、房租、副食品价格、交通、取暖、加班、高温、有害工种等各种补贴。1952年起,职工患病享受公费医疗(详见本志《卫生》卷第2章第1节),较大单位设有卫生所或医疗室。因工负伤、残废者,享受不同等级的优抚待遇。职工享受工资总额3%(1985年起改为2.5%)的福利费,年终评给家庭生活困难者。平时遭受灾祸者从福利费中给予救济。年老或因病不能从事工作(生产)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实行退(离)休、退职制度,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金额按参加工作时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60~100%,并发给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150~300元。职工死亡,给予丧葬费,并给其家属定量或一次性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198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开始建立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保险金由企业交纳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5%,本人交纳月标准工资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