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一节 基本工资
1951年,职工的工资分供给制(包干制)和薪金制两种。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沿用老解放区的供给制。对私营企业中的职工及私营工商业者,保留原薪。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并统一工资分折合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建立新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5年8月,按照国家规定,废除供给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加地区津贴。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本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
1956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按级计资:县级干部16至14级,每人每月工资90至123.5元;区级干部21至17级,每人每月工资55.5至80.5元;一般干部25至22级,每人每月工资33.5至50元;勤杂人员30至26级,每人每月工资20.5至25.5元。改革前的工资超过新评定的工资级别,保留改革前的工资。
1963年8月进行调资,对企、事业单位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调升工资,调升人数占40%左右,并由二类工资区改为三类工资区。1965年职工年人均工资486元。1971年,进行偏低工资调整,对全县低工资职工调升一级工资。1977年、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工资级别与其相同的企业干部调升一级工资。1978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调升一级工资。同年11月,企业实行奖金和计件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终奖,每人每月平均5元。企业根据盈利情况自定。是年人均工资513元。1979年11月1日起,改为四类工资区标准。
1980年,为40%的职工即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2年3月,中、小学教职员工普调一级工资。同年10月,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85年,执行五类工资区标准。是年,部分企业取消固定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浮动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改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3部分组成,并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86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用工、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套升4550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279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进档147人,对专业技术人员补齐级差47人,解决教龄、护龄津贴232人,对专业技术干部进行工资定补。是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为999.5元。
1987年,295个行政事业单位增资3995人,63个国营企业增资3394人,副主任科员、科员工资进档113人,奖励晋级13人,年人均工资为1042元。
第二节 奖励工资
1951年至1955年,企业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实行精神鼓励和少量实物奖励相结合的办法。1956年至1957年,企业实行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安全生产奖。1958年至1960年,取消奖励工资。1961年至1965年,工交企业试行综合奖励,后逐渐扩大到商业、财贸系统。1966年至1967年,取消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1979年,企业单位全面实行奖励工资制度。此后,奖励工资逐年增加。1987年,全县职工奖励工资总额为114.2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为103.9万元,人均151元;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0.3万元,人均82.3元。
第三节 津(补)贴
全县职工津(补)贴形式大致有4种:一是职工特殊劳动津贴,包括施工和流动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二是生活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勤伙食补贴、回族职工伙食补贴等;三是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包括保健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等;四是为鼓励职工提高文化、科技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包括科研津贴、书报费等。198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发各种津(补)贴219.2万元,每人年平均133.2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发各种津(补)贴27.7万元,每人年平均6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