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税管理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1951年至1952年,按照政务院《关于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县财政收入全额上交,支出向专署财政科领报。1953年以后,县为一级财政。划分给县财政的固定收入项目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税、地方国营企业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交回流动资金、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其它收入及上年结余。调节收入项目有农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等。每年收支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提请人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财政预算固定收入多于核定支出者,上解上级财政统筹调剂;固定收入少于核定支出,用调节收入给以比例调剂;调剂后仍有差额者,由上级财政补助。年终固定收入超收者,全部归县;调节收入超收者,70%上交中央,30%上交专区财政进行地方预算调剂;属于支出结余者,全部归县。
1959年开始,财政体制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地方国营企业、事业收入和各种税收全部划给县。县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相抵,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大于部分上交省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小于部分由省财政补助。60至70年代,财政体制曾多次变化,本县财政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生产,广开财源,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支出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量入而出。
1980年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增长分成,节约归己,一定五年”的办法。对预算内企业上交利润实行任务包干,超额分成,一定五年。对商业实行利润包干,按规定留成,超额部分按省二、县五、主管部门三分成。对县办工业,利润留成为省五县五,亏损则为省八县二负担。对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和行政部门的收支,试行“预算包干,节约留用,增收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是年本县收入377.1万元,占预算收入452.2万元的82%,上级补助收入和上年结余1064.8万元,合计收入1441.9万元,合计支出1377.7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64.2万元。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增长分成,补助递减,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体制。划分给本县的固定收入项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税、交通、商业、粮食加工和其它企业的所得税,还有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集体和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收滞纳金和其它收入。县收入包干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后企业利税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本县支出包干基数大于收入包干基数40%。是年预算执行结果:收入完成449.9万元,占预算收入317.9万元的141%;支出3070.2万元,占预算支出2941.7万元的104%,上级决算补助后赤字88万元,滚存赤字为118万元。
乡(区、公社)级财政预算,50年代列入县财政。1961年对人民公社收人,属于国家财政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全额报销,国不挤社,社不挤国。1980年以后,对乡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节 财务管理
行政经费管理 行政经费主要是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对行政经费的使用,本县遵循“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定员定额,控制拨款。增加行政人员,必须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否则财政不拨工资。1953年县、区国家工作人员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是年全县行政人员485人,工资总额10.4万元。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行政人员编制不断扩大,工资标准也逐步提高,1985年底全县行政人员2221人,比1953年增加3.6倍;工资总额237万元,比1953年增加22.7倍。
公用经费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所必须的支出。对行政经费的使用,本照“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方针,实行全额预算管理。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对公用经费部分项目的支出规定是:办公费,按编制实有人员,县级机关每人每月4元,公社机关每人每月2.5元;修缮费按月造计划,设备购置费按季度造计划,审核批准后方能开支;会议费,县委或县人委领导批准召开的会议,支出会议费。以后20年,国家机关规模和开支标准有所变化,而行政经费收支则一直坚持预算管理。1981年开始,对行政经费实行“全额包干,节约归己,一定五年”的管理办法,效果良好。
事业经费管理 对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情况管理。教育经费,从1953年到1955年对县办中学、乡村小学的经费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定员定额”。1956年将乡村小学教师工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以后数年政治体制虽多次变化,但对教育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全额预算管理的方法未变。1981年以后实行“预算包干”,核定每年教育事业费基数为355.1万元,但实际支出年年超过基数。超支部分由上级追加指标,县财政解决。
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如卫生事业实行“预算拨款,指标控制”,县剧团实行“差额补助”。1987年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如体委、文化馆等,实行“预算包干,定收定支,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对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采取企业管理方法,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按照上级规定,本县从1962年4月起,凡是没有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购物证而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付款,商业部门不售给商品。1966年按照省财政厅、商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由每年下达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改为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本着节约精神自行掌握购买,取消凭“购物证”供应、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管理办法。对国务院规定的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档消费品,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购买。审批手续: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等8种产品,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购买电影放映机、电风扇、收音机、计算机、自行车等5种商品,报专署批准;购买打字机和一般家具,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72年控制购买商品由22种增加到30种,1984年控购商品由32种减少到14种。购买这14种商品的审批权限是:小汽车、大轿车、空调器,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省控办)审批;摩托车、沙发、录音机、多用机、录像机、地毯、沙发床,由地区控办审批;照相机、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300元以上)、家具(单价100元以上)、呢绒制品、纯毛毯,由县控办审批。
企业财务管理 1957年以前本县地方国营企业很少,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商业企业财权统属国家商业部,由省商业厅直接管理,县财政不参与分红。1958年至1962年,工商企业经过发展、调整,逐步稳定下来,财务管理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论是机器设备、厂房或建筑物,也不论数量多少金额大小,一律纳入计划。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需要调剂使用者,经财政部门批准无偿调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者,由原使用单位填报报废清单,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办理转账、注销手续。对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费。1974年以后对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和本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房屋、购置的设备或交通工具,均作价入账,提取折旧费。1979年按照国家财政部下达的《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对调剂使用固定资产,改无偿调拨为有偿调拨。对流动资金管理,1980年以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核定流动资金定额,而后拨给。1981年2月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征收国营工交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有偿占用费的通知》精神,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使用,企业向财政部门月交纳占用费2.1%。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仍实行有偿占用。原县财政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或专项储备资金留给企业,不收占用费。
农业财务管理 1951年至1952年,按照上级规定对用于农业的资金是逐级核实上报。1953年以后,县为一级财政,农业资金列入预算,每年都有指标,在财政预算和上级下达与追加的指标范围内,支出单位凭据向财政部门报销。此外,还有支农资金,是财政支援农业生产的一种专项资金,1959年至1973年共投放588.4万元,为无偿支援,主要用于公社购买农机具、办企业、扶持贫困队改变落后面貌。1974年以后,支农资金改无偿为有偿,定期收回,周转使用。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3年以前预算外资金数量很小,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允许有关单位自筹一部分资金。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预算外资金另作计划,收支由县财政部门掌握,上级不搞综合平衡。预算外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交通、文教卫生和农田水利建设。1962年以后,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预算外资金纳入县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汇总上报。80年代,预算外收入有工商税附加、县办工交企业分成、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还有事业及其它收入。1980年至1987年预算外资金由县财政掌握,主要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各项事业建设及其它。
第三节 税收管理
税制建设 1951年开始在全县工商业户中进行建账、建票,建立纳税组、护税组,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作用。1961年至1964年,对工商户进行纳税鉴定、纳税辅导,建立业务联系卡,健全了资料管理制度。1980年对县直和18个公社的工商业户进行逐个建账,1983年执行发货票管理制度。发货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和管理,一切经营购销活动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首先检查发货票使用情况。
税务专责 1953年至1957年对工商业户组织纳税组,确定专人负责征收,对国营企业,税务局专管组直接征收。1967年重新建立专责管理制度。1982年根据上级规定的工商管理办法,本县实行税源调查到人,工商业户管理到人,税收任务分配到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1984年后,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情况与工资挂钩,实行浮动工资制,以调动其积极性。
第四节 财政监察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各部门的财政收入、支出进行检查监督,促使这些部门严格执行财政政策,遵守财政纪律,做到管好财用好财。财政监察工作从各单位编制预算开始,即审核预算是否合理,有无宽打窄用和违反财政制度的地方。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待预算执行结束,再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平时检查各部门财政收支情况,是财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951年至1987年,先后组织187个工作组,检查254个单位次,查出189个单位次违反财政纪律,违纪金额3733万元。50年代,违反财政纪律主要表现在偷税漏税方面。60年代初期,一些工商企业变更经济性质,有些人认为有机可乘,出现多报亏损、乱搞基建、乱添设备、乱摊成本和贪污、挪用公款现象。1975年特大洪水过后到1977年,多报水毁工程、挪用救灾款、挪用流动资金、挪用公粮减灾款、挪用上级拨款等违纪金额达2632.2万元。1980年以后,违反财政纪律主要表现在乱提乱摊各种专项基金、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少报利税、滥发奖金、请客送礼、吃喝招待、私设小金库、拉用挪用公款等。通过检查,既堵塞了漏洞,又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同时也教育挽救了一些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