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 构
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1952年撤销司法科,由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1980年成立平舆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事股、法院股(后改为民事调解股)、法制宣传教育股、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各乡设司法所,各村设人民调解委员会。1985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平舆县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法制教育
1951年至1980年,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对婚姻法、宪法的宣传。1981年至1987年,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宣传提纲。全县组织宣传员3571人,编写宣传板面、墙报10168幅(期),组织刑法图片展览202场,放映幻灯925场,为学校提供法制教材80余份,编写、翻印法制宣传材料54372册。经过宣传,全县广大人民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
第三节 法律顾问
1980年至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共为刑事案件出庭辩护22起,代理民事案件74件,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3525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50份,为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户挽回经济损失186万元。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51年至1980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区(公社、乡、镇)、村(大队)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1980年,县司法局设立法院股,1982年改为民事调解股。1987年底,全县共建立乡级司法所18个,有司法助理员18人,乡级民事调解领导小组18个,村委民事调解委员会256个,委员1256人,调解员2343人。县属较大的工厂、企事业单位也设有民事调解委员会。1980年至1987年底,全县调解处理民事纠纷5401件,其中婚姻、宅基地、债务等纠纷占的比重较大。把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减少了诉讼,预防了矛盾激化,促进了生产,增强了团结。
第五节 公 证
1980年9月,从开展公民权利义务公证入手,开展经济合同公证。1983年以后,全面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受理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农副产品收购、信贷、财产租赁、科技协作、征地拆迁、专业承包等方面合同。在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中,着重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和监督,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合同合法可行,避免争议,减少诉讼,提高合同履行率。1980年9月至1987年底,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364件,公民权益公证152件,接待来访群众1826.人次,处理来信25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