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 院
第一节 机 构
1951年春,成立平舆县司法科。1952年,撤销司法科,建立平舆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1958年,公、检、法合并为平舆县政法公安部。1959年6月,撤销县政法公安部,恢复平舆县人民法院。1968年,县人民法院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平舆县军事管制小组统管。1973年3月,恢复平舆县人民法院。1984年,法院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信访股、人事股、办公室。在杨埠、万冢、玉皇庙、辛店设4个基层人民法庭。
第二节 审判制度
1951年至1953年,司法科和法院行使审判权,除直接审判重大反革命案、刑事案外,还建立巡回法庭,对反革命案、刑事案,分赴各区审判,并调处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1954年至195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审判,被告人有辩护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1957年至1978年,取消律师制度,实行“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议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定案替代合议庭合议制度。1979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执行二审终审制,独立进行审判,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当事人有辩护权,恢复人民陪审制和合议制,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51年至1952年,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依法严惩一批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1953年至1956年,紧密结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农业生产、生产救灾,依法惩办一批违法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1957年至1965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关于“少杀、少捕、少管制”的方针和“以防为主,加强治安管理”的精神,依法判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966年至1978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刑事审判中,造成一些冤假错案,80年代初纠正。1979年至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开审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51年至1987年,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7329件。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52年10月,县法院确定专人管理民事,对诉讼的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审理,是年共受理审结案件163件。1953年至1954年,受理审结案件507件。1955年至1957年,增设基层法庭,各乡普遍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采取调解与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共受理审结民事案件589件。1958年至1960年,受理审结案件137件。1961年至1966年,受理审结民事案件1831件。1967年至1972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解散。1972年至1973年,恢复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19件。1977年至1979年,民事案件减少。1980年,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落实城乡房产政策,土地、宅基地、债务等纠纷案件增多。1980年至198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637件,通过调解,大部分达成协议不反悔,判决能执行,当事人满意。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81年3月,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案件。根据“依法办案,着重调解”的方针,坚持重合同,守信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法进行调解,促使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至1987年底,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54件,其中判决27件,调解结案222件,终止结案5件,撤销申诉32件。
第六节 申诉复查
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方针,从1952年至1987年,县人民法院对审判案件进行了4次复查工作。
1952年司法工作改革,对清理出的错案,全部做了纠正或改判。
1956年,对1955年10月至1956年3月审结的595件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清理。其中量刑正确的占38.3%;基本正确的占34.1%;事实不清,需重新审理的占3.3%;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占24.3%。
1963年,对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1238件、1257人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原判正确占判刑总数的59.1%;基本正确的占14.4%;轻罪重判的占3.93%;重罪轻判的占0.4%;判刑偏重、改为提前释放的占4.43%;不应判刑而判刑、改为教育后释放的占2.38%;免刑释放的占5.88%;无罪释放的占1.5%;事实不清,需重新审理的占7.98%。
1978年至1985年,着重对三个方面的案件进行了复查。一是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363件、415人。经复查,审结363件、415人,其中维持原判的337件、355人,改判的26件、60人。二是1949年以来,共判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96人,对他们全部进行了复查,维持原判的7人,按无罪或起义投诚人员对待改判的89人,占复查结案数的93%。三是从1949年至1964年,判处各种不同性质的历史案件3746件、15250人,其中提出申诉的1008件、1152人,全部进行了复查。经过复查,维护原判的809件、944人,改判的199件、208人。1983年建立刑事审判二庭,对历年来复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澄清,并分别整理归档。通过复查,对于改判和纠正的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经济补偿和工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