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资源
平舆县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1989年6月至1990年9月对全县土地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共调查全县18个乡镇264个行政村的1700多个自然村,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经调查,全县土地面积1927496.2亩,其中,耕地面积1438643.8亩,园地3607.1亩,林地12340亩,居民地及工矿用地261496.5亩,交通用地67730.4亩,水域面积117415.3亩,牧草地216亩,未利用土地26047.1亩。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分为一级基本农田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是地力上等,有完善的排灌设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是地力中上等,排灌设施配备基本配套,相对集中连片,产量中等,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全县基本农田面积1304140.5亩,其中一级基本农田为总面积的80%左右,二级基本农田约为20%。采取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有:一是树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责任;二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把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基本农田的审批;三是建立基本农田损失补偿制度;四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监督制度,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动员群众广泛监督;六是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提倡鼓励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七是建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队伍,县、乡、村分别成立基本农田管理领导小组,将各级保护工作落实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真正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率为91.8%。
第三节 土地开发复垦
平舆县未利用土地数量较小,分布也相对分散,1996年全县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283.3亩,其中荒草地2456.3亩,沼泽308亩,沙地3亩,其他23516亩,可开发的未利用土地12669.8亩。全县滩涂面积26795.4亩,占水域面积的22.7%,可开发滩涂潜力为14737.7亩,以庙湾镇分布最多,为3352.5亩。平舆县地形平坦,村庄分布相对集中,但“空心村”现象严重,全县农村居民点占地239676.6亩,人均占有面积196.75平方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所以在全县范围内对村庄用地进行了分期分批的整理合并,村庄整理注重内部挖掘,加强中心村建设,提倡建二层以上楼房,严格控制村镇人均居住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通过村庄整理可增加耕地面积68504.1亩。坑塘水面20235.2亩,大部分坑塘尚未利用,通过填平坑塘,可复垦出耕地10926.8亩。砖瓦窑场面积17150.4亩,其中占用耕地14756.6亩,主要占用的是农业生产密集区的沃土良田,这些砖瓦窑场将逐步被废弃或取缔,通过复垦砖瓦窑用地,可增加耕地的最大潜力值为17150.4亩。全县土地垦殖率为73.7%,耕地内部仍有潜力可挖。通过农田整理,全县预计还可增加耕地5683.1亩。2000年全县共有中低产田1098000亩,加上未利用土地都有一定的复垦开发空间。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与改革
一、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与改革
1988年后,平舆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报平舆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驻马店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平舆县人民政府审查,报驻马店行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划拨耕地1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上、2000亩以下,由驻马店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1987年10月,平舆县土地管理局施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控制、指标管理,建立项目用地计划预报制度,按照各项建设单位预报的项目用地计划,予以严格审核和综合平衡。1995年5月,县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停止行政划拨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从1988年到1996年,全县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68个,每年分别为:1988年14个,1989年11个,1990年28个,1991年28个,1992年34个,1993年79个,1994年118个,1995年120个,1996年36个。自实行计划管理以后,对上级下达的计划占地指标,年年都有节余,没有出现超占现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改革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987年后,平舆县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占用土地较多,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多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1988年起,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经过清查整顿,企业用地始纳入法制轨道。1991~1996年,共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72481个,各年分别为:1991年48622个,1992年102594个,1993年20282个,1994年621个,1995年342个,1996年20个。乡镇企业用地按照《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偿,补偿形式有三种:一是按照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二是土地所有权不变,双方协商签订使用年限,用地单位逐年以租金进行补偿;三是土地作价入股分红。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
1987年,对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查。1990年1月,结合非农业占地清查,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村,每户用地不超过0.2亩;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村,每户用地不超过0.25亩;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不超过0.3亩;原有宅基地面积在0.3亩以上者,即使有两个男孩也不再批准新宅基地。1996年10月,县政府印发《加强宅基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规范。
第五节 机 构
1987年11月13日,成立平舆县土地管理局,为县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建设用地审批股、地政地籍股、法规监察股、来信来访接待股。负责全县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确立全县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新体制。1988年4月以后,陆续在全县18个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属各乡镇党委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1989年11月成立土地监察大队,是土管局事业编制二级机构。1997年成立土地市场估价事务所。1997年3月县乡机构改革,土地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建设用地与土地市场管理股、地政地籍管理股、法规监察宣教股,行政编制12名。1998年1月,各乡镇土地管理所与城建所合并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所,归县土地管理局垂直管理。到1998年,平舆县土地管理局共有82名工作人员,其中局机关19人,监察大队63人。各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所共有223人。至2000年,机构、编制未变。
平舆县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县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统一管理全县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和监督工作;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县政府审批及上报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准后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负责全县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