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节 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980年重建平舆县公费医疗门诊部,公疗经费由公费医疗门诊部财务股统一管理。1981年11月成立平舆县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公疗办),主要负责起草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筹集和管理医疗保险金,监督检查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待遇一律平等,看病只需要交挂号费,其余费用全免。此办法对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不少矛盾。1988年8月,县政府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我县公费医疗制度的意见》,将公疗办公室与公疗医院分开办公,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制度。个人负担比例与工作年限挂钩。县人民医院、公疗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全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同时,还制定了门诊制度、住院及转诊制度。
1990年2月,县政府批转县卫生局、财政局《平舆县公费医疗改革试行方案》,规定对公费医疗经费在统管加包干的基础上,对公费医疗制度进一步改革。管理经费标准的60%由公疗办按公费医疗门诊部(室)承担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分月拨给,作为门诊包干费用,每月凭处方到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报一次,月结月凊,超支不补,结余归医疗单位,留作以后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标准的40%由公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作为住院和经过批准转县以上医院的医疗经费支出。医疗费用按工龄分档次与个人利益挂钩。
1993年,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对乡级公费医疗实行切块管理,与乡财政接轨,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费用先由个人交付现金,然后再按规定报销,实施定点医疗定额包干,总量控制。县直定点在公疗医院就诊,乡镇定点在各乡镇卫生院就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转型,公费医疗保障制度日益显露出机制上的弊病,公费医疗费用筹资、支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加之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1999年县政府出台了《平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0年底,共有178个单位16084人参加医疗保险。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平舆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公费医疗制度终止。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辖区内省、市属单位均在实施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负担6%,职工个人负担2%,分月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免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两部分,个人缴纳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年龄不足45周岁划入比例为1.1%,45周岁及以上划入比例为1.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7%的比例划入),实行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管理。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定点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可以结转使用,依法继承。统筹基金的支付,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为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在职500元,退休400元)的由个人负担,超出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全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下调100元,在各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经批准外转就医的降低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市内降低比例为5%,市外为10%。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者,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节 养老保险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由职工原单位发放。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企业效益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时好时坏,职工退休待遇难以保证。为使退休职工在生活上得到保证,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制度逐步进行改革。1986年10月,平舆县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险所成立,开始对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同年参加统筹单位20个,职工145人,收缴养老基金2.67万元。1988年10月,开始对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创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养老保险统筹,当年统筹县社、二工局、商业零售公司3个单位。根据豫政〔1998〕22号《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即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1998年5月,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对全县参加工资统筹的76个全民企业的789名人员实行工资直发。
1998年8月,县政府批转县人事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并对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比率、发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企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同年参保单位56个,职工人数5787人,收缴统筹金420万元,其中企业单位缴纳350万元,个人缴纳70万元。
第三节 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末,平舆县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1999年前称待业保险)服务,由县人事劳动局负责失业职工的管理、失业基金的征集、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工作。1994年8月,平舆县人民政府根据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印发了《平舆县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保险金征缴比例为: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并建立县级待业保险基金。1995年之后,县国有企业化肥厂、机械厂、大修厂、油厂等相继破产,待业职工增多,有1375名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每月人均150元。
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县政府于1999年5月批转县人事劳动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失业救济对象很快拓展到全县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参保单位300多个,职工22014人,其中事业单位13844人,全民企业4686人,集体企业3484人。
第四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6月1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平舆县开始施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对家庭占有较多财产,有劳动能力而好逸恶劳,因投资过大或铺张浪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不列为保障对象。对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发给《平舆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凭证定期领取保障金,其数额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家庭收入的差额。经县民政部门通过摸底调查,坚持“三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政策公开、保障金额公开)原则,确定首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5户104人,一次性发放城市低保金87360元。之后,根据驻马店地区核定的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月140元,每人每月发放50~11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2000年,全县2652名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金额13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