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 务
第一节 税 种
1988~1993年,平舆县税务分局负责全县除农业税以外的各种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以流转税为主题、地方各税相结合的复合税收体系。开征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解税、盐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
1994年,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全国税务系统从是年初开始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根据事权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把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把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大税共享,小税独享。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制的共享形式多样,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按收入比例共享。增值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享5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共享。
1994年进行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的税制改革,统一实行新税制,平舆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两大税种的征收管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国有企业所得税、个人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停征,当年的数是查补上年的数)、企业所得税(包括集体、私营、国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建税、滞纳金罚款、筵席税(1999年停征,保留税种),另外,还有随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节 税费征收
一、统征税收
1988年以前,平舆县税收征收管理基本上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工商税的管理、征收、检查都由一名税务人员来完成。1988年,平舆县税务分局开始对传统的征管机制进行改革。是年,由平舆县税务局统一征收的工商税共收入576万元,1989年887万元,增长54%。1990年,建立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收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
1990年工商税收入1038万元,1991年有所下降,为954万元。1992年工商税收入1331万元,1993年为2003万元,比上年增长50%。1988~1993年工商税共收入7789万元。
二、分税征收
国税征收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税征收形成了申报、代理、稽查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社会中间机构代理办税,税务机关进行日常和重点税务稽查。1997年后,实施“以纳税人自觉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检查”的税收征管模式。2000年,“金税工程”(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和CTAIS(中国税收管理系统)在平舆县国税征管系统全面运行,所有纳税人的信息全部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进行控制和管理,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现象的发生。
平舆县每年都进行税收大检查和欠税清理。1988~2000年,查补各种税款近1000万元,清理欠税600多万元。其中,1997年对粮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150多万元。为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1987年开始,县检察院派驻人员组成税务检察室。1997年,县检察院不再直接介入税务违法案件,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1988~2000年,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共处理涉税案件近100件,挽回税款30多万元。
2000年,平舆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户为2290户,比1986年1862户增加了428户,其中全民企业42户,集体企业70户,个体企业2101户,私营企业31户,其他46户。
地税征收1994年后,为澄清税源,做好税务登记,县地税局加大对纳税户的登记管理,为所有纳税户建立档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拉网式检查。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协调,定期交换登记信息,及时对比。不断强化征管质量,搞好纳税服务,促使纳税人上门自觉申报纳税。在县城区重点强化纳税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加强日常检查,对不申报和不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采取处罚和重点稽查等手段,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在农村乡镇所在地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分散在农村的纳税户实行划片定点申报,服务征收和协税护税组织代征代缴的征管方式。1997年5月征收处与古槐税务所合并,成立征收管理分局,在西塔寺街东段设置征收服务大厅,对县城区域内的税收实行集中征收。是年,各基层税务所相继成立征收室,在全县范围内取消专管员管户的征收方式。纳税申报率由1994年的96%上升到2000年的99%,税款入库率由1994年的95%提高到2000年的98%。
县地税局成立后,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建立了纳税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大户每季度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乡级重点税源确定为年纳税1万元以上,每季度报告一次,并建立重点税源监控机制,税务人员负责日常监控。
地税稽查工作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落实了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1994年查补税款31.7万元,1996年查补税款57万元,1998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查出漏征漏管户31户,查补税款41万元,罚款10.5万元。1999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并对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查补税款180万元,2000年查补税款480万元。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平舆县地方税纳税户逐年增加,地方税收大幅度上升,1994年地方税纳税户989户,税收收入882万元;1995年1010户,税收收入1104万元;1996年1205户,税收收入1408万元;1997年1321户,税收收入2189万元;1998年1397户,税收收入2308万元;1999年1450户,税收收入2503万元;2000年1784户,税收收入2451万元。
第三节 机 构
1988年,平舆县税务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股、监察股、计会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征管股、税务检察室、复议办公室,辖18个乡镇税务所和1个县直企业征收处,共19个征收单位。1990年,成立税务治安室和税务稽查队。1991年,成立发票管理所、车辆管理所,税政一股、二股合并为税政股,撤销复议办公室,成立法制室。1994年税务体制改革。9月,平舆县税务分局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平舆县国家税务局于1994年9月20日正式成立,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计会科、税政科、征管科、发票管理科。下设18个乡镇税务所、县直企业征收处和稽查分局。编制180人,有干部67人,工人263名。1996年,县直企业征收处改为县直分局,撤销各乡镇国家税务所,设立按经济区域划分的7个中心税务所,即杨埠(管理杨埠、高杨店、东和店)、庙湾(管理庙湾、玉皇庙、十字路)、后刘(管理后刘、射桥)、郭楼(管理郭楼、万冢)、李屯(管理李屯、老王岗)、西洋店(管理西洋店、辛店)、万金店(管理万金店、双庙)中心税务所。1997年,计会科更名为计会征收科,征管科更名为综合管理科,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2000年,平舆县国家税务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信息中心,下设稽查局、管理分局和7个中心税务所。
1994年9月23日,平舆县地方税务局正式成立,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征管料、税政科、计财科、发票所、稽查队。下设18个乡镇税所和车管所、县直征收处。共有干部37人,工人60名。1995年2月,设监察科,同时和公安局联合设立治安室。1996年6月,稽查队改为稽查分局,机构编制为副科级。1997年3月设立办税服务大厅。1997年5月,撤销征收处,与古槐地税所合并为管理分局。至2000年5月,地税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证管科、税政科、计财科、发票所、稽查队、监察科、治安室等科室,辖18个乡镇地税所和车管所、县直征收处,共有干部职工1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