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政纪要
第一节 综合体制改革
1988年4月6日,根据地区行署召开的全区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发出《关于印发平舆县一九八八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项奋斗目标的通知》,确定了1988年的奋斗目标,并实行县长全面负责制,副县长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
5月1日,县政府决定,撤销县经联社,并入县乡镇企业局,改称“平舆县乡镇企业工作委员会”,作为县政府一个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乡镇企业工作,对外保留“平舆县乡镇企业局”名称。
6月7日,为吸引农民进城经商,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县政府批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的意见》,要求简化办照手续,实行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审查批准可冠用县的名称挂牌经营。
6月25日,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内在活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县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行院(站、所、校)长负责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
7月25日,为强化体改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体改部门的作用,县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强化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的通知》,指出,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体制改革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随时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改革进展情况,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人事制度等问题的决策性讨论,及时总结推广全县改革方面的经验,了解、掌握、传递和交流全国各地改革信息。
8月11日,县政府转发县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我县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意见》,决定将公费医疗办公室与公费医疗医院分开办公,并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制度。
12月20日,县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县专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化肥、农药、农膜由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
1989年1月23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价格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加强对粮油和副食市场及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整顿流通渠道,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现象;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和工业消费品价格上涨,认真清理整顿非商品收费,坚决刹住乱收费歪风,保证物价指数控制指标不突破8.5%。
3月9日,县政府批转体改办、财政局《平舆县一九八九年深化财政改革的意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不准乱开减免税款的口子,不准乱摊派和乱收费,不准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附加和留成比例。
6月20日,县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实行滚动承包的意见》,规定凡承包期满的企业,经审计、考核,每年都能全面完成承包指标,企业经营行为端正,有一定发展后劲和较长期的发展规划,内部各项措施比较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者政治业务素质好,改革意识较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连任条件的,可实行滚动承包。本着“指标合理、递增适度”的原则,重新核定承包基数,滚动期内年递增幅度,工业不低于10%,商业不低于7%。
9月18日,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压缩和控制计划外用工的意见》,成立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进行清理。
9月25日,县政府根据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有关财经法规提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流通领域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核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承包责任制,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对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10月5日,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局《关于实行会计人员“上岗证”制度的意见》,在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上岗证”制度。规定凡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现职财会人员,一律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人员上岗证》,凭证上岗。
12月5日,县政府批转县商业局等五部门《关于整顿生猪肉食市场,实行“三统一分”经营的报告》,在全县范围内对生猪和肉食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实行统一定点宰杀、统一集中检疫、统一缴纳税费、分散经营,进一步深化食品行业改革,健全和理顺全县生猪、肉食市场管理机制。
1990年2月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月20日,县政府批转县卫生局、财政局《平舆县公费医疗改革试行方案》,规定在统管加包干的基础上,打破“大锅饭”,实行门诊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住院费由公疗办公室统管,医疗费按工龄分档次与个人利益挂勾。
3月29日,县政府批转县劳动人事局《平舆县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劳务市场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平等协商、相互选择的原则开展劳务交流活动,坚持为发展生产服务,为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服务,在劳务市场上建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同时,成立平舆县农村劳动力进城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隶属县劳动人事局。
5月15日,县政府批转县粮食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整顿粮油经营秩序的报告》,决定对全县粮油市场进行整顿。规定小麦、玉米、菜子(油)、花生(油)、芝麻(油)、棉子(油)在合同定购入库期间,关闭市场,停止多渠道经营,全县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经县政府批准开放市场,允许多渠道经营。
7月25日,县政府编制出平舆县1988~2000年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平舆县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平舆县经济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平舆县经济发展战略配套项目》,明确了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指出了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并规划了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
8月2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成立平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1月1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粮、油杂交种子均由县种子公司直接经营。瓜菜种子和常规种子可实行以种子公司为主的多渠道经营,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纳入年度种子供应计划。
1991年8月15日,县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挂靠集体企业和个体、个人合伙承包国营、集体企业的报告》,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政府成立平舆县清理整顿个体挂靠集体企业领导小组。
12月9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法定由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规定职能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应由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县政府将其法定的职权委托职能部门行使,被委托的职能部门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报经县政府批准。
1992年1月26日,县政府批转县体改委《关于东和店乡、庙湾乡、李屯乡理顺管理体制试点的工作方案》,决定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强化乡级政权功能。
4月21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理顺体制、转变职能、兴办实体、强化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转变乡镇政府和“七所八站”的职能为重点,逐步建立起适应乡镇经济发展的新机制,实现“小政府、大服务”,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12月16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凡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屋,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确认产权,核发所有权证。
1993年1月3日,县政府成立“平舆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隶属县政府管辖,主要从事房地产的综合配套开发和商品性经营。
2月23日,县政府制定《关于企业实行第三轮承包的意见》,决定从1993年开始,对企业实行第三轮承包,承包期为3年。第三轮承包充分体现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内部改革的力度。
2月26日,根据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县委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制定《平舆县1993年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提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柱,充分开发利用全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集体企业,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重点发展外向型企业,逐步形成以皮毛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抽纱绣花为龙头的乡镇企业发展格局。
4月8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农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财务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村委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乡统筹、村提留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4月10日,县政府批转县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平舆县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改革实施意见》,决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放开粮食价格,放开粮食市场和粮食经营,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理顺全县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关系。
7月25日,县政府转发驻马店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关于平舆县第二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搞好全县第二步房改工作,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10月13日,县政府批转县劳动人事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比例的报告》,要求各单位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金列入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任务,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之一。
11月3日,为了在全县城乡工商企业中积极稳妥推进股份制改革,县政府制定《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提出以有拳头产品的企业为龙头,组建平舆县纸业集团公司、平舆县棉麻集团公司和平舆县皮革集团公司,同时,选择一些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一些集体企业改组为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新上企业和扩建项目组建成股份制,推行农民股份合作制试验。
12月10日,县政府批复《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企业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县推行“公有民营”实施意见》,对县社机关实行企业化改革,成立平舆县供销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企业标准,对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以股份制为组织形式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各乡镇有限公司与广大农户之间的支农系列化服务网络建设,走公司加农户的路子,扩大企业经营领域,向工商一体化过渡。
12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舆县撤销东和店乡、杨埠乡,设东和店镇、杨埠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原辖行政区不变。
1994年1月18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对工业企业进行“公有私营”模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把全民或集体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有偿的形式租赁给个人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私营者在经济管理中享有租赁企业财产的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国家或集体仍依法拥有其财产所有权。
1月26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力度,搞活商贸企业的意见》,提出改革企业资产经营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凡适宜推行“公有民营”改革的小型商贸流通企业、门店、柜组全部实行“公有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大力推行股份制,积极组建企业集团,不断提高规模效益,着手抓好税利分流和“无主管部门企业”试点,不断探索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路子。
1月30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农村经济区划工作方案》,在科学、实用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宜的区域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发展方向,提出开发利用资源的优化模式,建立贸工农全面发展的农村经济格局。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内引外联,振兴平舆经济,从2月19日开始,县政府先后在上海、南京等18个大中城市设立办事处。
3月15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提出平舆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使私营企业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行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12月16日,县政府成立平舆县招商局,与平舆县经协办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正科级规格,承担对外招商引资的工作。
12月21日,为了强化对乡级财政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乡级财政机构健康高效运转,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对乡镇财政所人员、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报告》,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全县18个乡镇财政所的在编人员,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其工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管理职权仍按原划分的范围执行。
1995年2月8日,为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县政府批转县监察局《关于对我县部分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意见》,确定首批重点保护的企业是:酒厂、纸厂、油厂、舆昌化工公司、平川稀土化工有限公司、面粉厂、石化厂。
2月25日,县政府对外贸总公司《关于实行租赁承包经营问题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在外贸下属分公司实行租赁承包,将其推向市场。
3月2日,县政府决定设立平舆县县城管理委员会,正科级规格。
4月19日,县政府批转县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建立协税护税组织意见》,决定成立县级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乡镇建立协税护税组织,村级建立协税护税小组,在县城各主要市场建立协税护税点。
6月22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舆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以加快平舆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
11月20日,县政府出台《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规定县外客商、国外客商、港澳台胞,按照国家政策,可在全县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于国内外客商和“三胞”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县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的,分别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待,享受国家、省、地、县有关优惠政策。
12月18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庙湾乡,设立庙湾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原辖行政区域不变。
1996年2月2日,县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落实农资专营政策,全面整顿农资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全县积极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农业“三站”(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生产厂家的辅助渠道作用,强化价格管理和资源调控,规范经营行为,整顿流通秩序,继续执行化肥、农药“一主两辅”的专营政策。
7月25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实行持证挂牌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搞好培训工作,积极改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快政府法制工作。
8月5日,县政府批转县人劳局《关于国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报告》,以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
10月30日,县政府批转县交通局《关于整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意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无证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严禁违章超载,使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1997年4月22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明确了主要任务,即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抓住试点,搞活一片。同时,积极抓好农村改革,流通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7月16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暂定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442元,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民,由民政局颁发《平舆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农民定期可领取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乡镇、村分级负担,县负担40%,乡镇负担40%,村负责20%,保障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用,由乡镇民政所按季度发放,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9月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或个体户,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药品批发由县医药专业批发站及其下设的批发点统一经营。
11月23日,县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凡在平舆县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参加全县失业保险,按时到县失业职工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缴纳失业保险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兴县战略,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1998年4月4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技术承包意见的通知》,要求县直涉农部门除留2~3名主要人员在家主持日常工作和承担上级科研项目外,其余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干部、各乡镇涉农单位全体科技人员及获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一律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承包,并对承包的方法、任务、标准、效益指标及奖惩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3月19日,为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及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强乡镇自我发展动力,壮大经济实力,县政府决定,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结余固定上解、超支定额补助、超收全留、短收自负、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9月23日,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平舆县造纸厂以“保值租赁”的形式进行改制,造纸厂按国资部门评估确认的有效资产出租,承租方租赁后组建股份制企业,承担年租金、国有资产保值、偿还所租资产本金。退休、退养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基金从租金和偿还本金中缴纳。
2000年12月6日,县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城镇建设与土地管理
1988年6月1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全面查清全县的土地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开展土地质量评价,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地政、地籍管理制度等项工作服务。为加强宅基地的管理使用,切实保护耕地,9月10日,县政府制定出《关于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几点意见》,要求对城乡居民住宅建设和现有宅基地处数、面积,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执法并认真清查处理。
1990年11月27日,县政府决定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审批建设用地,发出《关于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审批建设用地制度的通知》,规定所有须经县一级审批的国家、集体、个体建设用地,按审批权限应上报地、省审批的三项建设用地以及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权属变更,都要经联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1992年5月20日,县政府制定出《平舆县“八五”期间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实施意见》,总体目标和要求是新建、扩建、改建集贸市场7处,市场数量和规模在现有的基础上要有新的突破。
6月27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意见》,决定从1992年下半年起到1993年底完成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县、乡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
12月28日,县政府发出《关于重新命名桥南居民委员会等十七个地名的通知》,将县城内原来的3个村民委员会重新划分为3个居民委员会和1个村民委员会,同时,重新命名一些道路名称。
1993年2月22日,县政府批转县城建局《关于加强征收排污费的意见》,要求县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承担治理污染、损害赔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8月31日,为加强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县政府制定《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垄断土地出让权的原则,对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使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有偿划拨,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
1994年8月15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县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从即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街、路、巷标志和门、楼、牌设置工作,实现城镇地名标准化。
11月1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对县城区“永乐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和三十五条路、巷、胡同命名的通知》,对县城区永乐大市场、永乐影剧院、陈蕃市场、西园新居、小康新村、舆园新村等6个单位和35条路、巷、胡同予以命名。
1995年5月3日,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县政府制定《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停止行政划拨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8月29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大型河道水利工程用地管理规定》,要求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在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前提下,可有规划、有组织地综合开发利用大型河道。
9月18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在县城规划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96年3月24日,县政府制定《关于1996年县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加快县城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改善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速全县经济的发展。3月26日,为严格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属管理,打击土地非法交易,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县政府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全县区域内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擅自进行私下交易的都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1997年3月6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要求无论是新增或是存量国有土地一律采取有偿出让方式提供,按照低标准起步,执行中逐步完善的原则,出让金收取标准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基准地价。
7月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通知》,清查的范围是1991年1月1日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
1998年3月5日,县政府决定建设建材大市场,加强对全县建材市场的统一、集中、规范管理。
2000年7月6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妥善解决好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县城建设实际情况,县政府下发《关于县城建成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土地有偿使用的前提下,对县城区部分地段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做了一定的调整,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0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08元,对一次性交清出让金的原住户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节 农业生产
1991年3月25日,县政府决定建立“平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确定由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农广校等单位组成,隶属县农业局领导。
3月30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1991年至1995年扶贫经济开发规划》,确定“八五”期间,以农业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区域性支柱产业,把富民与富县结合起来,狠抓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稳步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让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
5月5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成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确保农业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10月16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的意见》,决定从1991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努力把全县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4年4月7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畜牧养殖业的意见》,提出平舆县发展畜牧养殖业要在5个方面实现突破:在发展速度上有所突破,在适度规模养殖上有所突破,在肉牛、槐山羊养殖数量上有所突破,在科学养殖、防疫水平上有所突破,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
1995年5月2日,县政府制定《平舆县一九九五年发展日光温室实施方案》,让温棚产业成为振兴全县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
6月15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全县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1996年1月16日为促进全县畜牧业特别是肉牛养殖的发展,振兴农村经济、拓宽农民致富路子,县政府印发《平舆县1996年畜牧工作意见》和《平舆县1996年肉牛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畜牧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4月2日,县政府制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实施方案》,针对全县人口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在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进行实施,对必须确保的基本农田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到地块,制定出保护和培肥措施,同时为城镇、村庄发展和交通、水利、能源、乡镇企业发展预留出必要的土地。
1997年1月21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林业管护的规定》,建立林木资源档案,实行重奖重罚,严格执行采伐审批制度。
1998年4月30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实施种子工程做好以粮换种追征入库工作的通知》,决定1998年麦播时统一供种40万亩,实行以粮换种,在夏季征购时,随同夏粮入库。
第四节 科教文卫
1992年6月25日,县政府制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各类科研机构逐步向科、工、贸实体方向发展。
9月4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推动平舆县扫盲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多方力量,采取得力措施,争取1993年春季基本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1994年1月20日,县政府决定建立平舆县有线电视台。
8月26日,经河南省教委批准,成立平舆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正科级规格。
1995年3月20日,县政府印发《平舆县建设文化先进县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的规定,至1997年达到文化先进县的标准,促进基层文化事业的繁荣。
4月12日,为使“绿色证书工程”(绿色证书是农民从事农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的资格证明)在全县顺利实施,县政府批转县农业局《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提出用3年时间,在农村的大多数生产岗位上初步建立起“绿色证书”制度,形成一支强有力的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1996年9月2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技术承包的意见》,指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完善科技兴农体制,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技术承包,切实加强对技术承包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于县城人员的不断增加,城区内现有小学和幼儿园的数量不够,容量明显不足,1997年6月17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古槐镇永乐居委会新建平舆第五小学和第二幼儿园,并下发《关于筹建平舆第五小学和第二幼儿园的意见》。
第五节 救灾扶贫
1991年夏季持续阴雨,全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小麦生芽变质,油菜基本绝收。7月20日,县委、县政府召开抗洪救灾、生产自救紧急座谈会,要求全县各级党政部门立即行动,如实核查灾情,想方设法解决农民吃饭、饮水、烧柴、疫病防治等问题,确保农民安全度过灾期。9月20日,县政府制定出《关于认真做好生产救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宣传贯彻生产自救方针,统一全县人民的思想,树立自力更生战胜灾害的信心,扎扎实实安排好灾民生活,在保证吃、穿、住、医不出现问题的同时,抓好秋收秋种,因地制宜,搞好工副业生产,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尽快实现群众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目标。
1994年9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中共平舆县委、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到本世纪末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1994~2000年平舆县扶贫攻坚计划》,力争用7年时间,集中一切力量,在巩固扶贫成果的基础上,稳定解决全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1996年8月11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对全县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以端正扶贫方向,全面掌握全县各项扶贫开发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8年6月29日凌晨5时~7月2日15时,全县连降暴雨,平均降雨量465.3毫米,最大降雨量520毫米,115万亩农作物被淹,损坏房屋1.86万间,受灾人口57万人,经济损失达1.46亿元。6月29日下午6时,县召开四大班子联席会,制定了抗洪抢险方案,县领导深入第一线,带领群众抗洪抢险,全县迅速成立了260多个抗洪救灾工作队和1100多个抗洪抢险突击队。灾后,组织了9个救灾医疗工作队,18个生产自救农技宣传队,购买了20多万公斤种子,为灾后生产自救做准备,同时为灾民组织了大批救灾物资。
第六节 减轻农民负担
20世纪80年代,平舆县农民除缴纳农业税外,还要缴纳县、乡、村规定的各项提留款,提留项目多达20多种,义务工10~20个,农民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1991年,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6月4日,平舆县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要求各乡镇把减轻农民负担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合理确定负担项目和使用范围,并成立“农民负担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6月10日,县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夏季提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保证把农民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乱提留得到遏止。但仍有个别乡、村不能严格执行“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1992年,辛店乡两路口村因摊派提留款,造成村民蔡某自杀。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1992〕12号《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并组成18个工作组深入各乡镇,清理各种不合理的负担,解决村提留、乡统筹中的问题。清查结果:1992年夏、秋两季全县提留款3437.04万元,人均41.6元,占1991年人均纯收入209元的12.4%。按照“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当年共清退不合理提留款64万元,其中辛店乡每人清退10斤芝麻款。
1994年,县委、县政府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提留资金按审批收取,按规定使用,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从是年起印发“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通知书”,农民应负担的有村3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款、乡5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统筹和5~10个义务工。对不合理的负担,农民可拒绝接受或向上级领导反映。是年底,全县提留款1651.79万元,人均19.96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399.4元)的5%。
1996年4月22日,县政府发出《认真做好1996年农民负担预算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村筹乡管县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至2000年,全县农民负担均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每个农村劳动力年承担5~10个义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