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行职能
平舆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县委领导下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节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1988~2000年,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及县委的中心工作,对事关全局的大事依法作出决议、决定102项,其中《关于平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决议》《关于当前县城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决议》《关于整顿低压电价问题的决议》《关于增加科技三项预算经费的决议》,不仅代表了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也为“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第二节 行使监督职能
1988~2000年,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99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关于全县交通、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城建、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环保、土管、劳动保障、电业、畜牧、邮政、电信以及涉及到工业、农业、商贸等领域的工作汇报232余次,提出800多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其反馈给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确整改期限。在全县范围内先后组织代表对《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67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按照上级人大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县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情况、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纪情况、县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情况等进行了检查评议。通过检查评议,促进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县人大常委会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肃认真地行使人事任免权。1988~2000年,先后任免552名“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人员。其中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142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93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58人,县人大机关59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任前考察了解,任后跟踪监督,通过听取述职、调查走访、民主测评等方式方法,了解被任命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把对干部的任免、监督、管理统一起来,努力建设高素质国家机关干部队伍,促进了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办理代表议案
1988~2000年,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了13次代表大会,收到意见、批评、建议896件。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其分类整理,提交“一府两院”办理,并对议案逐件审定,明确提出办理要求,确保议案办理质量。其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453次。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信访工作条例》,制定了《平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新形势下的人大信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对如何做好乡镇人大信访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第五节 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
按照《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要求,指导乡镇人大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行使职权。一是按照《地方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法定程序,顺利进行了1989年、1992年、1995年、1998年的全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二是把好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素质关。在选用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时,积极向县委推荐觉悟高、业务精、能力强、民主意识浓的干部;三是组织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培训,通过传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务,行使民主权力的能力和水平;四是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通过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狠抓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的落实;五是坚持和完善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年终考评工作,不断促进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硬件建设,加快乡镇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进程;六是强化乡镇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建立激励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并把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此激励先进,鞭策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