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 理
第一节 制定扶贫政策
平舆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并根据上级扶贫政策,结合平舆实际,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扶贫方面的文件。1986年8月出台《平舆县扶贫工作方案》,明确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制定脱贫致富办法,确定扶贫政策。1994年9月连续下发《中共平舆县委、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到本世纪末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1994~2000年平舆县扶贫攻坚计划》,制定出扶贫开发途径、项目规划、资金管理等综合措施30条。力争用7年时间,集中一切力量,在巩固以往扶贫成果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全县农村7.5万户31.6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97年县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实行目标管理。1986年至2000年,每年都下发扶贫开发工作意见、扶贫开发纲要、扶贫资金管理、帮扶等方面的文件,共发文近百份,为扶贫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治保障。
第二节 资金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效益,县委、县政府不断完善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坚持资金和项目相一致的原则。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对已批准的项目不挤占、不挪用、不随意调整。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按“361”的比例分3次拨款,即工程开工时,经工程管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可,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实地考察后,负责人分别签字,报县政府领导审签,财政局拨付扶持金额30%,为工程启动金。工程竣工后,经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拨60%的资金,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暂存财政局,工程交付一年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拨付质量保证金。为增强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组织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时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信贷扶贫资金管理
信贷扶贫资金实行投放挂钩,奖优惩劣,集中使用,统一调配,有投有放,收回再贷的原则。县扶贫办公室在效率优先、适度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的贫困程度、贫困人口等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为使有限的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严把立项关、投放关、管理关、监督关。搞好项目论证,建立项目库,在项目的建设上做到论证立项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筛选储备一批。对已批复的项目资金,足额、及时投放到位,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实行监督检查、跟踪投放,资金到位后,县扶贫办、县农发行、县监察局等单位组成扶贫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对扶贫企业定期监督检查,经常开展民主评议,利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监督,确保资金到位快、运行安全、群众见效益。
三、以工代赈资金管理
1993年县政府成立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和项目计划管理。
以工代赈办公室根据项目年度安排计划和工程进度,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单,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单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对上级按项目计划拨付到位的以工代赈资金和县乡自筹的配套资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在县乡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或由集体牵头的产业化开发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预算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县财政局和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审核批准实施。项目竣工,经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项目行业管理单位等联合验收合格、审核决算无误后,结算入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联合监督审计以工代赈资金的运用情况。
1995年前后,县政府决定,对经营盈利性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回收再赈办法。即由项目单位与县以工代赈办、县财政局签订以工代赈资金回收合同,公证处公证。对有以工代赈项目(有偿使用项目)的乡镇,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回收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对资金管理使用好、效益显著,能按回收合同及时偿还的单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安排新的以工代赈项目和再赈项目。对私自截留、挪用资金、改变用途或不能按时偿还的单位给予处罚,严重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财政局对回收的资金专户储存,仍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2000年起,投放的以工代赈资金不再回收。
第三节 机 构
1986年县政府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6人。1987年9月正式调配人员,编制8人,设秘书股、项目股、计划统计股。1996年更名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单位,内设综合股、计划统计股、资金项目股,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工勤人员1名。至2000年,内设机构未变。各乡镇设扶贫办公室,配扶贫专干1名,1名副职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扶贫开发政策、法规和文件。对党和政府在贫困地区的现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2)负责全县扶贫攻坚计划的组织、实施,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审计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和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实。(3)组织开展各类扶贫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科技扶贫工作。(4)引进县内外资金,督促、指导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参与贫困乡村的对口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