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法协调
第一节 机构
1988年,县委政法委共有干部6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1997年底,县委政法委共有干部10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3人。2000年机构编制未变。政法委是县委领导全县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1985年成立平舆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助县委、县政府管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科级规格),与县委政法委合署办公。1991年5月,成立平舆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正科级规格),同时撤销平舆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县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3名(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日常工作。2000年4月,成立平舆县政法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节 主要工作
1988~2000年,平舆县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重强化领导责任制,以基层创建安全活动为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和良好的治安环境。
1988年,全县开展打击抢劫、盗窃、经济犯罪、封建迷信、赌博等专项斗争和夏季治安活动,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1991年,组织开展了“百日破案竞赛活动”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打击车匪路霸,打击植毒贩毒,查禁卖淫嫖娼,反内盗、反盗窃5个专项活动。1994年4月,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县实施党政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明确了领导责任,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1995年,在各乡镇开展基层创建工作,全县基层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其经验和做法被地区推广。1996年,根据省、地区统一部署,在全县开展“严打”活动,组织规模较大的集中活动8次,组织人员近1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987名。1997年5月,县委政法委在全县政法部门开展作风纪律整顿,5名违纪干警受到处分。1998年,抽调政法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综合治理小组,对个别基层领导班子瘫痪、矛盾突出、社会治安混乱的村庄进行重点整治。1999年5月,县委政法委出台了《全县政法队伍管理办法》,对全县政法干警加强了教育和管理。同年7月,全县政法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取缔法轮功工作,确保全县大局稳定。
1988年,平舆县被评为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1990年、1991年被评为驻马店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996年被评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三名,1997~2000年连续4年被评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