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 价
1988~2000年,价格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放开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初步建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县物价部门加大物价管理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全县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规范经营性收费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
第一节 市场价格运行
1988~2000年,平舆县市场物价水平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但个别时期也出现较大的变动,1988~1989年、1994~1995年两次出现物价暴涨,通货膨胀。
1985年以前,全县市场物价属低水平稳定时期,1986~1989年为高水平上涨时期。1989年与1985年相比,全县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了66.15%,年均递增13.53%。这几年是平舆县改革开放以来,零售市场物价水平上涨最快的时期。
1989~1991年是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时期,由于国务院采取紧缩信贷和财政的“双紧”方针,加之一系列治理整顿和控制通货膨胀措施的实施,使平舆县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总供给与总需求逐渐恢复平衡,全县市场零售物价迅速回落。受政策调整滞后的影响,1989年虽比1988年回落7.6个百分点,仍处在较高的水平,升幅为18.1%。1990年物价指数猛跌至101.9,1991年基本恢复正常,全年为105.7。同时居民消费指数也由1989年的119.0下降到1991年的105.8。
1992~1993年,随着紧缩力度的调整,经济工作的中心进一步转向启动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上,国家价格改革的步伐也明显加快,放开了一大批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全县市场物价开始恢复平衡运行。1992年全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7.1。1993年全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11.5,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9.8,处在正常偏高的水平。
1994年、1995年,平舆县物价再次快速上涨,零售物价指数分别上升23.5%和19.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上升24.9%和23.7%,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分别上升26.5%和26.3%。
1996~2000年,随着国家各项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全县物价涨幅明显回落,经济适度增长。1996年零售物价涨幅为9.1%,1997年猛降至1.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升幅也从1996年的11.9%降至1997年的4.1%。1998年零售物价指数开始出现负增长,为-3.1%,1999年为-6.6%,2000年为-2.9%。
第二节 收费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80年代中期,行政性收费仅有结婚证书、工商管理费、交通规费、农业税、营业税等少量项目,事业性收费有学费、邮电资费、电话费、电费、医疗费等少数项目。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安、法院、城建、环保、卫生、教育、工商、交通、计划生育等管理部门都有了收费项目,项目繁多,事业性收费范围也不断扩大。
1988年,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现象严重,平舆县推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收费单位,必须到县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凭证收费,亮证收费,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1991~1993年,县政府对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两次清理整顿,澄清全县48个收费系统640个执收单位、497个收费项目7011个收费标准,取消187项235个收费标准,降低67项91个收费标准。
1994年贯彻执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性收费按项目、按标准收取后按时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也可自收自支,但受财政部门监控,实行财政年终决算审批。物价部门对各收费单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例行年审制度。
1995~2000年,县物价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三年一换证、一年一审验制度。从1999年开始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缴费登记卡,单位和个人在行使收费职权时必须亮证收费,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举报。物价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缴费登记卡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二、经营性收费
对于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物价部门在核定其成本的基础上,再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如邮电、汽车客运、电业、金融等单位。平信,1996年由每件0.08元调整为0.5元,2000年调整为每件0.8元,遵守全国统一定价,邮电其他项目也是如此。汽车客运,1995年由每人每公里0.038元调整为0.09元,春运期间上浮20%。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在放开时期,由经营者自己确定收费标准,但必须与同一范围、同一时间、同一行业的收费标准相衔接(一致),明码标价,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以利公平竞争。纳入国家管理轨道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后,结合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县物价局对餐饮业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整顿,组织相关服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饭店、旅馆按照设备的豪华程度、规模大小、服务质量的高低和厨师的技术水平分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三级店和普通店5个等级。对饭菜的毛利率也作了具体的分类,从20%~50%不等。1997年成立房地产价格管理股,对房地产尤其是商品房价格及涉及房地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力度加大,是年取缔房产经营性收费项目48项63个标准,同时还对5家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价格进行了监测审批。1998~2000年对沿街门面房租金、土地收益金、房改价格进行了调整,并按季节公布平舆县新规划区范围内区段地价。
从1997起,对经营性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和价格备案制,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起实行三年一换证、一年一审验的制度。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扩大到中介服务等多种行业,到2000年共发放经营性收费许可证300多份,全县经营性收费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第三节 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分为政策性检查和群众日常监督两个方面。政策性检查又分为一年一度例行大检查、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和经营性的市场物价大检查三种。
1988~1989年,平舆县乱涨价、越权定价问题严重,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零售物价指数徘徊在120左右,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强化价格管理,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县物价局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两年间组织行业、专项、市场大检查16次,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579个,其中单位316个,查出各种违价案件167起(不含个体工商户),违价金额137万元,实行经济制裁36.3万元,上缴入库23.8万元,退还用户12.5万元。
199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投入检查人员360多人次,共检查1060多个单位和个体户,查出违价单位63个、个体户764户,查出非法收入31万余元,退还用户2万元,上缴财政29万元。
1991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08起,查出违价金额129.3万元,实行经济制裁44.6万元,其中,收缴入库22.7万元,退还用户21.9万元。
1992年,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邮电、交通、运输、石油、医疗卫生、农资、农村低压电价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共检查92个单位,查出违价金额67.9万元,实行经济制裁25.7万元,其中上缴入库8.6万元,退还用户17.1万元。
1993年,先后对“七所八站”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10月25日至12月底开展了市场物价大检查和一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全年查处违价案件125起,一般价格违法案件60起,价格违法行为40起,查出违价金额82万元,实行经济制裁25.6万元,收缴入库21万元。
1994年,共查处违价行为和违价案件246起,查出违价金额388万元,实行经济制裁93.3万元。
1995~1996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围绕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这一中心环节开展。1995年共查处违价行为和案件192起,违价金额278万元,实行经济制裁65万元。1996年共查处违价案件205起,查出违价金额288万元,实行经济制裁56.5万元,其中退还用户28.7万元。
1997~2000年,围绕清费减负治乱这一中心,加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力度。1997年检查118个单位,查处违法行为和案件93起,查出价格违法金额611.1万元,实行经济制裁53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7.1万元。1998年共查处各种案件116起,查出违法金额172万元,实行经济制裁66.6万元。1999年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25起,查出违价金额294.2万元,实行经济制裁47万元。2000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244起,违法所得金额307.6万元,实行经济制裁58.39万元。
1988~2000年,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以经营性收费和商品明码标价、度量衡器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共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和案件5000余起,经济处罚40余万元,为全县市场物价的稳定和商品明码标价发挥了积极作用,国营、集体的商品明码率达95%以上,个体户明码标价率达90%以上。
第四节 价格制定与调整
1988~2000年,随着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入,价格制定主要是以间接定价为主,按照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指导思想,全县商品价格大部分放开,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价格大大减少。到1991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已下降到13.9%,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上升到71%,其余15.1%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中,在工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达91.3%。1996~2000年,除少部分商品如食盐、电价、医药、自来水、种子等由物价部门监测定价外,其他商品均属市场调节价格。2000年,在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占96.2%,政府定价只占3.8%;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占98.6%,政府定价只占1.4%;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占89.7%,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占10.3%,除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仍由国家直接管理外,全县范围内其他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已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
1987年,平舆县物价局对极少数严重影响生产、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按物价管理权限采取调放结合的办法,本着既不大调大放,又不冻结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作了适度调整。对重工业产品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放开了家电、自行车、缝纫机、布类、线类、衣着类、糖果类和酱醋类等8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权限。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邮政、电话、银行结算等25项国家管理项目,专业性强、影响面大的医疗、卫生、防疫、中小学杂费、租金等47项省管项目,有一定区域性的生活用水、短途搬运等38项地管项目,钟表修理、幼儿培养等21项县管项目严格按管理权限、程序、标准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季节性强的洗染、修脚、浴池等8项服务收费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了生猪收购指导价(1.8元/公斤,上下浮动10%),鲜鸡蛋销售最高限价(3.2元/公斤),提高了玉米定购价(每公斤分别提高0.02元),放开了大豆定购价,提高电价,生活用电每度0.22元。1988年对计划外化肥价格进行了规范,制定了作价办法,放开了13种名烟、名酒价格,提高了粮食、酿酒价格。
1988~1989年,全县物价涨幅较大,乱涨价、越权定调价格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已成为物价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平舆县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一是进一步改革农产品购销价格体制,执行粮油合同定购,将统购价和超购加价改为按比例加价政策,生猪、鲜蛋、大路菜等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对城镇居民给予补贴,对农村粮油实行购销同价,压销平价粮。二是在轻工业品价格方面进一步扩大放开商品价格范围,日用品中除103种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余部分放开由企业定价。从1988年起,对纺织品、酒类、食品价格实行套改,改倒扣作价为顺加作价,放开了名烟名酒、肉类、副食品价格。三是在重工业产品价格方面,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同时,对部分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并统一计划外化肥作价办法。四是公布重点管理商品价格目录,实行定价监审和调价备案批制。1989年县物价局核批各类商品价格380多次,核批价值4000多万元,涉及石油、煤炭、化肥、农药、木材、钢材、种子、水泥、砖瓦、粮食、食盐等12类57个品种147个规格的商品价格。
1990年,调整了部分农产品、日用工业品、纯棉及棉织物、农机、医药、物资等7大类37种700多个规格的商品价格,年调价总金额达1230万元。
1991年平舆县对石油、煤炭、农电、粮油、化肥、种子等37种700多个规格的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使企业增加经济效益140多万元。1992年,一是放开了零售企业商品销售价格;二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口粮油价格;三是调整了小麦、大米、玉米等粮油定购价,平均提高45%,使农民年多收入700多万元;四是调整了城镇生活用煤价格;五是调整了城镇自来水和经营性直管公房租金价格;六是调整了部分医疗收费标准;七是提高了汽车客运价格,普通客车每人公里运价为0.072元;八是放开了钢材、水泥销售价格。是年,省级管理的商品价格收费只有75种(类),其中,农产品价格14种(类),轻工产品价格13种(类),重工产品及交通运输价格35种(类),收费项目13种(类)。
1993~2000年,由县级物价部门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已经很少,除邮政、电信、药品、石油、电价等重要商品价格由省以上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外,其他商品均为市场调节价。1993年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调整了部分医疗收费、邮电延伸服务费和代办手续费。1994年制定城镇照明综合电价为每度0.327元,制定了石油、面粉、蜂窝煤等12种人民生活必需品最高限价和房改价格,放开了统配煤价格,调整了自来水价格(生活用水0.56元/吨,生产经营用水0.75元/吨,建筑商业用水0.5元/吨)。1995年调整化肥专营价格,建立电价调节制度,化肥生产用电每度征收0.02元调节金。调整了自来水价格,生活用水0.68元/吨,生产用水0.90元/吨,商业、服务、建筑业用水0.95元/吨,执行10%的地方附加。1996年,制定县外购高效肥价格,两次调整合同订购粮价格和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1月20日调整加碘食盐价格,每500克袋装粉碎加碘盐0.5元。7月1日起,每度电征收0.01元价格调节基金、0.015元电力建设基金,农村高压电价调整为0.555元/度,低压电价为0.648元/度。12月1日调整电信价格国内平信每20克由本埠0.1元、外埠0.2元调整为0.5元,挂号信由每件0.3元提高到1元,市内电话费标准由0.1元/3分钟调整为0.144元/3分钟。1997年,测算制定了玉米、小麦等销售价格,9月1日,农村综合低压电价调整为0.7元/度,专用变压器电价0.68元/度。1998年制定生猪销售最高限价,并出台了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方案。1999年,测算调整自来水价格,生活用水0.97元/吨,经营用水1.15元/吨,执行10%公用事业附加费;制定农村用电最高限价为0.80元/度时,城镇电价下调0.028元/度;8月10日调整电话初装费,县城1000元/部,农村800元/部,县城网内电话月租费7.6元,其他私人为12元。2000年,制定小麦、玉米、水稻等种子最高限价,省管药品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全县450种药品降价,降幅为20%。取消自来水价格中的管网改造费、卫生费、水损项目,农村电价执行全省统一电价,农村电价降至0.76元/度。
第五节 机 构
1988年,县物价局内设办公室、非商品收费管理股、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股,下辖物价检查所,全系统工作人员21名。1990年增设价格事务所,1997年增设房地产价格管理股。2000年,内设办公室、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股、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股、房地产价格管理股,下属二级机构2个: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