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控制生育政策
一、生育政策
确山县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1990年6月,确山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措施》,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是:经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地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为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5年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来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如夫妻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或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或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或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家庭确有困难,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且第一个孩子年龄在4周岁以上,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二、奖励惩处
农民,女23周岁以上,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女24周岁以上结婚者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婚假12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者为晚育,在生后两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另增产假3个月,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农民晚育,村委免去夫妻一方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另奖励1000元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实行经济处罚,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职工、干部的开除公职。乡(镇)、县直局委、村委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不合格,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节 控制措施
一、宣传教育
每逢元旦、春节、计划生育集中活动高潮期间,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和9月25日《中共中央
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纪念日之际,都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乡广播站举办计划生育广播专题节目和讲座,召开座谈会;出动宣传车辆,设立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咨询台,挂过街横幅、制作宣传标语、版面;在电影、电视节目中打宣传字幕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科学知识。
1999年,县、乡镇、村建立计划生育人口学校,每年办学习班8期,主要讲授孕期保健、避孕、妇科病防治、四项手术(结扎、上环、引产、流产)适应症、手术并发症防治、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
二、孕前型管理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育龄妇女孕前型管理工作逐步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心,孕情检查制度也不断完善。孕检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孕检对象、统一孕检时间、统一新法孕检(B超、A超、妊娠探环仪、妊娠诊断试剂孕检),统一育龄妇女孕检证、卡、册,统一孕检地点。孕检管理实行两对照、三签字(孕检证照片与本人对照,检查结果由村计生专干、孕检员、受检对象分别签字)制度。
三、生育证制度
生育证是已婚夫妇依法生育的凭证。确山县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凭生育证接生。生育证每年发放二次(4月,10月),当年不发当年生育证,下年度的生育证发放在当年的10月底之前结束。
1993年后,实行准孕证制度,在发生育证之前,按人口计划发放准孕证,待检查认定怀孕后,再发生育证。凡持当年生育证而未生育的要及时更换下年度生育证。当年的生育指标从上年4月到10月底全部落实到人,并于当年4月至10月底将准孕证发放到人。
四、流动人口管理
1992年12月,确山县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1993年8月,实施《确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住地共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对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实行孕情检查,及时掌握、上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和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出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规定在本地区以内的必须于孕检日返回参加孕检;在本省其他各地的必须每季度寄回一次暂住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健康检查证明;在本省以外的必须每季度寄回一次暂住地县以上孕检证明,半年回来面检一次。
五、计划生育手术措施
1986年至2000年,确山县按照政策对节育、绝育手术对象提供带宫内节育器、引产、流产、结扎四项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为生育过一胎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为生育过二胎的夫妻施行女(男)方输卵(精)管结扎术,为计划外怀孕的妇女施行引、流产手术。
第三节 成效
确山县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方针,走“三结合”(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脱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道路,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由多子多福转变为优生优育、少生快富,计划生育由政府的强制措施逐步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人口出生率1986年是13.87‰,2000年是12.29‰。人口自然增长率1986年是7.9‰,2000年是6.14‰。1992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求是”单位。1993~1995年,确山县被评为全省计划生育先进县,1994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第四节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贯彻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并主管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6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宣传股、统计股、信访股、技术培训股、流动人口管理股、财务股。下设2个二级机构。计划生育委员会有24人,其中干部8人,工人16人;全系统有54人,其中干部12人,工人42人。1992年,合并股室,人员分流,保留宣传股、统计股,将财务股、信访股、流动人口管理股并入办公室。1998年,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人事股、宣传教育股、科学技术股、计划统计股、政策法规股、信访股、财务股和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辖县人口学校和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2000年,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相沿未变,工作人员68人,其中干部20人,工人48人。二级机构有54人,其中干部24人,工人30人。
各乡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建有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县直局委、厂矿企业配计生专干。村民委员会配有计划生育专干,设宣传技术室;村民小组配育龄妇女组长。
1988年,县、乡(镇)、村由老干部、老党员、老工人、老农民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的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全县乡镇计划生育协会18个,村(居委会)协会244个,行业协会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