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费
第一节 电价
一、分类电价
1986年至1995年,全县工农业生产及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根据地区物价局文件规定,电价实行分类计收。
分类电价基本构成有5种:照明电价0.20元/千瓦时;动力网电价0.08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电价0.06元/千瓦时;新机组自筹电价0.191元/千瓦时;小火电电价0.275元/千瓦时。
1986年以后随电价开征的代收款有:
煤运加价:1987年因煤炭加价、铁路运煤加价而实行用电加价为0.048元/千瓦时,煤运加价随网电征收。照明、排灌、新机、小火电电价部分免收。
省电力建设基金:1986年随电价开征0.02元/千瓦时。照明、农业排灌、小火电电价部分免收。
地方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8月1日开征0.01元/千瓦时,用于古城电厂和地区热电厂扩建,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用电全部征收。
县电力建设资金:1989年开征0.01元/千瓦时。征收范围:全县新用电、小火电的各类企业(含省、地属企业)生产及营业性用电,基建、技改项目施工用电,城乡个体从事商品生产或营业性用电。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10月1日开征0.003元/千瓦时,1994年调整为0.004元/千瓦时。征收范围:除农业排灌外所有用电一律征收。另外,还有超计划用电加价,县农村电价调节资金等。
农村用电由于多种电价并行,各种附加价格调整频繁,各台配变电价执行不一,电价很难统一,造成电价不稳,电价逐年上涨,引起用户不满。1990年,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县物价局、电业局联合下文,制定了关于农村电价核算收取标准。对农村普通用户分台区定价,即按0.4元/千瓦时、0.42元/千瓦时、0.44元/千瓦时三个标准收取,在全县实行农村低压混合电价。
农村排灌动力电价,全县统一执行0.155元/千瓦时(含峰谷电价),农村专业户配变电价,全县统一执行 0.37元/千瓦时。为解决核定电价同农村电价成本变动之间差额,建立了县电价调节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每年度汇总报县物价局、电业局财务股,供下一年度调整农村高、低压电价。由于以上措施的实施,保持了农村电价的基本稳定。
由于基本电价调整,1993年生活照明电价从0.2元/千瓦时调整到0.22元/千瓦时,1994年8月1日又调整到0.31元/千瓦时。1994年3月1日,新机组自筹煤电价从0.33元/千瓦时调整到0.35元/千瓦时。1994年1月1日,小火电电价由0.325元/千瓦时调到0.35元/千瓦时。
1993年农村高压综合电价由0.273元/千瓦时调整到0.328元/千瓦时,农村低压电价根据线损及用电量不同分别执行0.405元/千瓦时至0.552元/千瓦时。排灌电价从0.06元/千瓦时增至0.084元/千瓦时,后又增至0.124元/千瓦时。
1994年农村高压综合电价又从0.328元/千瓦时调整为0.37元/千瓦时;低压综合电价从0.417元/千瓦时调整到0.573元/千瓦时。农村排灌电价未变。
1995年,农村高压综合电价从0.37元/千瓦时调整到0.43元/千瓦时,低压电价又调整到0.541元/千瓦时至0.689元/千瓦时不等。
二、综合电价
1995年4月,根据地区物价局、电业局文件规定开始在全县实行全区综合电价,不再执行分类电价。1998年6月1日停止征收地区调价基金。农村执行高压综合电价0.546元/千瓦时,低压综合电价0.85元/千瓦时。1998年除省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基金和城市工业附加费外,其他电价附加费停止征收。
1997年电力供需基本平衡,电力供应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依据上级电价政策,过去各种限电规定相继取消,利用价格杠杆扩供促销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的重要任务。全县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电价大幅下降,全县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额部分执行优惠电价,对停产半停业企业执行优惠电价供应。由于电力敞开供应,各种鼓励用电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促使电力供应服务质量提高,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源支持。
第二节 电费收缴
电费收缴分城关、农村两大块。城关设有固定电费收缴营业部,负责收缴城关工业企业、驻军、行政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电费。工业企业用电收费由门市部开出票据,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划拨或支票缴纳。居民用户持抄收卡和电费收交手册直接到门市部缴纳,如不按时缴纳,次月收费时加收一定滞纳金。
农村电费收缴是在营业部统一管理下,由各乡电业服务站固定一名抄表员,每月到各配变台区抄表,按时抄表后报营业部统一开票,核准电费,再由抄表员带票下乡收费。由营业部把当月报表报到财务股,要求当月抄表,当月缴清。农户用电由各村电工抄表到户,乡站督促审核,每月向农户公布电量、电价、电费,接受用户监督。
1987年以后,原收缴电费的程序在管理上跟不上农电发展的需要,县电业公司成立一个统一的收费营业室,按照上级要求,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城乡统一抄收,票据统一管理。2000年电费收缴是由固定抄表员抄表到户,编制报表,上报营业室,由营业室统一开出票据,按票逐户收费。城关用户持卡直接到营业室缴费,农村用户定时到本村委上缴给乡电管所收费人员,电费收缴不过月,逾期不缴者加收滞纳金。
营业室与各乡所每月对账一次。营业室和各乡所结算的依据是电费结算单和电费回收清单。电费收缴工作由电业公司财务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