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86年是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第三战役、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关键一年。确山县刑事检察工作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坚持“稳、准、狠”的办案原则,坚持“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办案要求。1987年,刑事检察贯彻落实三个不变的原则,即严打斗争的决心不变、“从重从快”的方针不变、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的原则不变,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参加专项打击。1988年,加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力度。全年追捕追诉5人,纠正违法13次,提起抗诉1件(后法院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1989年,实行捕、诉分开,刑事检察工作由批捕检察科和起诉检察科共同承担,负责对县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改变了以往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做法,加强了内部制约。
1990年至1993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其间与公安、法院配合,先后参加8次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贩吸毒、盗窃、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了“百日破案”竞赛活动。1994年至1995年,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中心,提高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和加大侦查、审判监督力度。1996年,县检察院抽调30名干警,赴全县18个乡镇参加严打专项斗争,重点是“六打、两扫、一整顿”。
1997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针对庭审制度的重大改革,县检察院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合格公诉人选拔活动,通过笔试和模拟出庭,10余名干警取得合法公诉人资格。1998年,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夏清轩被任命为县检察院首位主诉检察官。1999年至2000年,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中心,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抓了对大案、要案的立案起诉工作。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
1986年,确山县经济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改革”、“搞活”的幌子,内外勾结,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县检察院根据“分类排队,分级办理,分工负责,分批突破”的办案要求,重点对商业和供销系统的经济犯罪进行排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4万余元。年终商业、供销系统等单位向县检察院赠送匾额、锦旗12面,赞誉县检察院为“改革的卫士,企业的长城,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保卫者”。
1987年,县检察院加大依法治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力度,全年立案侦查的16起经济案件中,涉税案件4件,占立案总数的25%。通过查处涉税案件,追补入库税款39万多元。1988年,先后在工商、供销、商业、粮食、卫生、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等系统设立基层检察室,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15案16人,提起公诉5案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2万余元。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告》,敦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至10月31日,全县有14名经济违法分子投案自首,4名在押犯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1990年,经济检察对涉及债务、诈骗等管辖权以外案件不再受理,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归口上的矛盾。
1991年始,县检察院把经济检察工作列在各项检察业务之首,检察长亲自带队办案,集中精力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品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了“打假”工作。1993年6月,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90多万元,追回税款47万余元。
1994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金融部门的贪污、贿赂问题进行查处。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4件,司法干警贪污案件3件。查处的县城建局长挪用公款5万元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1995年,开展村级财务专项治理,先后对16个财务比较混乱的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查处、治理。1997年,由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重新修订,打击偷税、抗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等工作移归公安局管辖。1998年始,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在交通、邮电、烟草、国税、地税等10多个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开展职务犯罪超前预防工作。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86年至1989年,法纪检察主要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以及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其间针对刘店镇独山矿区因责任事故砸死人案,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县矿区进行了安全整顿。
1990年至1992年,将查处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徇私舞弊作为重点,受理法纪案件50件,立案查处20件,移送起诉9件。1993年,加大对非法侵宅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非法侵宅案件3件3人。1994年至1996年,查处“五类”职务犯罪案件(徇私舞弊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原李新店乡派出所所长和行政拘留所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被查处。
1997年至1998年,按照新的案件管辖范围,把查案的重点放在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两年内查处3件政法干警徇私舞弊案件。1999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精神,积极与国税、地税、盐业、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单位建立预防渎职犯罪联系点,把预防犯罪工作深入到单位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收到了较好效果。
2000年,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当年所办案件的有罪判决数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所查处的县法院干警枉法裁判案、滥用职权案,县公安局干警玩忽职守案、非法拘禁案等8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反响。突出查办渎职侵权热点案件的经验材料被上级转发。渎职侵权检察科被评为全区先进单位。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86年,监所检察开始实行驻所检察。县检察院在看守所专门设置驻所检察办公室。是年,纠正了公安部门长期关押3名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1987年,驻所检察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除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法、法制教育、回访考察工作外,处理在押犯人申诉案件14件。1988年至1990年,驻所检察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江西省、湖北省检察机关先后来县检察院参观学习。
1991年,为掌握每个诉讼环节羁押犯人情况,抓好诉讼时限监督,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开始实行换押证制度。1992年,加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1993年至1994年,协同公安看守人员,加强对“牢头狱霸”的惩治,加强对在押犯人的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维护了监管秩序。
1995年,较好处理了3起在押犯人绝食自杀事件,纠正了公安机关对4名无辜群众的错误拘留。1996年,立案查处看守所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查处了县看守所违法收费问题,收缴违法收入1万余元。1997年,重点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刑事拘留违法超时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9件,纠正违法26件次。
1998年,通过对保外就医人员条件的审查和监督,发现50%以上的保外就医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和“病保”条件消失的,及时提出收狱意见。其间,原看守所所长因在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徇私舞弊,被立案查处。1999年,开展刑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超期羁押情况专项治理和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活动专项调查,在看守所实行检务公开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全年提出各种安全防范建议35次,对31名“五种人”(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两次监督考察,对“病保”条件消失的2名罪犯予以监督收监。
2000年,以各项专项治理为切入点,先后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活动专项调查,看守所违法接见专项治理、清案清监专项活动、留所服刑专项检察、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专项检察,职务罪犯交付执行专项调查,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对未成年人和老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情况专项检察。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纠正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事故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对7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予以收押,对未交付执行的罪犯经法院裁定重新计算刑期,交付劳改机关执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控告申诉案件、审查起诉、又犯罪案件9件。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1991年6月开始开展的一项检察业务,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通过提出抗诉、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1991年至1995年,5年共提请抗诉10件。1996年至1998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7件,立案审查92件,提请抗诉50件,被法院采纳39件,发检察建议23件,被法院采纳22件。1998年,向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作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题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的决议》,检、法两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的实施意见》。确山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连续3年被评为全区先进。
1999年至2000年,试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制度和公开审查制度。两年间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99件,审查后提请抗诉35件,法院采纳32件,抗诉后中级法院发回重审18件,改判10件。同时开展了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200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再度跨入全区先进行列。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县检察院把办理申诉和信访案件作为重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87年复查老案,查阅卷宗2764册,涉及3289人,复查后,全县没有发现冤、假、错案。1989年至1992年,以办案为中心,狠抓对举报线索的规范化管理。1993年,把受理举报工作作为工作重点,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举报工作的意见》。举报线索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分流,统一反馈。
1995年始,控告申诉检察重视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加大举报宣传力度。是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县检察院在控告申诉科设立赔偿办公室。1996年,控告申诉科办理了全区第一例刑事赔偿案件。1997年,开展“建设文明窗口,实行承诺服务”活动,年终控告申诉科被评为地级文明接待室。1998年,狠抓检察工作“承诺服务,检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利用专栏、电视讲话、街头咨询、下乡巡回宣传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
1999年至2000年,把对举报线索的初查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初查力度。其间,根据职工集体举报情况,查出任店粮管所所长私设“小金库”300多万元、贪污公款数万元的犯罪事实,该粮管所所长被逮捕判刑,避免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第七节 检察机构
1986年,县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人事科、办公室8个机构。1987年编制59人,干部55人,工人4人。
1986年4月,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砍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和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技术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撤消林业检察科,成立刑事技术科。1987年9月,设立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12月,成立政研室。1988年1月4日,设立驻县工商局检察室。8月15日,建立确山县经济罪案举报站,与控告申诉科合署办公。1989年3月22日,撤销刑事检察科,建立批捕检察科、起诉检察科,将经济检察科分设为经济案件侦查一科、经济案件侦查二科;撤销政研室,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法纪案件侦查科。1991年5月,经济案件侦查一科、经济案件侦查二科重新合并为经济检察科;法纪案件侦查科恢复为法纪检察科;建立驻县烟草专卖局检察室。1992年3月,控告申诉科、审查起诉检察科分别改称为控告申诉检察科、起诉检察科。1993年6月16日,撤销经济检察科,建立反贪污贿赂局。1994年12月19日,刑事技术科更名为检察技术科。12月24日,成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1995年2月17日,撤销驻县税务局检察室,建立驻县地方税务局检察室、驻县国家税务局检察室。4月21日设立行政科。6月10日,撤销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室。
1997年6月机构改革后,检察院共设11个内部机构。政工科、办公室、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对外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科7个机构名称、规格不变;反贪污贿赂局升格为副科级;批捕检察科、起诉检察科、行政科分别变更为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计划财务装备科。1997年12月,撤销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个检察室。2000年1月12日,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室。3月,增设监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和犯罪预防科。11月,审查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0年行政编制71人,干部57人,工人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