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政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确山县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各乡(镇)民政所,居民婚姻登记要到属地民政所办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五项原则。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亲表兄弟姐妹结婚。
1995年,县《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必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双方二寸合影照片三张,接受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说明书;孕检证明。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见、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有利于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援助、财产及债务(权)处理等项没达成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以内的。离过婚的当事人恢复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三、监督管理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当事人,是农业户口的,不得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宅基地,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所在单位两年内不予评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各乡镇民政所对本辖区1986年以来的违法婚姻,包括流动人口的违法婚姻每年清查一次,民政局对各乡镇的清查情况,每年重点抽查一次。
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民政局统一下发,加盖确山县人民政府婚姻管理专用章为有效婚姻登记证书。各乡镇民政所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收取婚姻登记工本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节 社团管理
1997年,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山县依法登记社会团体24个,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引导社会团体发挥知识密集、人才荟萃、信息灵通的优势,为县域经济建设做贡献。
1999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民政局对1998年办理注册登记的27个社会团体组织依法进行清理整顿。27个团体中有18个合并成1个(因社团组织项目一致),保留6个,新登记社会团体3个。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局通过对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对气功类社会团体组织进行专项清理,对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具有违法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积极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7月份对1999年申报的确山县香功理事会予以取缔。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依法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复查登记管理。
第三节 区划地名管理
1990年3月,确山县地名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主管副县长任编纂委员会主任。以盘龙镇为试点开展工作,填写地名志资料调查表146份,撰写调查材料初稿154条,其中政区名8条,自然村1条,路23条,街15条,巷51条,自然地名1条,交通地名2条,水电设施2条,企事业单位42条,古迹、纪念地6条,历史地名3条。同时,审核和补充新老地名99个,其中政区地名7个,路、街、巷90个和胡同2个。按照纠错、补漏、除废、新增的要求,将新民街更名为靖宇广场,自由街更名为解放路西段,新增环城南路,新命名道路12条,新命名巷名32个、胡同2个。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均作了定名、定形、定音、定义、定位、定类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995年5月,为加强行政市政、公安户籍、消防和城建房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确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设置确山县县城地名标志的通知》。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制作和安装路、街、巷牌188个,公私营业房、机关单位、家属院和楼房单元牌788个,居民主、支门牌7420块。
1996年至1997年,对县城扩建的靖宇路(今朗陵大道)、官庄商城及其他重要位置新设街牌9块、路牌11块、门牌1500块;更换路牌128块,沿107国道设置村标224个,更名1个。1998年至1999年,完成确(山)桐(柏)、确(山)信(阳)地区边界83公里的边界勘定任务,完成确(山)泌(阳)、确(山)驻(驻马店)、确(山)正(阳)、确(山)遂(平)、确(山)汝(南)5条236公里的边界勘定任务。
2000年6月,完成蚁蜂乡撤乡建镇和乡级区域界线的变更考察及资料上报工作。9月29日,盘龙镇东、西郊村委会更名为盘龙镇东郊居民委员会和西郊居民委员会,完成了勘界档案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节 殡葬管理
1987年,贯彻《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确山县殡葬改革管理委员会。根据确山县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印发文件和布告,告知全县居民。全县实行非农业户口全部火化,农村西部山区土葬上山,不占耕地和责任田,东部平原地区实行深埋,不留坟头,栽树做标记的改革办法。1993年,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经常化轨道。城镇户口亡故人员凡不火化者,给予其亲属经济或政纪处罚,农村户口亡故者若不按规定埋葬,给其亲属以经济重罚。是年,城镇亡故人员火化率达到100%,40%的自然村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立了公墓。三里河乡建成王坟园林公墓区,朱古洞乡建成钱庄桃木山公墓区。
县殡葬管理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丧事新办,并组织人员排查违法丧葬现象。农村普遍建立公墓区,缓解了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县民政局筹办的盘龙山公墓区完善了配套设施,美化了墓区环境,并推出运尸、骨灰寄存、销售骨灰盒、镌刻碑文等服务项目。
2000年3月,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不论城镇和农村居民,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在清明节前后掀起宣传高潮,使殡葬改革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根据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上级有关要求,经过多次选址论证,决定在县城西长岭冈建造殡仪馆,并于是年11月12日动工兴建。至2000年年底,农村居民亡故后火化的不多。
第五节 管理机构
确山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县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1986年,民政局内设办公室、优抚股、社会救济股、退伍安置办公室、财务股、民政股、人秘股7个股室,下属确山县残疾人联合会、竹沟烈士陵园、福利公司3个二级机构,共57人。1992年增设基层政权建设股,退伍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办公室,增设殡葬管理所和农村养老保险所2个二级机构,人数增至83人。
2000年,民政局内设办公室、优扶股、救灾救济股、人事老干部股、财务股、基层政权建设股、民政和社会事务股、地名区划股、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办公室9个股室,下属竹沟革命烈士陵园、福利生产公司、殡葬管理所、和农村养老保险所4个二级机构,全系统共有9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