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工商税
一、税种
1986~1993年,确山县先后开征23个税种,分别是: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
199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统一实行新税制。改革后,确山县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共14个税种。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两大税种的征收管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000年,确山县国家税纳税户有3010户,其中全民企业75户,集体企业128户,个体企业2786户,私营企业19户,其他企业2户。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停征)、筵席税(1999年停征,保留税种)。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纳税户逐年增加。2000年为4589户,是1994年1930户的2.4倍;税收数额相应增长,1995年地方税收入1599.2万元,2000年达到3628万元,年均增长405.76万元,是1995年的2.3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共享形式多样,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按收入比例共享,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比例共享。
二、征收管理
国税征管 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初,税收征收管理基本采取“一员到户,各税统管”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工商各税的管理、征收、检查都由一名税务人员来完成。1988年,确山县税务局开始对传统的征管机制进行改革。1990年,建立“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1994年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申报、代理、稽查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社会中间机构代理办税,税务部门进行日常和重点税务稽查。逐步实施“以纳税人自觉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税收征管模式。2000年年底,“金税工程”和CTAIS(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在确山国税征管系统全面运行,所有纳税人的信息全部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进行控制和管理,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现象的发生。1986年至2000年,每年都进行税收大检查和欠税清理,查补各种税款近1000万元,清理欠税600多万元,其中1997年对粮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达150万元。
1987年开始,检察机关派驻人员组成税务检察室,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1997年,检察机关不再直接介入税务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15年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的涉税案件近100件,挽回税收30多万元。
地税征管 1995年开始,各地税征管单位普遍设立征管资料室,对所有纳税户实行建档管理制度,对企业实行一户一档一盒、对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实行一户一档、十户一盒的管理办法,将纳税户的所有涉税资料整理建档,随时掌握纳税户的纳税情况,保证地税收入的稳步增长。1996年,县地税局抽出30人,分5组对机构分设前没有严格征管、机构分设后归属地税征管的零星、面广、税额小的一些税种如建筑营业税、资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进行全面清理。1997年,县地税局组织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历经4个月,共清查出漏征漏管户823户,查补税款120万余元,罚款11万余元。1998年,县地税局实行“两包两挂”,即:局长包片、科长(主任)包所,收入任务与工资挂钩、与评先挂钩,加强对基层税收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力度,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年,确山县被驻马店地区确定为全区地方税征管改革试点,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微机开票,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超额完成了县级地税收入计划。1999年,加大对农村税收的稽查工作力度,实行联片稽查制度,全县按片划分,每片设一个稽查科,共设5个科,在每月的10日后开展稽查。
2000年,县地税局在全区率先推行电子申报,实行微机管理、微机开票,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有效杜绝“人情税”和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全县地税收入的稳步增长。
第二节 农税
一、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农业税征收一直按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据实征收。随着农村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的发展,确山县曾多次修定和调整农业税征收政策,但计税产量标准远低于农业实际产量,体现了国家在征收农业税上实行“稳定负担,鼓励农业增收,增收不增税”的轻税政策。正常年景每年夏季一次性征收。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夏季不能完成任务的,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的方法主要是户交户结。
农业税征收是以农民所交粮食(主要是小麦)价格折算后入库的。1985年至2000年,随着小麦价格的变动,农业税征收的单价也多次调整。1986~1987年每公斤单价为0.408元,1988年为0.437元,1989~1991年为0.461元,1992~1993年为0.5638元,1994年为0.9896元,1995年为1.0496元,1996年为1.5元,1997年为1.4999元,1998年为1.44元,1999年为1.24元,2000年为1.14元。
1992年,省财政厅规定,农业税因粮食价格调整所增收的农业税附加,省、地各分成50%。1994年省财政厅通知,由省、地对半分成改为省、地各按15%分成,70%留给县、乡(镇),县乡(镇)如何分成由县自定。
1991年小麦成熟在即,大雨连绵,平地积水盈尺,小麦受淹生芽,农业税降至15年中的最低点。1996年和1997年受小麦单价影响,农业税收入为15年中的最高点,均是1986年的5.2倍。15年来,确山县农业税收入累计6512万元。
二、农业特产税
1988年,确山县开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主要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等。各品种适用税率从8%至31%不等。开征农林特产税有利于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由于税源分散、多在偏僻山区,群众没有纳税习惯,当年征收2万元。
1989年,瓜果收入列入征税范围,按实际收入计征。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外贸企业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均照章征税。
1991年,规定在铁路两侧留用地内种植的树木,免征农林特产税。铁路林场及铁路系统其他农林特产收入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明确桑树属应税品种,原木类种的杂木比照原木农林特产税征收。是年,按税源建档建卡,定乡定收或查账计征。零星税源查田评估,适时征收。当年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林特产税收入15万元。
1993年,调整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部分特产品征收税率。增加的税收品种有生姜、大蒜等,取消的征收品种有栓皮槲叶菜。果用瓜、水产养殖由10%降为8%,原木由8%降为7%,竹子由10%降为7%。
1994年,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它包括八大类别、共计40多种征税品种。1995年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畜牧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是年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采取差额征收的办法,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和代扣代缴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2000年,农业特产税收入1846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批准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确山县开征耕地占用税,地区核定确山县平均税率为每平方米征收2.9元。县规定各乡镇每平方米税率为:盘龙镇3.3元,三里河乡、古城乡、朱古洞乡、刘店乡、普会寺乡、任店乡3.2元,蚁蜂乡、竹沟乡、瓦岗乡、石滚河乡、李新店乡、顺山店乡、新安店乡、双河乡、杨店乡、留庄乡、胡庙乡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包括苇塘、藕池、鱼塘、园地、菜地、水面(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及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植物的土地和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农民建住宅占地减半征收。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住宅用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困难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是:中央50%,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地方50%,作为农业发展专用基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及整理、改良耕地。1988年公路建设用地征收标准(以县为单位)改为人均耕地1亩(含1亩)以下每平方米2元,1亩至2亩(含2亩)每平方米1.6元,2亩至3亩每平方米1.3元,3亩以上每平方米1元。1990年起实行预征办法,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在报送用地申请的同时向财政部门预交耕地占用税,待批准用地后,按实际占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1994年,省下达《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耕地占用税省市与县固定分成比例为:市以上单位占地征收的税款,省50%,市20%,县乡30%;市以下单位占地征收的税款,省50%,县乡50%。县与乡的分成比例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2000年,全县2个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均为免税项目,故当年无耕地占用税收入。
第三节 契税
契税从1991年开始,由各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契税税率规定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予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契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1997年11月,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契税税率为4%。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统一按4%征收契税,而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仍按原规定执行。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以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未经批准的,以买卖双方签字的成交合同或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契税的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但上述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及生活区建设或用于其他经营业务的,照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免征契税,对超标准面积部分征税。每户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政府负责迁建新居免征契税。纳税人用政府补偿另行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其土地房产价格超过补偿标准30%以上的部分,予以征收契税,不足30%的免征契税。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999年年底以前免征契税:因本企业职工集资买断企业股权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因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计税价格为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者,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予,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纳税时间、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2000年,确山县契税征收87万元。
第四节 税务机构
1986年,确山县税务局直接隶属于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内设办公室、人事股、监察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征管股、会计股,下辖按县属行政区划设定的18个乡镇税务所和1个县直征收处,共19个征收单位,有职工164人。
1994年9月,确山县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内设计会征收科、综合业务科、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监察室。下设10个二个级机构,实有职工89人。
在18个乡镇均设立国家税收管理所。1996年5月,撤销各乡镇国家税收管理所,成立县直属分局和按经济区域划分的盘龙、胡庙、古城、留庄、任店、新安店、杨店、竹沟、刘店9个中心税务所。1997年,撤销盘龙、古城、留庄中心税务所,设立朱古洞中心税务所。2000年,中心税务所更名为税务所,确山县国家税务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管理科、计划征收管理科、信息中心,下设稽查分局、直属分局及7个税务所。
1994年,县地方税务局内设人事股、计会股、征管股、税政股和办公室、监察室。在18个乡镇设立地方税务所。1997年10月,盘龙镇地方税务所与局征收处合并为征收管理分局。2000年,地方税务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会科、监察室、税政科、征管科,下设稽查局、发票所、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征收管理分局及各乡镇地方税务所(不含盘龙镇)。全系统职工101人,其中干部45人、工人32人、协税人员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