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2000年,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从县情、民情出发,慎时度势,因势利导,采取组织大学习,开展大讨论,组织大批干部群众外出参观、考察,选派部分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等多种方法,引导全县人民摆脱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动开发,以开发促发展。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多路出击,扩大对外开放,全县动员,加压紧逼,多策并举,全民参与,广泛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加快资源开发、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了全县经济总量迅速扩展。1992年和1996年,全县党政部门两次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转变机制,服务好基层工作和经济建设。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等也进行了多次改革。在经济领域,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方面逐步深化农业、工业、商贸流通和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全县生产发展、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全县由“温饱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跨跃;另一方面推进宏观调控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管理经济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到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的转变,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推行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一章 改革
第一节 政治体制改革
一、党政机构改革
1986~2000年,对全县党政机构进行了2次较大规模的改革。1992年9月,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小政府、大服务”改革意见》,实行“小政府、大服务”,以精简机构、干部分流办实体为突破口,进行体制改革。确定改革的总体目标,一是撤并机构。撤并职能交叉、重复和业务相近的非常设机构;撤销中间层次,归并职能单一、业务量小不宜单设的机关内设机构。二是分流人员。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寻找出路,促使机关干部流向各类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收自支的道路,减轻财政负担。三是转变职能。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抓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加强宏观决策指导,扩大对经济和社会的服务功能。四是转轨变型。兼有经济、行政双重职能的部门,逐步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向企业、事业方向转化。五是理顺关系。理顺县与乡、条与块、政府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县办县事,乡办乡事,村办村事,企业办企业的事,调动各个层次的积极性,发挥整体优势。六是强化服务。立足农业县和资源丰富的特点,建立县、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和支柱产业尽快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分为转变职能、人员分流、下放权力和改革干部管理制度四个方面。
转变职能。县直机关,围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组织载体,促进职能转变。其中,党政群机关,精简内设机构,实行人员分流,合并、撤销一些职能重叠的机构和不必要的非常设机构,全县撤并科、股、室101个,占总数237的42.6%。同时,对无实体的机构和未列入编制的非常设机构,撤销147个,占80.8%;对有实体的机构和列入编制的非常设机构,撤并9个,占34.6%。涉工、涉农、涉商等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分别组建行业集团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原组织机构)、“两块牌子”(原局委名称和公司称谓)、“三种职能”(管理、经营、服务),逐步退出政府序列,向企业、事业方向转化。各类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实现财政供给“三过渡”(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围绕搞好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增强服务功能。乡镇围绕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要求,除留少数人负责党务、政务工作外,多数人围绕支柱产业,以下放的站所为依托,组建农工商综合经营公司,或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第三产业。乡镇机关取消助理员制,成立乡镇办公室、政法委、科教计生委、农业公司、工业公司5个机构,乡镇领导副职兼任办、委、公司负责人。乡镇所站,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全部办成经济实体,按事业性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服务性经济实体。
人员分流。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群团组织从现有人员中抽出1/3,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和乡镇机关从现有人员中抽出2/3分工办实体的规定,1992年,全县县直党政群机关(含企事业单位)共分流359人,占实有人数(除公、检、法、司单位)的35.7%;18个乡镇共分流352人,占总人数的34.5%。1995年,县委把分流人员办经济实体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的目标管理。当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231个,分流人员1340人,实现产值1.2亿元,利税1120万元。
下放权力。一是乡镇所站的人、财、物、责、权、利全部下放到乡镇,使乡镇在所辖范围内有效地行使人事管理权、财政支配权、规划决策权、计划协调权和指导监督权,把乡级建成有权威、高效、精干的基层政权机构。二是认真落实《企业法》。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企业只管一个法人代表、一个承包合同、一个工效挂钩比例,使企业真正享有“六自主”、“四放开”的权利。三是对股级干部的管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宏观调控,任免权下放各局委,改任免前审批为任免后备案。
改革干部管理制度。一是党政机关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内设股室优化组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部选聘留岗。二是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上级党组织任命正职(副局级单位除外),行政副职和中层干部由正职直接聘任。落聘的干部,保留档案职级,按一般干部使用。三是企业干部实行选聘、招聘制,打破干部、职工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聘、招聘厂长、经理。四是农村基层组织实行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人担,由党员和村民直接选举。1992年,县委下发《关于实行干部选聘的决定》,对14个乡镇、34个局委进行了干部选聘,其中落聘12人,并对1个局级领导班子和2名考核较差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黄牌警告”;免去不称职的正副厂长16人,降职使用3人,公开选拔9名优秀管理人才充实到企业领导班子。
1995年,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市场疲软,县机构改革后分流人员所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欠佳,大部分出现破产或停产状态,绝大部分分流人员“回流”原单位,造成县、乡机关再次出现机构增多、人员臃肿现象。
1996年,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贯彻省委关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指示精神,制定了《确山县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确定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关系,归并业务相近、党政业务交叉的机构,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实行行政与事业、行政与企业分开,撤并机构重叠、业务交叉、分工过细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对原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的63个办事机构进行撤、合、转,保留33个,总数减少30个,精简47.6%。县人大、县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群团机构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为650名,比原有859人减少209人,精简率24.3%。乡镇机构本着理顺关系、健全功能、加强党的领导,有利基层政权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全县18个乡镇分为一类乡镇6个,二类12个。每个乡镇机关设置5个综合性办公室。行政编制总额663名,比原有800人减少137人,精简率17.1%。县、乡行政编制不得互相挪用。精简后的剩余人员,按照“谁超编,谁分流,谁的富余人员谁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实行机构改革后,由于落实不彻底,出现个别应该合并的单位,名字和机构不合,仍然各自为政的现象。人员由于分流安置困难等多种原因,至2000年人员基本上没有精简下来。
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为打破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自1987年以来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1987年,首次在全县公开选拔副乡镇长18名。1988年后,结合企业制度改革、国合商业企业改革,对部分企业厂长、经理实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用。1989~2000年,对企事业单位取得“五大”文凭在职工人和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专毕业生,报行署人事局批准为聘用制干部。1995~1997年,对发展乡镇企业贡献突出、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30名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及所在村支部书记,报行署人事局审批为聘用制干部。1999年始,采取“双推(民主推荐、单位推荐)双考(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选拔乡科级后备干部。后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录用,实行凡进必考。
(二)推行公务员制度 1997年6月,全县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政府机关中从事党务群团组织工作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经过学习培训、考试,取得省公务员培训合格证后,有1059人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在干部队伍中建立健全了激励竞争机制,使干部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三)用工制度改革 1986~2000年,县对用工制度进行多次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1988年始,实行退养换工。老工人退养后,在其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中招收一名合同制工人。1991年始,对高空、高温、矿山、有毒有害岗位,允许招收农民合同工。1993年,打破过去招工统招统配的固定用工模式,实行单位自主招工,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劳动合同制。1996年,在全民企业中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88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健全民主制度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6~2000年,从不同方面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人民代表名额逐届增加,代表结构不断调整。1987年,县八届人大代表216人,1998年十一届人大代表247人,增加科技、文教、工商和农民代表比例,加强了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更加广泛密切的联系,使代表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不断完善深化监督检查制度,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县政府、检察院、法院的重点工作进行视察,对中心工作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项调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政府工作部门纠正解决。三是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检察院、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政府、检察院、法院在进行重大决策、召开重要会议时,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参加,以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在动态之中。同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二)村民自治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古城乡作为驻马店地区贯彻落实试点单位,率先开展村民自治工作。试点后,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至1990年,全县239个村委会全部实行了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是年年末,对全县478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培训,学习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管理等有关村民自治知识。1993年、1995年、1998年,县抽调干部,组成督导、检查组,分赴各乡镇督导,落实村民自治,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1997年,确山县被地区、省分别评为“村民自治模范县”。1999~2000年,围绕“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良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回头看”,查摆问题,认真整改,分类指导,推进平衡发展,促进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基层得到切实落实。2000年11月,三里河乡、古城乡村民自治工作,经过省村民自治检查组验收,被评为先进。
(三)村务、政务公开 确山县于1993年开始在三里河乡后楼村进行村务公开试点,后于1997年10月15日在全县推开。是年3月,确山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把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定为村务公开日。1998年5月,把5月15日定为村级夏季统筹提留预算方案公开日。确定村务公开的内容共9项,2000年1月15日起又增加了3项。实行村务公开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负责。县“四大班子”领导分包乡镇,乡镇领导分包村,村干部包村民组,加强督导,形成制度,规范运作。公开日期间,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深入公开实地检查,防止走过场,收到实效。通过村务公开,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
1998年始,在县直单位、乡镇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公开财务收支。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指标分配、办证、收费等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职工坚持挂牌、持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完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确山县从1980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2年,全县普遍实行。具体办法是:土地按人口分配承包到户,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户。农户除上缴国家订购粮、农业税和集体统筹提留外,下余部分全部归己。土地三年一调整,每次调整时按总耕地面积的5%预留机动地,用于解决土地调整期间农户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问题。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长期困扰农村的农民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农民生活逐步改善。但实践中在分配土地时,受绝对平均主义的影响,出现地块分得过于零碎,不便大件农机具耕作和部分水利设施遭到破坏等现象,致使农业抗灾能力有所减弱。土地调整频繁,部分农户出现“耕而不养”现象,不愿对土地进行大的投入,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掠夺式经营。加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户在承包地里建养殖场,办企业,使土地承包中矛盾逐渐增多。
两田制 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粮食价格低而不稳,粮食生产效益低成为制约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为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做出发展林果业的战略决策,1992年开始在全县农村实行“两田制”,动员、组织农民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发展林果及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提出“一亩良田吃饱饭,一亩果园奔小康”的口号。是年9月,在保持耕地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了小面积土地调整,各乡镇在调整土地中调出20%的“经济田”和5%的机动地,其余作为农户的基本承包田。规定经济田可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发展果园和经济作物。各村、组把经济田竞价发包、分包到户,并把承包费上缴乡镇财政。实践中,林果业因受生产周期长、立地条件制约,加之习惯于传统种植模式的农民认识不足,缺乏技术,品种不对路,经济效益差,栽植的果树陆续被砍掉,致使林果富民富县的预期效果落空。群众承包田面积相对减少,剩余劳动力就业门路窄,增收渠道少,负担的统筹提留并没减少,农民负担较重,反映强烈。1996年9月,全县进行新一轮土地调整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经济田”,“两田制”终止。
土地延包 为解决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县政府于1996年制订了《土地延包实施方案》,当年9月开始组织进行新一轮土地延包。县政府印制并下发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书13万份。1998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补充意见》,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县、乡镇、村各级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抽调干部深入全县各村委,从9月15日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帮助搞好土地延包工作。至2000年年底,政府给农户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入户率达95%以上。在随后的几年,全县出现了广大农民竞相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的热潮,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相对长期稳定,实践中出现部分农户添人添不了地、去人去不了地的现象,引发了土地承包中的新矛盾。在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薄弱,大部分农民收入主要以经营土地为主,缺乏其他技术和增收渠道,部分农户添人添不了地,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林业产权改革 1983年,县政府颁布《关于社员承包责任山,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布告》,将部分集体山林以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形式承包给群众,到1984年群众承包宜林荒山及山林面积达106万亩,在全县形成林业开发热潮。1987年,桂金银、邱占科、王世龙、邢富昌、张栓、王国庆、魏德明、罗娃等在林业承包开发上,做出了显著成绩,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林业功臣”称号。但由于部分群众只注重眼前利益,对所承包的责任山林木过度砍伐,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
1990年以后,部分乡镇开始采取公开招标承包的方式,对宜林荒山、现有果园、山林进行开发,涌现出石滚河乡梅本相、新安店镇陈双喜、三里河乡李振华等一批荒山承包大户,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平原乡镇对路旁、林网树木采取谁地头谁栽植、谁管理、谁所有或集体统一栽植、个人承包管护、效益分成等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尝试。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经验,不同程度地存在承包费过低、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给后来利益分配埋下纠纷隐患。
1993年,县委、县政府做出《关于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的决定》,要求全县所有荒山、荒坡、荒滩采取承包开发的方式,界定承包区域,确定承包面积,全部实行承包经营,并吸取以往教训,对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坡一律签订承包开发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为鼓励群众承包“三荒”资源,县政府规定承包期限一定50年不变,允许继承,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让、转包。可以集体承包、联合承包、分户承包和个人承包。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科技人员与农民、乡村联合承包开发。一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县直单位职工、部分退休老干部加入了荒山承包开发行列,在石滚河、任店、三里河、竹沟、瓦岗、胡庙等乡镇承包荒山2万亩,发展板栗、火炬松、桃、梨等高效林业。
1998年,县委、县政府结合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建设,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一是对承包开发“三荒”资源使用权一定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转让。二是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鼓励采取合资、合股、独资、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引进各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进行开发。三是对新开发“三荒”生产农林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四是对科技人员、机关分流人员和下岗职工到山区创办开发实体和承包开发基地的,在资金、技术、信息上给予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待遇上给予照顾。五是对参与山区开发的外地人员,在户口迁移、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通过十几年的产权制度改革,林业开发取得显著成绩,累计拍卖承包“三荒”资源7.9万亩,吸引社会资金3580万元。驻马店新世纪开发公司、北京杨森矿业公司、中国长江集团等大型企业承包荒山1000公顷,投资建设高效林业开发示范基地,到2000年,已初具规模。
2000年,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决定,对平原林网及“四旁”(路旁、沟旁、河旁、渠旁)绿化,由乡镇政府或集体统一出资购苗栽植后,承包给群众进行管理,政府只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全部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造林管护积极性。
(三)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受管理滞后、投资不足的制约,国家、集体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不能适应变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农民对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只用不管,甚至有部分人只顾个人眼前利益,乱开乱挖,造成人为损坏,致使实行联产承包前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工程不同程度遭到破坏,全县有效灌溉面积锐减。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土地联产承包的经验,对现有库、塘、堰、坝、堤等水利工程管理实行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强化管护。同时,大力整顿乡村两级水利管理组织,建立完善服务体制,初步控制了管理滑坡的局面。至1990年全县有乡级水利站17个,村级服务站100余个,管护队伍500余人。1990年以后,“粮食基地”建设、“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农业开发项目和大规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在县内实施,国家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明确投资对象的法人地位与责任,对各项目所在乡、村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和还款责任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95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少量个人投资开发荒滩建塘养鱼,水利建设出现了个体经营。县政府抓住时机,深化水利管理改革,提出小型水利工程“谁建、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小型工程拍卖、租赁、承包;允许非水利单位投资兴建水利工程、承包荒山。同时开展了水利产权登记和清边划界工作。1998年推广李新店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出台了《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推动水利管理改革深入。至2000年,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管理形式有:(1)国家与集体兴建,集体承包。(2)集体兴建,个人承包。(3)集体兴建,联户承包。(4)私人兴建,私人管理经营。(5)股份合作共建经营。(6)现有井及设备拍卖。全县小型工程承包给私人的约占92%,承包给集体或单位的占5%,其他形式占3%。水利管理体制中仍存在灌溉工程除薄山灌区有偿供水外,其他仍是“喝大锅水”;依靠承包者进行水库的防汛、除险工程,显得力量不足;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工程无人管理;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没有法定标准等问题。
1986年,全县有乡级水利站17个,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农民合同工42人。1989年为充实水利站人员,招收合同制工人56人。其中,8个乡(镇)水利站有专门办公室及施工设备,能从事勘察、施工、管理等工作。至1992年,除朱古洞乡水利站没有专门办公用房外,其他都有2~20间办公用房,办公、测量设备齐全。乡级水利站受县水利局和所在乡(镇)双重领导,人、物、财由县水利局支配。1992年7月,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乡级水利站归属乡(镇),人、财、物统由乡(镇)政府管理。8年来,虽然起到了方便管理的效果,但由于多种原因,乡站与县局联系时断时续,水利系统的工作棚架,乡站部分国家资产流失;乡镇财政大多比较困难,对乡站建设很少有投资,职工工资没有保证,有1/3的乡(镇)水利站名存实亡。
二、企业制度改革
(一)厂长承包责任制 1986年,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把企业应该拥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放还给企业。开展企业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点。1987年,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确立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负全责。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同厂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合同。厂长任职期间,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逐年考核,作为奖惩依据;任职期满或调离时,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其任期目标进行审计公证。企业内部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分配上突出效益工资,实行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
1988年,完善企业承包经营机制。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税利基数递增包干,超额分成;盈利全留、亏损自负;定额补给,减亏全留;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确保上缴、超额分成、欠款自补;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税金返还、利润全留等不同承包方式。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且经营状况较好企业,引入风险机制,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经营。与此同时,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对虽已承包但不能完成合同规定责任目标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濒临亏损边缘的低效企业,由资产所有者中止合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拔厂长或实行企业间的优化组合。是年,县酒厂、砖瓦厂、农具厂等企业厂长公开招标选拔。至1988年年底,全县共有15个国有企业和17个集体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财务管理责任制,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企业效益明显提高。
1989~1990年,实行厂长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配套改革。一是按照“层次少、人员精、运转灵”的原则,设置企业内部机构。二是打破干部、职工身份界限,破除干部终身制,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兵选将、将选兵”的双向选择,进行劳动优化组合。三是继续推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有权根据本身经济运行情况,确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1991年,按照“只进不退、稳定增长、区别对待、个别调整”的原则,对陆续承包到期的企业进行承包。至年底,全县29家工业企业(经委系统13家,二轻系统12家,粮食系统2家,商贸系统1家,交通系统1家)全部完成第二轮承包。延包中,对原承包中出现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包代管、包盈不包亏、企业经营出现短期行为、潜亏、国有资产隐形流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二)人事、劳动、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1992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人事制度搬掉“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于几家国有商业、企业,县委、县政府聘任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聘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劳动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劳动优化组合,建立职工竞争上岗、试岗、待岗制度,不论干部、工人全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制度破除“铁工资”,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全额浮动工资、计件工资、销售承包等不同形式的效益工资分配形式。三项制度改革使企业生产产值增长、效益回升。
(三)企业改制 1993年11月底,县政府制定《企业推行股份制实施意见》,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确定县农修厂、水泥厂、石英砂厂、印刷厂、工艺美术厂、皮件厂、服装厂、福利造纸厂、第二粮油加工厂、色织厂10家企业为股份制改制企业,其中县水泥厂、工艺美术厂为改制试点单位。改制过程中,由于对股份制理解不全面,又无实践经验,改制企业管理运行机制仍沿袭改制前的模式,经营效果久佳。
1996年12月,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用1~2年的时间对全县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乡镇独立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外贸等系统管理企业推行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当年选定农修厂、石英砂厂、三泉家具厂和农具厂为改制试点。1997年,对经委系统的机械厂、大理石厂、印刷厂、砖瓦厂,轻纺系统的家具厂、硅砂厂、皮革制品厂(前为皮件厂)、工业供销公司,商贸系统的食品加工厂,粮食系统的油脂公司、第二粮油加工厂,供销系统的复合肥厂、白云石厂等13家企业进行了改制。至年底,实行改制的17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4家,股份合作制的11家、被兼并1家(供销系统的白云石厂)、破产1家(轻纺系统的硅砂厂)。改制后的15家企业共募集股金918.6万元,其中扩股20.4万元,法人股517万元,个人股381.2万元,在岗职工入股率达90%以上。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确定经委系统企业6家(水泥厂、选矿厂、福利造纸厂、酒厂、新安店石厂、秀山建材厂)、轻纺系统企业3家(棉织厂、皮革制品厂、服装厂)、供销系统2家(化肥厂、花生系列加工厂)和牧工商联合总公司12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经过县政府、主管部门及各企业的共同努力,县水泥厂、福利造纸厂、选矿厂、化肥厂、酒厂、新安店石厂、秀山建材厂和牧工商联合总公司8家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县棉织厂、皮革制品厂、服装厂、花生系列加工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改制,对促进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兼并、租赁和破产
兼并 县皮件厂是以生产出口劳保手套为主的惟一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但因缺少厂房、人员,设备不足,无法扩大生产。县塑料厂因产品不对路,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连年亏损,负债累累,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无活干,工资没保证。经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协商,于1988年5月皮件厂兼并塑料厂。原塑料厂设备、厂房归属皮件厂,其债务、职工就业也由皮件厂承担和负责安排。兼并后,皮件厂新建一条生产线,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完成产值165万元,较上年增加22万元。
租赁 县二工局所属建筑材料厂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步履艰难。县政府于1986年12月决定其停产。棉织厂产品适销对路,供不应求,因厂房、仓库紧张,无法扩大生产。1989年7月经县经济委员会与两企业协商,达成棉织厂租赁建筑材料厂的协议。棉织厂租赁建筑材料厂的房屋、场地,年租金3000元,无偿使用建筑材料厂的4.4万元资金;代管建筑材料厂的人员,安排在职人员上岗,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不承担建筑材料厂的债务。租赁期5年期满后,棉织厂将所有房屋、场地及4.4万元现金如数归还建筑材料厂。经过租赁经营,棉织厂扩大了生产,当年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
破产 县萤石选矿厂1988年建厂,1990年投入生产。由于建厂时期,投入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逐年滚动,企业一直负债经营。同时,自投产以来一直开工不足,实际开工量仅为设计开工量的60%。再加上企业管理机制和措施不健全,形成连年亏损的局面。1994年2月,经县国有资产评估组评估,企业总资产530万元,负债重置价值1105万元,净资产为-575万元,负债率为208%。债权单位纷纷起诉,大部分资产被法院依法查封,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经营。萤石选矿厂经职工代表会讨论,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1994年6月,县经济委员会批准该企业破产。是年9月,人员、资产重新组合,组建为确山县薄天选矿厂。
县化肥厂1971年建厂,1974年投入生产。因设备不配套,人员技术水平低及经营管理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有财政支持,尚能维持。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家经济运行体制转轨,企业扩大生产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加之原材料涨价,化肥市场销售价低而不稳,致使化肥厂连年亏损,步履更加艰难。经县国有资产评估组评估,截至1994年9月底,企业总资产为162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442万元,净值804万元,负债率达140.8%。因化肥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单位向法院起诉,资产大部分被法院执行给债权单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提出破产申请,1994年10月经县经济委员会批准破产。1995年2月,重新组合为金桥电力化工有限公司,归县电业公司管理。1997年4月,又归属于县供销社。重新组合后,因资金不足,设备改造不彻底,不能配套运行,开工严重不足,企业亏损严重。1999年11月,经法院审理,再次宣告破产。
三、流通体制改革
(一)商业系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由于个体私营商业的迅速发展,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原有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法陈旧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1987年始,县国有商业企业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公司经理(厂长)与县商业局签订各项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责任书,通过清产核资,定承包基数,定递增率等形式,统一签订承包合同,超奖欠罚。承包后,经营效益有所提高,但也出现在承包中包盈不包亏,部分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现象。随后几年,在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了延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个体和私营商业在市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致使国有和集体商业步履维艰。国有(集体)商业不断深化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国合商业企业推进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商业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人事、劳动、工资三项制度改革,经营管理实行经营放开、价格放开、用工放开、分配放开“四放开”。1995年后,对所属门店实行了“国(集体)有民营”承包。经营方式为“自由结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方法是合理确定承包费标的和年度递增比例,采取投标竞争的办法进行承包,承包人确定后,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签订合同,进行法律公证,更换法人代表和营业执照,实行“国有(或集体)民营”。至2000年,除实行专卖和实行严管的卷烟、食盐、石油、民爆产品仍然保持国营外,其余商品门店均成为民营。1996年后,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所属食品加工厂进行股份制改革,探索把国有商业企业推向市场的新路子。
(二)供销系统 1986年始,县供销社逐步恢复了供销社的集体所有性质,由“官办”向“民办”转变,真正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1992年,贯彻中共确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国合商业企业推进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经营、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1995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县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开始了由行政型向企业型转变。后加快基层供销社及直属公司、社办工业的改革步伐。对基层供销社主任实行选举聘任制,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分配制度,职工收入与效益挂钩,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对所属门店实行“社有民营”。围绕为“三农”服务,积极参与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至2000年,新建花生、西瓜、食用菌、蔬菜等专业生产合作社8个,村级综合服务社200个。1996年后,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对所属企业复合肥厂、白云石厂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兼并,加大资产流动重组的力度,实现体制放开,机制搞活,初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三)粮食系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市场逐步放开,开始出现计划供应与市场调节并存的双轨制,形成了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经营的多渠道粮食流通体系。至1986年,确山县粮食流通仍然以统购统销为主,县粮食部门围绕国家粮食收购、调拨和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进行粮食的收购、销售、调运、储藏和加工。1992年以后,国家加大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同年4月1日,县实行购销同价,粮食价格并轨。10月1日,放开食用油购销价格,取消城镇居民食用油计划供应办法。1993年3月1日,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改变了实行多年的统购统销政策,粮食销售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城镇居民粮食凭证计划供应政策取消,但城镇居民粮食关系管理办法不变。1995年10月,由于市场粮价上涨,县按照“凭本限量,定点供应,限购当月”的原则恢复了城镇居民粮食凭粮本供应办法。1996年7月,随着粮价的回落,凭粮本供应办法终止。1998年,县粮食系统实行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挂账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四分开一完善”改革。1999年,推行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深化粮食企业内部改革为内容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部门经营状况较以往有所改善。至此,县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粮食流通新体制基本建立。
(四)物资系统 在计划经济时期,县内绝大部分物资供应由国家统一调配,国有物资企业在全县物资流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物资购销占全县物资流通市场90%以上的份额。90年代,国家推行市场经济政策,取消物资购销“双轨”制,除民用爆破物资实行统管统销外,其余物资购销全部放开,供应由国家按计划调拨转变为市场运营。个体私营商业大量涌入物资流通领域,国有物资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主导地位逐步削弱,市场份额逐年减少。1992年,国有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行国合商业改革,引入个体经营机制,公司经理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合同制,经营上推行四种承包责任制,即全额风险抵押承包制、定额风险抵押承包制、租赁承包责任制和股份制。各公司实行国有民营,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之路。1993年深化改革,国有民营经营机制拓展到门店,公司经理全部实行聘任制,分配制度实行“一包五联”(包任务,联费用、联税金、联工资、联福利、联晋升)。门店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主分配。自此,确山县国有物资企业全部走向市场。
流通体制改革,推动了全县商贸流通领域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服务质量。同时,遏止了商贸流通系统国有和集体企业效益滑坡、连续亏损的局面,但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困难等问题。
四、财税体制改革
(一)财政 1986年,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乡镇政府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县18个乡镇建立乡级金库,办理乡镇国家预算资金的缴纳入库和支拨财政款项。
1990年,县对乡镇财政实行“总额分成和增长分成,核定支出基数,包干包死,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财政治理整顿,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和财政包干体制,做到既保县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乡级财政有一定的活力,给企业留有后劲。总额分成:把税务局当年下达的正常工商税收入任务确定为总额分成收入基数,乡、镇总额分成比例为2%。为扶持烟叶生产,烟叶税在完成当年县下达财政总收入计划的基础上,按照烟叶产品税实际入库额的15%返还乡镇。增长分成:为调动乡镇增收的积极性,在总额分成比例的基础上,比总额分成基数增长的收入部分另加增长分成。区别各乡不同情况,将增长分成比例分为30%、40%两个档次,其中:盘龙镇、三里河、刘店、胡庙、竹沟、留庄、任店、新安店、杨店、朱古洞、瓦岗11个乡镇分成比例为30%;蚁蜂、石滚河、李新店、顺山店、双河、普会寺、古城7个乡分成比例为40%。在乡镇范围内县投资新建、扩建的国营企业新增税利不参与乡镇总额分成和增长分成,直接列入县级收入。核定支出基数,包干包死,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从严控制支出增长。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将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财政所人员经费、抚恤性社会救助事业费、行政机关经费等五项支出指标切块分配给乡镇。从1990年1月1日起,严格按编制拨付经费,对超编人员不拨任何经费。1992年,县对乡镇又实行“核定收支,包干包死,超收全留,短收自补”的管理体制,以促进县乡经济的发展。
1996年,县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分税种,界定收支基数,总额包干,上解递增,补助递减,增减收支自理,年终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管理机制,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县乡财力,妥善处理县乡财力分配关系,在保持原体制既得利益的原则下,适当增加乡镇的财力。按照新税制,将全县收入划分为县级固定收入、乡级固定收入、县乡共享收入。县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县属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因国家政策调整提高农业税单价和新开征农业税新税源而增收的农业税和其他列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含县属各执法单位的罚没财物)。乡镇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乡管企业集贸市场流转税、所得税(含乡镇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其他列入乡镇级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县乡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特产税乡镇留成90%,县统筹10%;资源税乡镇财政留成30%,上缴县财政70%;耕地占用税县留成50%,县按上级财政分成额的50%返还乡镇;农业税附加省、地、县集中80%,农业特产税附加省、地、县集中80%。收支基数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确定,鼓励乡镇公平竞争,对各乡镇均按1995年年初的预算数为收入基数,按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并考虑政策性增长因素,确定支出基数。从1996年起,上解乡镇每年环比递增20%,补助乡镇每年递减20%。
2000年,根据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和行署办公室《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从2000年起,县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和上解(或补助)基数,上解递增,补助递减,增减收支自理,年终自求平衡”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培植财源、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乡镇范围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级固定收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全部下划到乡镇,县级不再参与分成。耕地占用税因其有特定用途,作为县级收入。县直国有工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所缴的各种税收属县级收入。调整后县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县属企业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乡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屠宰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县乡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县级分成70%,乡级分成30%;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省、地、县集中80%,乡级留20%;增值税以县财政局[1996]1号文件核定的75%上划基数,从2000年起下划到乡镇,作为税收返还列作乡镇补助收入。鉴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全部下划到乡镇,为保证县级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筹集上划粮食风险基金,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在保证乡镇财政支出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集中一部分乡级财力,重新核定了乡镇上解基数,从2000年起每年环比递增12%。
(二)税务 1986年,确山县税务局隶属于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下辖按县属行政区划设立的18个乡镇税务所和1个县直征收处,共19个征收单位。1994年,全国进行税务体制改革。9月,确山县税务局分设为河南确山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县国税局)和河南省确山县地方税务局(下称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在全县18个乡镇设国家税收管理所。1996年4月,撤销各乡镇国家税务所,设立按经济区域划分的7个中心税务所,即竹沟、刘店、胡庙、杨店、任店、新安店、朱古洞中心税务所。2000年,县国税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管理科、计划征收管理科、信息中心,下设稽查分局和直属分局。1994年,新组建的县地税局下辖18个乡镇地方税务所。1997年10月盘龙镇地方税务所与局征收处合并为征收管理分局。县地税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会科、监察室、税政科、征管科,下设稽查局、发票所、打击偷税抗税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征收管理分局。
1986年以来,税收制度由过去单一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层次的复合税制。1994年,按照新的税种,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推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逐步建立税收司法、执法相互制约的法制体系,以及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等。新组建的县国税局负责管理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即:增值税(中央分成75%,县分成25%)、消费税和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县地税局负责管理征收地方税,即: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五、经济宏观调控体制改革
(一)计划 1986~2000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县计划管理部门由直接管理型逐步转变为宏观服务型,研究解决事关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问题。运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手段,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控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过去许多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同时简化年度计划,建立以中长期计划为主的计划体系,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逐步放开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农业产品的计划控制,让企业和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效益确定产品产量。农村除保留粮食定购和烟叶收购指令性计划指标外,其他产品实行市场调节。这些变革,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企业、职工、农民各个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物价 1986年开始,实行以放开价格管理为重点的价格改革。农产品价格除粮、棉、烟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他产品价格包括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1987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在国有商业逐步推行商品价格放开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国家、省管理的少数实行定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外,其他大部分商品价格全部放开。至1991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下降到16.4%,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上升到69%,其余14.6%实行国家指导价。工业消费品零售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达90%以上。1992年,日用工业消费品,除盐、药品等由国家定价外,其余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生产资料价格,管住计划内,放开计划外,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双轨制”。有计划地提高重要物资的计划价格,重点解决能源材料计划价格偏低问题,缩小计划内外价格差距。减少执行计划价格的商品比重,放开大部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如机电、煤炭、钢铁等产品价格。对县有垄断性的产品价格,如电力,纳入计划管理轨道。重要公用事业和主要劳务价格,除邮政资费、电讯资费、自来水价格等由国家管理外,其他全部放开。至2000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占95.4%,政府定价占4.6%;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占98%,政府定价只占2%;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占82.5%,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占17.5%。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仍由国家直接管理外,全县范围内其他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全部由市场调节。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并存,既有计划性又有灵活性的价格管理体制。
(三)税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工作在税收项目、办法及税率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以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和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1994年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了国税与地方税分离,原确山县税务局分设为河南省确山县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确山县地方税务局。当年实行了税价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87年后,相继开征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宴席税、证券交易税、城镇土地增值税等。取消了集市交易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外资企业中的外资人员城市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的改革,在保证税收的同时,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
(四)工商行政管理 1986~2000年,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在上市商品、个体私营工商户经营范围、企业登记资格等方面作了重大改革。1986年,按照国家规定,放宽对农副产品上市的管理,除烟草外,粮、油、棉及其副产品完成订购任务后,允许自由上市。1993年后,粮油购销市场全部放开,机电产品、钢材、水泥、农机、房产等相继允许上市。至2000年,除国家规定的严管物资及专卖商品外,其余商品均可上市。1992年4月县制定下发《关于支持搞好企业、发展我县经济的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简化登记手续、降低注册资金,全方位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允许批发零售兼营,国有和集体商业经营的绝大多数商品、产品均允许个体私营商户经营。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待业人员、离退休职工、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私营工商业活动,允许个体或私人开设粮油门店、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婚姻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学校、医院等。
第三节 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确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于1986年10月25日建立,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征缴及其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此前由县保险公司负责的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征收工作移交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1986年,在摸清人员、核实工资的基础上,收缴养老金3750元。后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加强协调,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覆盖面;摸清人员、核定工资底数;堵塞漏报、瞒报漏洞,强化养老金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实施。2000年征收养老金1100万元,收缴率93%;发放养老金1445万元,发放率100%。
二、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10月25日确山县建立待业职工管理所,推行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待业职工管理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比例征收保险金,为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当年征收失业保险金10683.02元。根据有关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始对劳动者个人征收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劳动者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征收标准,参保单位按照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照职工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9年1月22日起,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对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开征失业保险费。2000年,全县共收缴失业保险金144.23万元,征收率97%。接收7个单位失业职工2820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145.6万元。
三、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6月,确山县开始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的医疗由公费医疗改革为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县辖区内所有中央、省、地、县属单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含“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业主及职工,暂不含乡镇企业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同时,为了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县统一规定,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每年缴纳56元的大病救助金,由县医改办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确山县分公司投保,每一位被保险人年度内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属于大病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由县人寿保险分公司按规定比例赔付。
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当年年底,全县共有116个单位8000人参加医疗保险,其中行政单位69个,4727人;事业单位47个,3273人。指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公疗医院和县妇幼保健医院为定点医疗单位,职工可以任意选择一个医院看病,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 农村无依无靠的“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老人,过去由所在村委会筹集粮款供养。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村筹资困难,不利对“五保”老人供养。1986年始,全县18个乡(镇)实行“乡镇筹,乡镇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敬老院”,统一供养,保证老人安度晚年。
1997年8月3日,县人民政府制定《确山县农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村贫困户的救济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实行定期或临时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经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发证后,可凭县民政局发给的《确山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救济款粮,同时免交村提留、乡统筹,减免义务工。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减免学杂费,并在农林特产税征收、就医等方面给予减免或优惠。
每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根据当年的农民收入水平核定。1997年,全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为1325人,县财政拨出专款7.5万元。1999年,全县共有837户1306人,县财政拨出专款76824.5元,每人平均59元。地处山区的竹沟、瓦岗、石滚河、蚁蜂、胡庙等乡镇较多,合计325户418人,分别占全县总户数的38.8%,总人数的32%。2000年,全县共有837户1273人,县财政拨专款7.5万元,每人平均67元。
(二)城镇 1998年5月23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是年,通过单位推荐、民主评议和逐户核查,核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91户342人,确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0元,全县发放保障金36.9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县直单位保障对象所需保障金由县财政负担,乡(镇)保障对象由乡(镇)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1999年,完善制度,严格把关,澄清底数,全县核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9人,确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0元,保障金由县财政负担,按月兑现到人。2000年,县民政局会同县劳动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衔接起来,合力做好城镇困难职工最低工生活保障工作。是年,县财政共发放保障金7.5万元,兑现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