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平舆县的民政工作围绕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国家抚恤优待政策,多次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等方面的困难。拓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积极进行临灾救济,组织生产自救,帮助灾民渡过难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进行殡葬改革,实行火化政策。加强婚姻登记、民间社团组织管理等民政事务管理。
第一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80年代后期,优抚对象包括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烈士家属。1987年,对全县2323户烈、军属实行了优待,发放优待金30多万元,其中军属优待户均133元,烈属优待户均104元。对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的优待面比上年有所提高。对义务兵本人的责任田,除农业税外,免除各项提留和义务工。各级政府经常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88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制定的优待标准是:军属每户(不含军官和志愿兵家属)每年130~150元,烈属每人每年100~120元,革命伤残军人每年80~100元,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复员军人及带病退伍军人每年60~80元。在乡复员军人的优待面一般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0%以上。全县全部实行乡定乡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当年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困难1027次,解决医疗款4.6万元。
1989年5月,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全县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了普查,共有在乡老复员军人1956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42人。通过普查,为漏登的老复员军人办理了定期补助手续。
1991年,遵照《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4571户农村军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者发放优待款共计58.7万元。并按规定为符合国家政策的烈士子女统一办理了农转非,安排了工作。
1993年,为全县在乡复员军人1885人、带病退伍军人380人、在乡伤残军人318人、军属2307户发放优待金75.5万元。
1994年3月,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款实行县定乡筹乡管。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2323户,年优待标准为每户250元;烈属231人,在乡复员军人1883人,优抚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全年优待款82.6万元。是年10月,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提高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提高标准范围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工及民兵。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护理费100元;因战因公的一等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60元;因病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60元。全县有12人享受护理费。
1995年6月,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抚标准,每年每人200元。
1996年,农村义务兵优抚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人630元,1997年上调到每年每人900元。
1997年对全县在乡复员军人1821人、伤残军人304人、义务兵家属2465人、烈属187人全年发放优待金209万元。
1999年6月,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县直各单位开展一对一捐资帮扶,为55户在乡复员军人建房162间,解决116名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复员军人医疗难问题,并将医疗费收归县统一管理使用。
2000年,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为每年每人1050元,烈属、老复员军人、农村带病退伍军人、农村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烈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月抚恤金定补标准为每人115~125元,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年定补标准为每人每年930~6000元。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拒收,对拒不接收的单位按每拒收一人收取5万元的有偿转移费。同时拓宽安置渠道,减轻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压力,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农村负责安置。1988~2000年共接收退伍军人6681人,其中城镇兵3150人,农村兵3087人,志愿兵444人,安置在城镇就业的3441人。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赈灾
1988年2月20日~24日,连续降雪44.2毫米,倒房305间,损坏房屋469间。国家发放救灾款103万元,救助1.2万户5.5万人。
1989年7月14日~8月13日,暴雨连绵,秋作物受灾面积93万亩,成灾20万亩,6万亩秋作物绝收。因灾死亡12人,死亡大牲畜106头,倒塌房屋12376间,损坏房屋20501间。国家拨付救灾款40万元,县财政自筹5万元,用于救灾。
1991年5月18日~6月3日,降雨189.9毫米,其中5月20日降雨158.8毫米,伴有5~6级大风、7级阵风,毁坏秋作物41万亩,损坏房屋2万多间,倒塌8468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53万人缺粮。国家拨付救灾款72万元,接受捐赠款579万余元。
1994年6月下旬至8月中旬持续干旱,大面积秋作物旱死,粮食减产1.6亿公斤。县委、县政府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抗旱保苗,大面积种植蔬菜,以菜补粮,以菜补歉;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和募捐活动,救济灾民。国家发放救灾款10万元、救灾粮60万公斤、棉衣500件、棉被100条。全县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共捐赠各类衣物2.5万件(条)、现金1万元。
1995年,全县遭受严重旱、冻、虫自然灾害。国家发放救灾粮200万公斤、款100万元;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参加20万人,收入1.1亿元。
1998年6月29日~7月2日,连降暴雨,8月9日、14日再降暴雨,灾害严重。全县组织260多个抗洪救灾工作队和1100多个抗洪抢险突击队,抢救安置灾民30万余人。上级下拨救灾款19万元,接收县内外捐款及捐赠面粉等物品价值共70万元,发放红薯秧苗20万公斤。
2000年夏,全县遭受洪涝灾害,部分乡镇遭受龙卷风袭击,灾情严重。县组织76个医疗小分队到灾区防疫治病,发放价值14万元的治疗药物。搭建简易帐篷3500个,安置灾民7万户。县直单位和职工累计捐款25万元、面粉27万多斤、方便面2万件。
二、救济
1987年,经统计平舆县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2500人,审查批准后享受原工资的40%,其中救济补助10人,一般定额救济25人。
1988~2000年,每逢春节,县四大班子领导分组慰问烈军属、伤残军人、五保户和社会困难户,发放慰问金、年货和棉被棉衣等生活用品。1996年为城镇孤、老、残、幼救济对象发放救济款,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对收容遣送人员的生活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0.8元调整为1.5元。1998年县政府制定《平舆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对城镇困难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救助。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五保供养
国家对生活没有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弱孤寡残疾人员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保教)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保葬)的“五保”制度。1988年,五保供养执行集体供养制度,对五保供养所需的粮、款实行县定、乡筹、村提留,平衡负担,纳入农民承包合同,按地亩、人口平均分摊到户,随当年农户夏粮定购一次提留兑现,按月或按季发给五保户。统筹粮、款由乡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兑现。供养标准是:每人每年供给小麦300公斤、生活费160元、食用油3公斤、烧柴款50元或柴草1000~2000公斤。五保户的住房和丧葬处理由村组负责,医疗费实报实销。五保对象的赡养形式有集体供给入院赡养、集体供给自理生活或不能自理投亲靠友。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集体供给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集体供给在家分散供养。1996年五保户年供养标准由900元提高到1300元。是年登记五保老人共2140户2300人。2000年五保户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元,其中小麦300公斤(折款600元),生活费800元,烧柴折款200元。是年登记五保户1890户2050人,其中,集中供养200户234人,分散供养1690户1816人。
二、有奖募捐
1987年平舆县民政局开始在全县发行福利彩票,至1999年分别在县人行门前、人民电影院、永乐影剧院、永乐大市场北门发售面值2元的“即开型”中国福利基金有奖彩票6期,共筹集福利基金资金140万元。2000年县城内设立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开始常年性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第四节 民政事务管理
一、机构
1988年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社会福利股、优抚股、社会救济股、民政股。1995年9月增设基层政权股,成立殡葬管理所。1996年11月,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劳动人事局移交县民政局管理。1997年3月,原属于县政府办公室代管的地名办公室划归民政局代管,更名区划地名办公室。2000年,县民政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社会救济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股、优抚股、基层政权股、社会事务股、计划财务股。所属单位有区划地名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二级机构有:殡葬管理所、收容遣送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站、烈士陵园、募捐办。
二、地名管理
1988年对全县所有地名进行普查,普查自然村1749个,对重名村庄进行了更名,共更名村庄86个。1989年出版《平舆县地名手册》。1991年出版《平舆县地图》。1994年,完成《平舆县地名志》初稿,出版《河南省地名词典·平舆县》。
1994年对县城区35条路、街、巷进行了命名。之后在所有道路上安装了门(楼)牌,对原来的门牌进行了更新。1997年在106国道和驻新公路两旁的临路村庄设立了村标。
1993年对全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印章规范用字进行审验,共审验印章959枚。1999年对全县所有乡镇的建筑物、门店名称进行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名称进行整改。
三、地界勘查
1997年,进行地界勘查工作,到1999年,与安徽省临泉县,周口地区项城市,驻马店地区上蔡县、汝南县、正阳县、新蔡县商定了边界线,共商定三交点6个,埋界桩20个,商定河南省平舆县与安徽省临泉县边界线11.8公里,平舆汝南线114公里,平舆正阳线19公里,平舆新蔡线69公里,平舆上蔡线38公里,平舆项城线50公里。
四、殡葬管理
1989年10月以前,全县城乡的殡葬均按当地习俗实行土葬。1989年9月18日,县政府出台《关于推行殡葬改革的意见》,从当年10月起,城镇户口亡故人员实行火化。当时平舆没有火化场,遗体需运到汝南或遂平火化。
2000年,在县城南郊、吴黄路东侧征地50亩,动工兴建县火化殡仪馆。2002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殡葬改革的议案》,3月,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县殡葬改革动员大会,4月1日起,将火化范围扩大到全县,实行全民亡故人员火葬。民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和规定,联合公安、工商部门清查和关闭棺木市场和棺木门店,严查偷埋乱葬行为。当年火化尸体3608具,火化率达100%。由于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尸体火化后仍多进行二次装棺土葬。
五、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
婚姻登记 1988~2000年全县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民政所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承办人审查,符合《婚姻法》的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调解无效的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提起诉讼,由当地法院办理。
90年代,由于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年人逐年增多,使婚姻登记难度增大。少数青年人受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不生男孩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影响婚姻登记率。民政部门联合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加强了对违法婚姻调查和处理。对达到婚龄未办婚姻登记同居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违法婚姻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收养登记 1999年7月,平舆县开展收养登记工作,至2000年底,共收养登记弃婴52名、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3名。
六、社团登记管理
1997年,成立平舆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和年检管理工作。1998~1999年,年检社团合法组织8个。至2000年底,全县登记的社团有8个,分别是:炎黄研究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道路运输协会、化肥经营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农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