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社会团体
第一节 消费者协会
平舆县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1992年成立,属县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挂靠县工商局。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县工商局和消协开展了法规宣传活动,并对各基层的消费者协会分会进行调整,方便消费者投诉。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6起,调处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6万元。
1994年,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三五”普法(1996~2000年为第三个五年普法时期)规划。同年,县消协被确定为县工商局事业单位。
1995年,县消协组织宣传新修订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举办讲座2期。是年,共受理投诉82起,其中万元以上投诉赔偿案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万元。同年,县人民法院成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
1996年,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和国家有关“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设立平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站。
1997年,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题,以“四自”(自我认识、自我建设、自我规范、自我提高)为目标,做好消协组织的自身建设。同年开展了“3·15”(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日活动。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72件,调处率9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68万元。
1998年,开展“为了农村消费者”主题活动,向农村消费者发送常用知识手册1100多份。同年,开通了“3·15”投诉电话。县消协被地区消协评为先进单位。
1999年,开展“安全健康消费”主题活动,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22件,结案率98%,挽回经济损失14.8万元,接待来信来访193人次。
2000年,开展“明明白白消费”主题活动,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384件,结案率97%,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7.6万元。
第二节 红十字会
1988年,平舆县红十字会专职编制3人。名誉会长由县委书记担任,会长由县长担任,副会长由副县长、卫生局局长担任,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卫生局长任秘书长,副局长任副秘书长,专职秘书1人,负责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红十字会主要负责社会救助、急救知识培训及人道主义精神宣传。1997年,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全县无偿献血活动。1988~2000年,县红十字会接收发放国家、省、市红十字会,国际红十字会,中国香港红十字会及中国台湾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药品、衣物、大米、面粉、食品等约20余种,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医疗救护及赴灾区治疗病人近3万余人次。
第三节 老区建设促进会
1994年12月2日,平舆县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县老促会)成立,与县扶贫办合署办公。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任期4年。主要工作: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党和政府对老区的优惠政策;调查研究老区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加强老区建设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老区政府研究制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的长远规划,运用科学技术开发资源,为发展老区的农、林、牧、副、渔、科技、教育、文化等提供咨询服务;为老区的产品、劳务在国内外开拓市场,疏通渠道;协助老区政府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老区建设培养实用人才等。
县老促会成立后,积极开展工作,广泛调查研究,写出多篇调研报告,分别刊登在地委、行署刊物或《驻马店老区建设》上,如《平舆县温棚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1998年5月)、《向小康迈进的古槐镇》(1999年)等。配合有关部门从省、地争取各方面资金,兴修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乡村卫生医疗及教育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