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事 劳动
1988~2000年,人事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1994年开始对行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1996年开始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过文化考试、综合考核、择优录用等方法从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招聘录用国家公务员。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由国家统一分配改为双向选择。统一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走上正常化轨道。
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企业自主招工。加强劳动保护,实施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党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包干制度。
第一节 人事
一、人事制度改革
1988年开始对乡镇和局委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于1994年推及全体国家工作人员。1992年进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以往的任命制、终身制改为聘任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综合考核,择优选聘。1996年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全县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外,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至1998年,共有1418名干部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二、干部调配
县内科级干部调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股级以下干部调配由县人事劳动局办理。县外干部调动由两地人事部门协商办理,着重解决夫妻两地长期分居问题,并优先调入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县内调动根据工作需要,科技人员专业对口调整,两部门协商后,由县人事部门办理手续。1988~2000年,县人事劳动局共办理股级以下干部调配950人,其中调入149人,调出226人,县内调整575人。
三、干部任免
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全县各级干部的管理和任免权限是:县级干部由市委管理,科级干部由县委管理,股级以下干部由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局共同管理。1988~1998年股级干部任免由县人事劳动局办理,1999年起,正股级干部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县委、县纪委正副职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县政府正副职及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代会选举产生,县政协正副职由县政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换届时,县委正副职由上一级党委任命,县人大、政府副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党委正副职由乡镇党代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人大主席团正副职由乡镇人代会选举产生。
1988~2000年,县人事劳动局共任免干部1112人,其中任股级实职240人,科员、办事员616人,免职256人。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88~1996年,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分配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充实教育、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分配原则,由人事劳动和教育两部门指令性分配。1997年后,学生分配按照并轨生双向选择、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定向生到定向单位的分配原则分配。2000年,学生分配部分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1988~2000年,全县共分配大中专毕业生2394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88年后,平舆县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是3~10人,1999年是较多的一年,为13人,分别被安置到公、检、法、司和交通、审计等单位,5名随军家属分别被分配到教育、农机、城建、民政下属单位。并按照上级要求,对当年军转干部进行了上岗前的专业培训。1988~2000年,平舆县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89名,其中营职6人,连排职83人。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87年底,全县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改革,县科委设立平舆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职改办),负责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审查、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参评范围为经编制部门核准不行使行政职能的独立企事业单位。评审程序是根据评审条件,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县职改办核查,逐级上报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中级职务由地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高级职务由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经批准具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根据岗位余缺情况聘任,聘任上岗后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1991年10月,全县首次专业技术评聘工作结束,并将此项工作移交县人事劳动局负责管理。此次专业技术评审共评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647人(不含中小学教师),其中高级20人,中级361人,助理级1207人,员级1059人,涉及17个系列36个单位。之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轨道,每年评定一次。1992年4月起,推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统陆续取消评定方式,实行全国统考取得资格。到2000年全县共评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785人。
七、人才市场管理
1996年11月成立平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加强人才的开发、培养和使用工作。根据县人才需求状况和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按需培养、保证质量、提高层次”的原则,从高、中招落榜生中筛选优秀者到省内外大中专学校深造。到2000年,共委培各类专业人才812人。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66人。1997年开始在全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展单项人事代理、人才招聘工作,对“五大生”(函大生、电大生、职大生、夜大生、自考生)和获科技成果者择优招转录用聘任制干部790人。
八、编制管理
1984年4月24日设平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规格,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1996年3月升为正科级规格,为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制定其改革方案等。根据其职责范围,1987年核定全县机构37个,编制人员1730名(实有1852人)。1990年核定全县行政机构43个,其中县直机构25个,编制774人(实有人员1012人),乡镇机构18个,编制923人(实有859人)。核定全县事业机构629个(县直104个,乡镇525个),人员编制10292人,其中县直2700人(实有2995人),乡镇7592人(实有8410人)。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有5068人(县直1849人,乡镇3219人),差额补贴6571人(县直1077人,乡镇5494人),自收自支941人(县直674人,乡镇267人)。1991年核定卫生事业机构27个,编制1265人(实有1265人),其中县直单位9个,编制695人,乡镇机构18个,编制570人。1996年进行机构改革,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额750名,比实有人员1082人少332人,精减30.7%;乡镇行政编制总额692名,比实有人员914人少222人,精减24.3%。全县各级行政编制1442名,比实有的1996名少554人,精减27.8%。公、检、法、司机关的人员编制仍实行单列管理,编制478人(实有598人)。至2000年,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未变。
第二节 劳动
一、劳动就业
劳动用工制度 1984年前,县劳动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实行统包统配劳动力制度。1984年起,在招收工人时,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仍为固定工外,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劳动固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
1992年后,进一步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实行全员劳动优化组合,建立在岗、试岗、待岗制度,实行职工和岗位的双向选择,允许职工辞职,从事其他职业。
1995年1月《劳动法》正式实施,企业打破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此后,劳动合同制成为全县国有、集体及部分私营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招工 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采取“统包”办法安排城镇劳动力就业。80年代,平舆县推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由于平舆县工业基础薄弱,企业经营困难,企事业单位招用工人数量少,年招工指标在100~200人之间,报考人员却在2000~3000人。为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招工政策、招工指标、报名程序、考试成绩公开,择优录用。招工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具体实施,同时动员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子女在劳动服务企业就业,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集体合同制工人招收录用手续。1987~1993年,每年安排第三产业就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在300~800人之间。至1993年,全县共成立劳动服务公司39个,创办集体企业57个,招收集体合同制工人6792名。
1993年,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临时工、招用的集体工、在国有企业岗位上的混岗工1800多人进行了选招,办理了全民合同制录用手续。
1998年,取消了由劳动就业机构招工的传统体制,企业招工和劳动者求职走上市场化运作轨道,劳动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用工的合同签订、工资最低标准的执行、安全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工作。
再就业 20世纪90年代初,为使企业减员增效、轻装经营、快速发展,对企业单位实行下岗待业制度。1998年,下岗职工增多,商业、交通、工业等17家下岗职工集中的企业单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全县2829名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除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外,还采取“三三”制(国家、地方财政、企业各三分之一)办法筹集资金,为下岗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破产法》规定,对设备老化、产品滞销、经营困难、负债累累的企业实行兼并或破产。1996年之后,县化肥厂、外贸公司、石油公司、小麦淀粉厂等企业先后破产,失业职工增多,县成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积极协调,大力宣传,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宣传媒体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转变观念,不等不靠,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之路。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每年向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100多万元,解决他们创业中的资金不足问题。通过自谋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全县每年安置失业人员近800人。
就业培训1986年,县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主要负责新招工人的岗前培训和外出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新招工人100多人,农村劳动力300多人,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待业人员200多人。1998年后,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加,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增加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每年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或再就业培训人员在2500人左右。另外,以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导,联合电脑培训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校等7家职业培训学校,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至2000年,共培训农民工近3000人,其中90%以上实现了转移就业。
劳务输出 80年代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业机械化程度快速提高,农闲多于农忙,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增加。全县有农村富余劳动力26万人,每年新增劳动力1.3万人。县委、县政府为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充分发挥天地防水总公司驻外分公司的纽带作用,收集工程信息,组织施工人员,为外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注重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的带动作用,利用各自的市场、人际关系等优势,带动亲邻外出。还通过县劳动力市场和县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和发布有效用工信息,引导农民外出有序流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全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超过10万人。90年代末,年输出20万人左右,其中通过劳动部门有组织地输出2.5万人。
二、劳动合同与仲裁
1986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始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至1995年,每年接待上访人员100余人,立案3~5件,年结案率90%以上。1993年之后在全县职工中逐年深入开展学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提高了职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1995~2000年,接待上访职工的人数大大上升,每年一般在200~300人之间,立案5件以上。1999年受理劳动案件17起,当年结案12起,其他5起委托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和工伤等级鉴定后再处理结案。
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1989年开始开展合同签证工作。到1995年,每年办理合同签证1100~3000份之间。1995年5月,平舆县抽调劳动、公安、检察、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历时40天,对全县29家企业、18家个体商户开展用工大检查,补签劳动合同1205份。2000年审查11家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发现112份合同内容不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分别予以补正,对56份违法合同作无效废止。是年签订劳动合同1160份,受理劳动争议8起,处理结案8起。
1988~2000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劳动合同进行逐份登记,分类编号,建档建卡,实行科学管理。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8起,结案58起,其中调解结案47起,裁决结案11起。
三、安全监察
1988年之后,平舆县劳动部门发挥其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作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利用媒体宣传劳动防护法规,每年开展安全大检查3~5次。1992~1995年查出事故隐患330多起,重大安全事故隐患10多起,因及时整改,消除了事故发生。1995年,对隐患突出的油厂锅炉房进行了重点整顿,对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落实。同时,对全县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了建卡和定期检验,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举办电工、司炉工、起重工等特殊工培训班,使特殊工持合格证上岗。1997年,进行了6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下达安全监督指令书,督促其立即整改。到2000年,全面实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县政府与全县18个乡镇和相关局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局委与二级机构,各企业与车间、班组、职工,都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根据人事部1994年《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人事厅1995年《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意见》,1996年平舆县开始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本人政治思想、平时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专业技术考核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实行评分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工人通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获得证书后执行技术等级工资。2000年底,全县共有12262人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率为92%,其中,初级工4086名,中级工5120名,高级工2256名。
五、职工保险
1986年,平舆县开始对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是年,参加统筹单位20个,职工145人,收缴养老基金2.67万元。1998年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行全省统一比例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即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企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是年,参保单位56个,职工人数5787人,收缴统筹金420万元,其中企业单位缴350万元,个人缴70万元。
20世纪80年代末,平舆县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1999年后称失业保险)服务。1994年8月,县政府印发《平舆县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范围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保险金征缴比例: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并建立县级待业保险基金。1995年之后,县国营企业化肥厂、机械厂、大修厂、油厂等相继破产,失业职工增多,有1375名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每月人均150元。1999年5月,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失业救济对象拓展到全县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参保单位有300多个,职工22014人,其中事业单位13844人,全民企业4686人,集体企业3484人。
1998年8月,开始开展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和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并上缴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记账。1999年出台了《平舆县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当年,全县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53个,参保率为70%,参保职工5600人,筹集资金12.73万元,到1999年底,有14名女工享受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金共18615元。
第三节 工 资
1988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1134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258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836元。1990~2000年,职工工资进行多次调整,大范围的调整分别在1993年、1997年、1999年。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离,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工资运行体制,形成了新的增资制度。机关单位公务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称职以上),每5年晋升一次级别工资,2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技术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称职或合格以上),每2年晋升一次职务工资。到1994年,全县完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为1.75万名职工(机关2100人、事业1.14万人、离退休4000人)办理了工资套改手续。
1997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原每人90元提高到110元,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增加14元和按比例增加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20元离退休费。全县职工人均月增资20元。
1999年,机关人员基础工资由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原来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
80年代末,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包干、标准工资建卡。1992年,对全县52个企业单位的升级指标进行了测算,经核实符合升级的14个,审批升级指标2460人,月增资1.48万元。到90年代末,由于企业产权制度不断改革,职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人均月160元。
2000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4705元,其中国家机关职工年人均6425元,企业职工年人均3626元,事业单位职工年人均4687元。
第四节 离休 退休(职)退养
一、离休
80年代末,县内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并在平舆县工作的人员有754人。到1988年已办理离休手续的449人,其中享受县(处)级待遇的125人。离休的449人中,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工作的2人,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26人,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底参加工作的421人。到1990年,全县离休干部521人。1995年,离休干部601人,其中享受副地(厅)级待遇的1人,享受正副县(处)级的148人,科级及以下452人,70岁以上的有75人。2000年,全县离休干部总数479人,70~79岁的409人,80岁以上的33人,享受副地(厅)级1人,享受正副县(处)级待遇的130人,正副科级49人。1927年8月~1937年7月6日参加工作的2人,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参加工作的8人,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12人,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底参加工作的457人。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医疗费实报实销,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另发护理费。
二、退休(职)
按照国家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一系列规定,平舆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工人正常退休后,允许1名16~25周岁未婚子女接班。1986年9月取消干部自然减员及工人正常退休子女接班制度,但工人因工伤残退休者仍可由1名16~25岁的未婚子女接班。1988年之后,科级干部的退休手续由县老干部局办理,股级以下干部及工人退休手续由人事劳动局办理。1988~2000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职)人员2620人,办理工人退休(职)人员3060人。
三、退养
80年代后,对20世纪50年代参加工作、年龄达到50周岁但不到退休年龄、配偶在农村、夫妻分居的工人及同样条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企业干部,实行提前退休养老,待到退休年龄时补办退休手续,时称“退养”。退养人员子女限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顶替接班,接班子女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退养人员回农村承包其子女的责任田,即退养换工。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领本人工资的50%,不足40元者,按40元发放。
第五节 机 构
平舆县劳动人事局 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内设办公室、干部股、工资福利股、奖惩股、劳动保护股、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劳力计划股、培训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36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委办公室与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1991增设保险福利股、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股。1993年劳动人事局内设机构调整为:综合办公室、机关事业管理办公室、企业管理办公室、职称工资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障服务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社会保障服务办公室。1994年增设劳动监察室。
1996年3月,平舆县劳动人事局更名为平舆县人事劳动局。1997年县人事劳动局内设9个股室:办公室、综合计划股、干部股(同时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牌子)、劳动关系与监察股(同时挂职业技能开发股牌子)、职称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社会保险股(挂离休退休股牌子)、工资股、安全监察股(同时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公室牌子)、仲裁办公室(同时挂平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干部18名,工勤人员2名。至2000年,人员编制未变。
人事劳动局所属二级机构有平舆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平舆县社会保险所、平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平舆县医疗保险中心。
平舆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1988年,平舆县将原劳动服务公司升格为副科级机构,事业性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劳动就业等项工作,内设综合股、培训安置股、企业指导股、待业职工管理股,编制22名。1996年,平舆县劳动就业服务公司更名为平舆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外挂平舆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牌子,为县人事劳动局领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内设办公室、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培训股、企业管理股、失业职工管理股。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待业职工保险基金的统筹收缴及发放、待业职工的再就业;全县待业职工、就业青年的培训及安置工作;全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消化及劳务输出、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管理;全民、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平舆县社会保险所1986年8月,成立平舆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属劳动人事局二级机构,事业编制6人。1996年更名为平舆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也称平舆县社会保险所(简称社保所),为人事劳动局领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6人。内设办公室、财务股、行政事业股、企业股。主要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金征缴、登记、管理、支付、监督,社会保险业务的协调、指导等工作。
平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96年11月成立平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县人事劳动局领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6名,设综合股和人才交流股。负责全县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和人才流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平舆县医疗保险中心 1982年5月成立平舆县公费医疗办公室,与县公费医疗门诊部合署办公。200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消原公费医疗办公室,成立平舆县医疗保险中心,属人事劳动局领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供,编制15名。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与管理,编制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险等。
平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县劳动人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996年11月移交县民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