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 地
第一节 土地资源
1986年,遂平县共有土地面积121318.6公顷。耕地面积77667.22公顷,林地3362.6公顷,园地1119.1公顷,牧草地(草场草丛)311.2公顷,村镇及工矿用地16102.6公顷,交通用地5082.4公顷,水域9408.2公顷,未利用地8265.4公顷。2000年,全县辖区为1222.8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5648.9公顷,园地1195.1公顷,林地3591.6公顷,牧草地295.2公顷,村镇及工矿用地17432公顷,交通用地5410.3公顷(其中铁路用地基本不变,公路增加15公顷,农路增加6.6公顷),水域用地9623.5公顷,未利用地7937.4公顷。
1987年8月成立遂平县土地矿产管理局。
第二节 地籍调查
1989年4~7月,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开始国有土地申报和土地资源详查工作。1991年10月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至2000年,全县共建立初始登记档案8670份,调查登记率100%,发放证书8200份,年检7890份,占应年检宗地总数的91%,并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编排的地籍号,统一汇总上盘,使地籍管理逐步系统化、规范化。土矿局因此被地区行署和地区土矿局授予档案管理一等奖和地籍管理先进单位。2000年,全县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64872公顷,保护率达85%以上,全县共设立18个保护片,1106个保护块,均设立了保护标志、保护区图18个、保护牌280个。县乡两级全部实施微机制图。
一、地政地籍详查
(一)土地申报与登记1988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对全县非农业用地大清查的通知》,是继1950年土地改革后的第二次大规模土地清查。县土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申报登记单位70个,申报宗地674宗,申报面积565.77万平方米。
(二)农村地籍调查 新中国成立后,遂平县进行过两次大规模地籍调查。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时期,第二次是1989年7月,县土矿局在土地资源详查的同时开展全面地籍调查。1989年,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21318.6公顷。其中耕地77667.2公顷,完成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62幅,形成完整的村级以上权属界线档案。1990年3月,县政府成立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拟定《遂平县土地登记工作方案》。县土矿局对全县集体土地进行初始登记,并在玉山乡康庄村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县18个乡(镇)、228个行政村的农村宅基地、耕地以及其他各种用地的集体土地进行丈量、登记、填表。至1995年,全县共建立集体地籍档案400余卷,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62028本,总发证面积1654.1公顷,至2000年底,共建立地籍档案500余卷,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86243份。
(三)城区地籍1993年国家土地局发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县政府下发《遂平县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实施意见》,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城镇地籍调查领导小组,拟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筹措资金10万元,将县城分为三个区进行调查,共调查绘制出57个1:1000标准图幅,涉及33个街坊,8322宗地,12.74平方公里,完成12项成果,通过地区验收,并获95:76分的好成绩。在全县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至2000年底,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6546本,占应发证数的78%。
二、土地变更调查
1989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21318.6公顷,其中耕地为77667.2公顷、园地1119.1公顷、牧草地311.18公顷,村镇及工矿用地16102.6公顷、交通用地5082.4公顷、水域9408.2公顷,未利用地8265.4公顷,根据逐年变更调查统计数字,到2000年底,全县各地类较详查时均有增减,其中耕地净减2018.3公顷、园地净增75.9公顷、林地净增229.04公顷、牧草地净减16公顷,村镇及工矿用地净增1329.4公顷、交通用地净增327.9公顷(其中铁路用地基本未变化、公路增加314.6公顷、农路也略有增加)、水域净增215.3公顷、未利用地净减159.9公顷。从变更调查统计表显示,耕地减幅最大,主要集中在1995年前,1995年后减速较慢;村镇及工矿用地增幅最大,集中在1995年以前,1995年以后减速较慢;村镇及工矿用地增幅最大,集中在1995年以前,1995年以后虽有很多建设占用土地,由于此后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者要占一补一)和开发、复垦、整理制度,保持了耕地总量逐年增加(与1995年耕地数相比)。
三、确权发证
1989年土地详查和1993年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进行确权发证。1990年3月开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以玉山乡康庄村为发证试点,在全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至1995年共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62028本,发证总面积为1654.08公顷,占应发证总数的56%,1996~1999年,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冻结。2000年,县土矿局多次组织业务骨干外出学习、取经;后县政府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同年县土矿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年检、换证工作。
1994年6月起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灈阳大道两侧,汝河河堤以北为发证试点,后在全县铺开,至2000年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6546本,占应发证总数的78.6%。1999年成立地产交易中心,开展地产转让、出租、抵押业务,并逐步规范地籍档案,完善了批办程序。
四、城镇土地定级估价
1997年组织实施全县首次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总体目标是建立遂平县土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土地局颁布的技术规程,采取人工调查与微机分析处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出符合全县实际的土地级别及价格。1997年,城区定级估价区域15.326平方公里,分为三个级别,其中一级地217.5公顷,二级地497.3公顷,三级地817.8公顷,所占比例分别为14.2%、32.5%和53.3%。完成各种图件和文字成果,通过地区验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建设,城镇土地等级及价格已不适应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土矿局根据上级精神,2000年开始着手新一轮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
五、地籍档案管理
地籍档案是指在地籍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达的地籍信息的历史记录。1996年,县土矿局投资近万元,购置档案柜11个,其中铁柜6个。档案管理人员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件表格、声像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2000年县土矿局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又投资2万多元购买一套四组合集密架。请档案局帮助整理地籍档案,用近5个月时间,将地籍档案分类装订成卷,土地登记档案500余宗,全县地籍档案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轨道。
第三节 土地利用
一、国家建设用地
(一)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上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批程序 依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凭上述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三)征地补偿 依据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新法提高了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即土地补偿费由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提高到6~10倍,安置补助费由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提高到4~6倍,但规定最高不超过15倍。在特殊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遂平县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是依据1999年9月24日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县城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9倍,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每1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9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在特殊情况下,每亩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全县一般执行每亩500元。附着物补偿费。仍按省政府《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的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1988~1996年全县共办理国家建设征地271宗,征地面积163.4公顷,其中耕地133.5公顷,非耕地29.9公顷。
二、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批权限改变了原来的分级限额审批方式,采用按用途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程序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批准使用集体土地;
(三)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后的批次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的安排使用,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具体数额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确定。
1988~1996年,全县共办理审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44宗,占地面积17.9公顷,其中耕地8公顷,非耕地9.9公顷。
三、农村宅基用地
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用地标准 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四)审批情况 全县新批农村宅基地1997年以前较多,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农村人口增长得到控制,另因国家自1997年实行建设占地冻结制度,1997~2000年,全县没有新批农村宅基地。1999年以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过去的以新批宅基地为主转变为对现有宅基地年检换证工作为主。1988~1996年,全县共审批农民宅基用地3678户,占地面积61.7公顷,其中耕地34.5公顷,非耕地27.2公顷。
四、用地计划管理
1999年新法实行以前,每年的用地计划只规定每年的占地数量,以及其中不能突破的耕地和非耕地数量界限。新法颁布以后,土地利用计划则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平衡,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节 土地监察及信访
1987~2000年,遂平县的土地矿产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根据省、地、县部署的业务工作范围,围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国有土地申报、土地详查、清理干部职工建私房、城区拆迁改造、小集镇建设及土地矿产审批开展。
监察的工作重点,在农村主要是制止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及临时违法建筑占地和挖矿、毁林地、毁农村牧场、乱建窑厂;城区及小集镇,主要是干部职工买卖土地建私房,开发区占地皮开发。
信访工作在此期间,主要解决县、乡、村、农、林、牧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土地使用权纠纷,实事求是地调查纠正因工作人员工作中失误而造成的颁发错证,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矿产管理局成立后即内设土地监察信访股,1997年组建监察大队,编制15人,主要从事全县内土地矿产监察工作。1990年县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小组,县委副书记程景臣任组长,纪检书记吴锡占、副县长唐元岭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组员。各乡、镇、区都有土地矿产监察员,担负着土地普法教育,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1996年7月,车站镇汪庄有5户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房。土地执法人员劝阻无效,县土矿局对此下达《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5户农民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土地执法人员将此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出动推土机、铲车到汪庄将违法建筑全部推倒,责成5户农民清理现场,土地复种。此举经新闻媒体宣传后,违法占地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常庄乡林场始建于60年代,场内45公顷耕地,1988年9月,常庄村有5户农户抢犁林场耕地,占为己有,被乡派出所传讯。9月30日夜,少数人集中200余人到乡政府要求退还耕地,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县、乡领导人开会做工作,宣传有关政策,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使用权确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87~2000年,全县共查处未批先占、批荒占耕、非法转让等土地案件1110件,罚款1837360元,拆除违法建筑94544平方米,退耕319公顷,群众用地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二、土地信访工作
为适应全县土地信访工作需要,县土地监察信访股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土矿局成立以来,始终把土地信访工作列入工作序列。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河南省发布的《河南省土地系统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的实施办法》。坚持热情接待,宣传调解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由于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深入实际,依法办事,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避免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势头。1987~1996年,共接待来访者4735人次,立案817件,结案735件,结案率达96.4%。
三、“三无乡镇”达标和“执法模范县”创建
为增强人民群众土地矿产管理的法律意识,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1993年5月在全县开展“三无(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理、无违法用地)乡镇”达标评选和创建“执法模范县”活动。县成立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严格按省厅制定的标准实施,做到年年有通知、有方案、有落实、有验收。全县出现依法用地、依法批地、依法管地和争创执法先进的好局面。经县检查验收,乡镇达标率逐年上升,1993年达标乡镇3个,占全县的11%,到2000年达标乡镇发展到12个,占全县乡镇的67%。
第五节 地产管理
遂平县地产交易中心专司地产交易,为县国土资源局二级机构,成立于1999年3月20日,2000年有工作人员23人,下辖3个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土地的客观评估,设计制图,达到合法交易的目的;培育、建立和完善地产市场;理顺经济关系,促进地产的合法经营,使地产市场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让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土地评估
由于土地价格的形成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行政因素、区域因素、税收政策等,土地价格需要专业的评估人员依据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地产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地产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地产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土地评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的。凡基准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物作价入股、联营、上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动、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司法仲裁、征收土地税费、新征地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由经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B级以上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工作程序:接受地产评估任务;确定估价的基本项目;拟定估价作业计划;资料收集、实地勘查;相关资料分析;选择估价方法,试算原地价格;计算价格、调整、确定最后价格;撰写估价报告书;送达估价报告书。
二、土地勘测
土地勘测设计室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勘测设计工作。新征建设用地报批图件的制作,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图件,全县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土地变更图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图件,企事业单位入股上市所需图件,城镇地籍调查图件,矿产企业勘测定界图件。
工作程序: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外业勘测,内业整理,制作成图。
三、交易管理
地产交易所是在对地产进行评估、勘测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的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县城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出赁(转让)、赠与、继承、土地入股联营联建、企业兼并、用地单位合并、分家更名,出租、抵押等地产无经营性转移的工作。
工作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转让与审查,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公证、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增值费,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提出抵押贷款、抵押物估价、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遂平县地产交易中心,1998~1999年共计办理转让134户,土地面积17公顷;出租门面房1246间,面积172320.8平方米;抵押6宗,面积80472.69平方米,减少了国土资源的流失,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