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体制改革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根据省对县“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缴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各乡(镇)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基数补助、超支不补、一定一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年4月,开始全面实施折征代金办法,每公斤应税额为0.408元,农业税征收实行重要改革。
1988年县政府制定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即:核定收支、增收分成、创收自主、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一定三年。
1990年2月,县政府决定对各乡(镇)实行“分收管理、核定收支、增收全留、超支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年3月,对部分企业分别制定“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等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企业归还贷款,实现利润、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引入承包合同,增加政策透明度,发挥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1992年3月,县政府下达《创收抵支计划》,动员各乡(镇)、局委要更新观念,深化改革,组织创收,以缓冲供求,减轻财政压力。对县直47个行政事业单位下达创收目标473万元,抵支任务81万元;对17个乡镇下达创收目标2519万元,抵支任务2105万元;促进全县创办经济实体252个,实现产值2182万元,利润224万元。是年5月30日,县委、县政府制发《综合改革方案》,将财政局原所属17个财政所,移交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办理人事、财政、固定资产等接交手续。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以1993年底财政收入为基数,将全额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上划中央财政。1999年,全县以张店乡试行“零户统管”模式加强财政和财务管理。县财政局印发张店乡“零户统管”的做法,在全县各乡镇积极推广。是年5月,各乡镇区财政所所长,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其职务调整由县财政局提议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查任免。
2000年9月,县政府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出:①修正县对乡财政“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②做好县代乡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准备;③从严控制支出;④清理乡镇政府债务;⑤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⑥发展经济开辟财源。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培植财源、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乡镇范围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全部下划至乡镇,县级不再参与分成。县直国有工业企业及其下发企业所缴的各种税收属县级收入。
第二节 税收体制改革
1986年,县税务局隶属于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下辖按县属行政区划设立的17个乡镇税务所和1个县直征收处,共18个征收单位。1994年9月,县税务局分设为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县国税局”)和县地方税务局(下称“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在全县17个乡镇设国家税收管理所。1996年4月,撤销各乡镇国家税务所,县局下辖直属机构2个: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基层中心税所设立按经济区域划分为7个:有诸市、沈寨、和兴、阳丰、嵖岈山、关王庙、车站。事业单位2个:发票管理所、税务代理所。1997年税务代理所脱钩改制,1998年根据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成立信息中心。
1986年后,税收制度由过去单一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层次的复合型税制。1995年,税收征管提出“两个转移”(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县级税务局实行税收征管建制工作。分税种、分行业制定不同征管办法。对屠宰业实行“统一定点屠宰、统一检疫、统一征税费、分散经营”的“三统一分”管理办法;对建筑业实行从计划投资、到基建承包、施工等各环节跟踪管理的办法;对屠宰税、印花税实行有关部门代扣代缴的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协护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