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政府序列中的最基层政府,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乡镇长实行差额选举,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个别副乡镇长的任免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乡镇长承担本辖区内行政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的最高行政机关,受县人民政府和乡镇党委双重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辖区的行政和经济工作。
1986年,乡镇政府机构设置有办公室、财政所、计生所、民政所、企业办、广播站、农村合作经营经济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教育管理站、水利站、文化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等。
1992年2月,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改革乡镇管理体制的意见》提出:理顺条块关系,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设在乡、镇的站、所采取以下三种管理形式:一是以块为主管理。除原归乡镇管理的文化站、计生所、土管所、司法所、广播站、林果站外,上半年要将农经站、种子站、兽医站、水利站、农机站、财政所等7个站所下放给乡镇管理。这些站所人、财、物全部由原主管部门移交乡镇政府,业务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是条块结合管理。对粮管所、供销社、食品经营处、外贸经营处、保险代办所等站所实行条块一盘棋协调管理。业务、财产仍归条条,行政、党团员关系归乡镇,站所干部调配和行政任职由条块协商后,条条办理手续,党内职务由乡镇党委任命。三是以条为主管理。对农行营业所、信用社、邮电所、税务所、电管站、派出所、工商所、法庭、卫生院、教育管理站、交通管理站等站所以条条为主进行管理。人事、业务、财产归条条,党团关系归乡镇,站、所干部调配、任命需由乡镇商定同意后,方可办理。
2000年,乡镇机构设置有综合办公室、财政所、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司法所、派出所、粮管所、农电管理所、村镇建设土地矿产管理所、邮电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文化站、广播站、教育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水利站、林果站、乡镇企业办公室、信用社、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