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 家庭
第一节 婚 姻
民国时期,承袭封建婚姻制度。男女订婚、结婚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包办。两家联姻讲究门当户对,有权有势的官宦富豪之间相互联姻,完全是政治势力和经济条件的结合。国民党县长李云之妹嫁于县内大地主杨家就是典型一例;中等富裕之家侧重考虑家产相当;广大贫苦之家如贫雇农、小手工者择偶,女方注重男方有能力养家糊口,男方要求女方能做针线活、勤俭持家。也有少数贫家之女嫁于富家,名为妻妾,实为奴仆。由于深受封建思想影响,男女不平等,男尊女卑:男子可以纳妾,一夫多妻;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寡妇再嫁,受到社会歧视,就是仅仅订婚而丧未婚夫的也是如此。男子可以提出种种理由休妻,而妇女却不能提出离婚。
受“早成家、早立子”思想的影响,男女订婚结婚年龄偏低。60%的青年男女童年时即由双方父母订婚。无力扶养子女的贫穷之家,把尚处于童年的女儿送到富裕之家做童养媳,多数童养媳被公婆视为奴仆,受到虐待。大多数青年男女初婚年龄在18~20岁之间,14~16岁的早婚者约占当时结婚总人数的20%。富裕之家之子一般结婚较早,早娶媳妇操持家务、生儿育女,盛行小女婿大媳妇(一般女大于男2~4岁)。
建国后,1950年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严禁纳妾和养童养媳,提倡寡妇再嫁,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确立了婚姻自主、结婚登记的婚姻制度。青年男女多数由媒人介绍自由恋爱,共同到政府登记结婚。《婚姻法》颁布后不久,部分青年解除了由父母包办的婚姻或婚约,童养媳被送回了娘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寡妇再嫁,男到女家落户不再受到社会歧视,妇女主动提出解除缺乏感情的婚姻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青年男女择偶摒弃了讲究门当户对、身价彩礼的旧观念,以注重人的品德和才能而代之。50年代至70年代,择偶注重个人的政治条件、阶级成分,干部、工人和军人是男女追求的对象。地富及有历史问题的家庭和少数贫困家庭的男青年择偶困难,出现换亲(即一家青年男女与另一家青年男女交换结婚)、转亲(即三家青年男女之间转圈交换成亲)的婚姻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农村到城市进行了深刻的政治、经济变革,人们的婚姻观念又起了极大变化。找对象重知识和才能,重家庭成分转为重家庭经济条件。城镇男女青年追求双职工,农村女青年主要看家庭经济条件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才能。男到女家以及鳏寡老人再婚再嫁的也受到社会尊重。但也出现了青壮年对婚姻不慎重,离异者增多的风气。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丧偶后再娶再嫁的现象仍有一定程度存在,城乡男女青年联姻者很少。
建国后,男女初婚年龄普遍提高。1950~1962年,青年男女基本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1963~1979年,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初婚年龄一般为:男24~26周岁,女23~25周岁。1980~1985年,男女初婚年龄有所下降,但基本达到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农村也有少数青年早婚早育,低于法定的结婚年龄的。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业军人等结婚较晚,结婚年龄大多在23~25岁之间。
第二节 家 庭
一、家庭规模
建国前,世俗以家大业大为荣,以分家析产为耻,弟兄们多的一般不分家或分家较晚,所以,家庭规模较大。官宦富庶之家多四世同堂,户人口达30口~50口之多;贫穷人家多三代同堂,一般每户5口~9口人,此种规模的家庭在全县占多数。1934年,全县有85472户,平均每户5.55人;1940年,全县有65042户,平均每户6.44人;1946年,全县有97424户,平均每户5.20人。
建国后,家庭户数逐年增多,家庭规模逐渐变小。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总户数132093户,平均每户4.81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总户数152691户,平均每户4.48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总户数202343户,平均每户人口为5.17人。至20世纪80年代,四世同堂的家庭已少见,三代同居的家庭约占家庭户总数的20%;二代组成的家庭占家庭总户的66.7%;由单身汉、鳏寡老人和老年夫妻组成的一代家庭在城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类老年家庭1985年约占总户数的2%左右。在全县家庭户数中,4口户、5口户所占比例最高,各约占全县总户数的25%;3口户、6口户共占全县总户数的25%。城镇和农村家庭规模亦有不同:1~3口户所占比例县城明显高于农村,4口户所占的比例城乡持平,5口户及5口人以上户所占比例,县城低于农村。
二、家庭成员关系
(1)家长与家人的关系 家长掌握家庭财产和管理家人劳动生产等,为家庭财产主要创造者与支配者。建国前,家长多为男性充当。家长上有长辈,遇事只与长辈商量,决定权仍为家长1人。建国后,提倡家庭民主,提倡妇女解放,家长主宰家内一切的地位开始动摇。互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家长无生产指挥权、决策权,家长权威大大减弱。60年代后,男女家长共同管理家庭。
(2)夫妻关系 建国前,夫妻极不平等,丈夫打骂妻子是常事,故有“娶的妻,买的马,任我骑,任我打”之说。妇女因受“一女不嫁二夫”的封建礼教束缚,挨了打骂,除哭泣、睡觉、回娘家、寻死轻生外,别无它法。建国后,实行男女婚姻自主,对夫权是极大的遏制。加之妇女走出家庭参加了社会上各种活动,是创造家庭财产的主要成员,国家对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又给予保障,夫妻平等、互敬互爱的新型夫妇关系逐步形成,丈夫打骂妻子的现象已很少见。70年代后,不少妇女不仅在治内方面处支配地位,在治外方面也超出了丈夫。
(3)婆媳关系 建国前,上蔡县几乎家家户户婆媳关系对立,矛盾不断发生。媳妇一进婆家,即早起晚睡,承担全部家务,还要侍奉公婆和丈夫。官宦富豪之家,每日早晚还得向公婆祝福问安。一般家庭媳妇要给公婆铺床叠被,端吃端喝,端屎端尿。稍不如意,即遭打骂。公婆亲自打骂媳妇,唆使儿子打骂媳妇是普通现象。建国后,妇女获得解放,媳妇成为家庭主要生产劳动者,地位逐渐提高。50年代,农村妇女开始参加生产劳动,城市出现女职工女干部上班,婆婆在家带孩子操持家务,婆媳关系融恰。60年代,农村娶媳妇不容易,公婆殷切盼着儿子早日成亲,不但不敢虐待媳妇,而且对媳妇过分疼爱迁就。有了孩子,公公看孩子,婆婆操持家务,媳妇参加生产。由于经济地位的变化,出现个别媳妇视公婆为累赘,甚至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社会上流行着“娶个媳妇卖个儿”、“媳妇好做,婆婆难当”的说法。80年代,政府提倡尊老爱幼、尊婆爱媳的社会风尚,城乡出现了许多孝敬、尊重婆婆的好媳妇,婆媳关系日渐好转。
(4)兄弟妯娌关系 家庭中的兄弟关系一般较好,而妯娌关系较差。兄弟不和多缘于妯娌不和引起。矛盾多因家中财产纠纷或对父母赡养问题所致。民国时期,十之八九家庭如此。建国后,多用分家办法解决兄弟妯娌关系。分家后,大多关系趋于和解。
(5)翁婿母女关系 建国前,翁婿一般只是亲戚关系,招婿入赘或把岳父、岳母接到家中奉养者甚少。建国后,虽《婚姻法》规定夫妇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但除个别无儿老人外,一般均未赡养岳父、岳母。70年代后,男到女家落户逐年增多。在女职工干部中,大部分接自己的母亲来家照料家务或带孩子,成为家庭成员。目前农村也有部分妇女接母亲到家照管家务的。翁婿关系较过去亲密。
三、家庭管理
(1)家庭生产管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生产和生活单位。建国前,生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建国后,自1955年,开展互助合作运动起,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复成为生产单位,家庭生产由传统封闭式的小农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转化。在家庭生产管理上一般都是有生产能力者共同商议解决。
(2)家庭教育管理
建国前,一般家庭教育,均是以“忠、孝、节、义”和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的封建伦理道德教育。不过,富豪之家教育子女侧重于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贫穷人家教育子女偏重于听天由命、安分守己。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规范教育人民,提倡“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批判旧的封建礼教和听天由命的迷信思想,随之家庭教育也向此转化。50至70年代,从社会到家庭常以阶级斗争、忆苦思甜为内容教育人民、教育青少年,提高人们的阶级觉悟。工农家庭教育子女政治上求进步,争取参军当干部、进工厂当工人,为人民服务;地富家庭教育子女遵纪守法、规规矩矩,积极参加劳动生产。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变革,引导人们参加“四化”建设,家家户户教育子女努力学习,升学拿文凭,为祖国“四化”建设作贡献。但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恶劣影响和黄色书刊、淫秽录像等的腐蚀浸染,极少数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这是每个家庭极为关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