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 法
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1952年,成立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理。1980年10月7日,建立司法局,管理司法行政,内设人秘股、宣教股、民调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等。止1985年底,共有司法干部29人,乡镇司法助理25名。
第一节 法律顾问
1981年1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开展律师业务,所配工作人员3人,于同年12月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为律师。1985年8月,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有律师3人,实习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1人,另有5名兼职律师。1982年,代理民事诉讼26案,参与刑事辩护43案,代写法律文书14件,解答法律咨询68件,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元。
1983年至1985年,除担任县化肥厂、纱厂、毛纺厂三家法律顾问外,还代理民事诉讼118案,其中经济合同案占66%,为委托方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3万元;参与刑事辩护68案,办结诉讼案45件,解答法律询问1631次,代写法律文书581件,处理来信2051件。
第二节 公 证
1981年1月成立公证处,配备工作人员3名,开展以经济合同为主的公证业务。1981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公证申请2779件,出证274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443件,公民权力与义务公证300件,拒绝21件,结存15件。1984年,县水利局提出对洪、汝河道护堤责任承包合同实行公证。沿河两岸12个乡、324个村的500多件合同,在公证生效后,很快改变了堤防面貌,实现了河道“五化”标准。1985年,县财政局、工商局、农业银行申请对贷款合同公证,经过公证和回访检查,促进了银行收贷任务的完成,县财政局回收了逾期的支农贷款100多万元。公证活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防止纠纷和减少诉讼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建国初期,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和司法科及区、乡行政组织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1954年3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全县区、乡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66年,全县共建调解委员会48个,调解小组3809个,有调解委员4570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调解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增多。1973年,人民公社重建调解委员会,各公社配备专职民事干部1人,负责民事调解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1982年8月,县司法局设立民事调解股,全县25个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乡村居民组及城市街道、工厂、学校等单位设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全县计有调解委员会6218个,调解委员13230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后,及时就地解决了大量民事纠纷。1954年,调解纠纷3700余件;1978年,调解纠纷5820件。1981年至1985年,共调解纠纷20839件。其中,婚姻纠纷2561件,继承纠纷1251件,赡养纠纷1227件,房产纠纷6882件,土地水利纠纷4351件,损害赔偿纠纷3506件,其他纠纷1061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80人。
第四节 法制宣传
建国初期,为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律观念,由人民政府各级行政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1年司法局成立后,即建立法律宣传股。围绕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运用图片展览、广播、墙报、板报、办学习班,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
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培训讲解员2487人。新宪法颁布后,又培训讲解员11217人,深入农村,广泛宣讲宪法的基本知识。
1983年,配合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组织法制宣传队26个,编制宣传材料3250份。并选择典型案例,制成图片,巡回展览。同年12月,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活动中,协助县妇联举办有782人参加的法律知识学习班,编写典型材料10多篇,转发宣传图片40多套。通过宣传月等活动,全县有47万多人受到教育,占全县成年公民的80%左右。
1984年至1985年,法制宣传栏刊出48期,宣传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公证简解、典型案例等,很受群众欢迎。为深入宣传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是年5月编写《法律选编》一万册,分发到全县各村、组,并组织5个法制宣传小组,运用典型案例图片,深入25个乡镇巡回展览,观众达30万人次。
1985年5月,县政府批转了司法局《关于上蔡县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县委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也组建了由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参加的普法领导班子,县人大作出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当年,举办了3期普法骨干培训班,培训骨干349人,作法制报告2453场,受教育人数达85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