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业管理
第一节 经营管理
民国时期,县城除一家官办工厂外,其余几家小工厂均为私人开办,经营形式多为个体,极少数为合股经营,厂长(经理)负责一切经营活动。建国初期,工业企业分国营、集体、私营三种经济成份。地方国营厂长由政府任命,管理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领导、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决策研究)制度;集体性质的合作工厂、社、组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监事会进行经营监督。县建立手工业联合社,负责协调厂、社、组的业务。1958年后,相当一批厂、社转为国营工厂,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1962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继续贯彻“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文化大革命”中,工厂的一切活动由革委会研究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厂普遍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一切经营活动由厂长决策。1982年,贯彻国务院整顿企业的精神,扩大企业自主权,积极推行《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国营工厂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工作暂行条例》,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经营管理面貌发生很大变化。
第二节 计划管理
对工业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始于1953年。工厂依据国家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编造季度和年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原材料供应。原料、产品基本由国营商业包供包销。1958年,搞“一大二公”,一批集体合作工厂过渡升级,国营工厂由原来的两家猛增至20家。由于盲目上马,设备、技术条件差,经营管理跟不上,计划实施困难,不少厂出现亏损。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有11家国营工厂复退转为集体企业。由于“降温”,计划经济得以实施,生产稳步发展。1966年以后,工厂虽编造计划,因停产闹革命,计划往往难以落实。1979年后,工厂扩大了自主权,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国家对企业一般不下达指令性计划,只下达指导性计划。工厂依据社会需要,研究市场信息,制定生产计划,沟通供需渠道,增强应变能力,由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工厂活力增强,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节 劳动管理
国营工业 1953年,国营工厂实行计时工资制。1958年,国营工厂猛增,劳动管理实行定级、定额工资制。1962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办法,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三级经济核算,企业经营逐步正规。“文化大革命”中,把基本工资加奖励和其它奖惩办法当作物质刺激的管、卡、压批判,原有规章制度被废除,操作无规程,质量无检验,出勤无考核,消耗无定额,致使产品质次价高,工伤事故多,亏损严重。1979、1980年,国营工厂普遍进行整顿,恢复了以往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一改前期的混乱面貌。依据行业各异,劳动工资有五种:一、计件工资:在定产定质、定消耗的基础上,按产品(或半成品)的数量发给车间,班组工资;二、小集体超产计件工资:在五定(人员、设备、产量、质量、消耗)基础上,除按产品数量照发工资外,超额部分另发给奖金;三、小集体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厂对车间实行利润包干,车间独立核算,欠利润部分,按四、六比例扣发基本工资;四、联系成本计酬,超罚、节奖;五、浮动工资:主要是微利和亏损企业,每月提取一定的工人工资浮动,与经济效益挂钩,体现按劳付酬原则。
二轻工业 1958年前,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劳动管理按社章规定进行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劳动工资为计件制。1958年,受“共产风”影响,多部分转为合作工厂,不讲经济效益,不计成本核算,分配实行工资制(除伙食外每人每月4元工资)。1961年恢复计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中,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规章制度被废除,实际是吃“大锅饭”。1975年,部分工厂开始搞班组核算,实行定额管理。1978年后,恢复各项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走向正规。生产有定额,质量有检验。工资形式,一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二是定额生产,超奖欠罚。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大部分企业扭亏增盈。
乡镇工业 乡镇工业原为人民公社化后的社队工业。1981年前,社队工资寥寥,劳动管理多采用定人员、定任务、定生产费用、定工资办法、定完成利润后发工资,并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完不成利润扣发部分工资。1982年,实行以销定产,上级仅下达产值计划,工厂基本依靠市场求需安排生产。乡镇对企业采取两种管理方式:一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完成生产任务,从利润中提取管理费;二是实行承包,一定几年,每年按承包规定,上交乡镇管理费。工人工资:一是计件工资,二是基本工资加奖励,旺、淡季调剂,三是定额工资。超、减产实行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