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统 计
建国前,上蔡县无专门统计机构。民国时期,县政府内由省统计处直接委派统计员一人,负责全县土地、人口、教育等方面数字的搜集和统计。
建国后,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内设统计组,主要负责农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的统计。1954年3月,设计划统计科,同时,在全县各区配统计员一名,业务范围扩大为对耕地面积、农作物产量、牲畜等数字的统计和普查农村基本情况。除统计工作外,还编制生产方面的计划。1955年,计划统计科并入县计划委员会。统计业务又增加了对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劳动工资、交通邮电、物资、财政金融、税务等内容,同时负担着对全县人口、手工业、私营商业、物资库存量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农民家庭收支情况的调查工作。
1958年以后,对各项中心工作进展情况和生产进度情况的统计要求愈来愈细,统计数字要做到月报、旬报、3日报甚至日报、6小时报。由于受到“五风”的影响,下边的数字完全根据领导的意图进行编造,导致了统计数字严重失真。1979年,县计划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了大跃进时期在统计工作上的浮夸风,整理编印了《上蔡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49-1978)》一书。这部资料汇编精确地反映了上蔡县建国后30年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它包括了综合、农业、工业、交通邮电、基本建设、物资、商品、财政金融、劳动工资、文教卫生等10类。
1980年2月,县设统计局。除进行日常的统计业务外,还开展了农村经济情况调查和农业产量抽样调查工作。1980以后,每年都整理编印了《上蔡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精装本)一书,同时照例发布一次《上蔡县国民经济统计公报》。至1985年,共编印统计资料6本,发布统计公报6次。
第六章 审计监督
民国27年(1938)7月23日,国民政府颁布《审计法实施细则》,据此各地建立了审计机构。建国后审计监督工作由县财政科(局)管理。1950年5月,县财政科配审计员一人。
1951年元月21日,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为加强财政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纪律令》的规定,设置审计、监察机构,并对违反财政纪律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52年底,县财政科配备财政监察员一人并与审计员合署办公。
1958年4月,财政局与税务局合为财税局后,至1978年,审计监督机构和人员均未设置。
1979年4月,根据上级指示,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2人,10月底建立监察股,监察股行使职权至1983年底。
1984年3月,始建审计局。内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商粮贸审计股、工交基建审计股、农林水审计股、审计事务所等机构。
民国以前,经济工作很少管理。到民国时期,经济管理工作开始引起重视。但由于官场腐败,贪污成风,虽有审计机构,实际上是徒有虚名。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在大力搞好廉政建设的同时,把经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51年起,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地进行了严肃处理。因而,有效地制止了贪污、浪费、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文化大革命”十年,财政监督审计工作瘫痪。
1978年元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河南省委联合调查组,对上蔡县挪用“75.8”水灾救灾粮款的违反财政纪律问题进行了检查。
1979年,根据财政检查,将农造厂、机床厂违反控制购买规定,购置的吉普车各一部交县财政局人库封存。
1980年以后,在继续深入检查的同时,对于群众揭发财政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了认真受理。1980年,群众来访7人,检查了4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6090元。1981年接待群众来访25人次,受理群众来信3件,检查了5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26162元,处理收回金额154438元。1982年,接待群众来访105人次,受理群众来信4件,配合县纪检会对两个单位进行了专案调查,检查了6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922345元。同年对农机公司违反财政纪律赊销商品问题进行了专案检查。1983年,接待群众来访78人次,受理群众来信5件,除配合县纪检会对电业局进行专案调查外,重点是按照国务院[1983]131号文件和省财政厅[1983]财企字19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参与了企业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099404元。1984年上半年,通过对粮食局、食品公司、棉麻公司等71个重点企事业的抽查验收,结果比单位自查和本系统互查净增违纪金额432363元。上蔡县审计局建立后,通过组建、宣传、培训、试审,于1985年4月22日正式进驻县粮食局,对局本身和所属30个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的1983-1984年两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逐一进行了全面审计。接着对烟草公司、水利局、县农业银行等部门的44个单位开展了审计监督工作。除农行审计尚未结论外,共审出各种有问题资金总额3756000元,其中违纪金额3138000元,影响经济效益金额367000元,帐项差错金额36000元,其它有问题金额215000元。上述金额应上交财政的862000元,其中上交中央财政的164000元,交地方财政的698000元。此外,还动员出帐外和闲置的水利资金128000元,重新安排农田水利专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