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民国年间,县无管理房产的专门机构,私房由个人管理,公房归使用单位管理。建国后,房地产由城关镇人民政府主管。1950年,城关镇人民政府依照《土地改革法》抽调人员对房地产进行丈量,并向城关2073户7864人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共12181间、247960平方米的房子明确了产权。县人委财政科主管契税工作。
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依法没收了县城48家官僚、地主房地产,共没收房屋871间,其中瓦房142间,海青房216间,草房513间,作为公用。
1958-1960年,因受“共产风”的影响,实行住房公有化,随意拆除或占用公房私房。共计拆除各类房屋2427间,其中瓦房728间,草房1699间。1961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纠正“一平二调”错误的指示,县成立退赔办公室,按瓦房每间赔300元,草房每间赔200元的标准,共计应赔55.82万元,后因财政困难,退赔工作停止。
1960年4月,建立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隶属县财政局,有职工16人,管理公房43738平方米。
1961年,根据中央指示,县对私房和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此次共接管和经租147户953间房屋。1987年以后,中央指示对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到1985年园满结束,上蔡被驻马店地区评为落实私房政策先进县。
到1985年,房产所共管公房3515间,73664平方米,其中生产营业性用房25937平方米,职工住房39686平方米。
征收公房租金始于1961年,租金标准分住宅房和非住宅房两类,均为低租金制。职工住房月平均每平方米0.096元,生产营业性房为1.05元。房管所月平均收房租36113元,租金的60%用于房屋维修和新建,40%用于单位的各项支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房产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工作阶段,即由服务型向开发型转变。除完成原有的管理和修缮工作外,先后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交易所和劳动服务公司,参与房地产的出租、买卖、房地产市场评估以及“三产”(产业、产权、产籍)管理,共发产权户籍证8100户,交易额达700万元,成交户数641户,上交契税30多万元。自筹资金195.8万元,在白云观市场东侧、北侧和龙潭市场三地,建房103套,计314间8659.8平方米,使103户搬进了新居。还采取合资方式建设蓍城商场、卧龙商场和电业局办公楼等公用楼房,并发动职工集资50万元,配合南北大街的扩建工作。1993年,房产所共有职工180人,上交税金20万元,并盈利4万元。
第二节 地产管理
建国前,县设有契税局,全县72里,每里有勘丈员一人,负责宅基和土地转让丈量。建国后,县城地产由城关镇人民政府主管。
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国家建设用地,经土管部门批准后,到县主管部门办理征用手续。1975年后,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种粮地:一等340元,二等300元,三等260元,四等220元;蔬菜地:一等600元,二等550元,三等500元,四等450元。房产权归单位所有,地基仍归国家所有。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城镇公共建设和集资建房逐年增多,仅1986年,地皮收费面积达48.928万平方米。同时,土地补偿价格相应提高,一等地每亩1.2万元,二等1万元;三等0.8万元。到1993年,土地每亩价格上升到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