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机构
第一节 封建社会时期的县政府
秦置上蔡县后,设县令、县丞、县尉,掌县内事务。以后设置无甚大的变化。汉代设主簿典领文书,办理事务;明清时主簿与县丞同为知县的佐官。元代设典史,掌管缉捕、狱囚。明代废除县尉,其职责为典史掌之。清代设知县、县丞、典史、主簿等官吏掌管县内事务。同时设有教谕,主管教育,传播儒家经典。清代县政权机关称县署,上蔡县署址在城内东大街路北(今人民影院东侧)。县署内设刑房、吏房、户房、兵房、工房、礼房等办事机构,分掌司法、民政、财政、军务、工商、教育等事务。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巡警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立劝学所,主管教育;宣统元年(1909),设立公款局,主管地方财税;设自治筹备事务所,兴办地方自治。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县政府
民国初年,上蔡县政权机关沿袭清代称公署,机构设置与清末类似。知县有时称县知事。民国17年(1928),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政府机关内设科,第一科管民政、教育及收发。第二科管财政。第三科管实业。各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县长兼理司法。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划分县的等级,上蔡定为三等县。民国20年(1931),设教育局、财政局、警察局、建设局。民国25年(1936),设税务局、军法承审局、司法处、财务委员会。民国26年(1937)设兵役科,次年,改为军事科。民国36年(1947),县政府内设机构有秘书室、会计室、书记室、军法室、合作室、司法处、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军事科、社会科;直属机关有警察局、税务局、邮政局、财务管理委员会、田赋粮食管理处、统一税捐委员会、自治税捐处、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农业推广所、民众教育馆、电话管理处、卫生院、救济院、民众自卫总队。
民国初期,上蔡县基层政权机构设置沿用清代里、闾、村制,全县划分为72里,里设里长1人,办事人员若干人。民国20年(1931),试行自治,废里、闾、村制,实行区、乡(镇)、保、甲制。全县设9个自治区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各1人,文书、书记各1人,分民政、文化、经济、户籍、兵役5个股,各设股长、股员各1人。区队副1人(区长兼任区队长),警卫30-50人。每乡设正、副乡长各1人,民政干事、文化干事、警卫干事和书记各1人。乡队长1人,警卫15--30人。保设保长、保干事、保队副、保丁各1人。甲设甲长1人。
附:日伪政权
民国33年(1944)6月,高野中尉率日军独立步兵26大队3中队60多人占据上蔡县城。国民党县政府东迁距县城70华里的高庙寨。日军在县城建立“维持会”和伪县政府。汉奸程子敏任维持会长,康荣森、麻登云、邓浩然先后任日伪县长。日伪县政府下设财政科、民政科、教育科、建设科、警察局等办事机构,并在县城周围建立日伪乡政权。民国34年(1945)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日伪政权瓦解。国民党县政府于8月19日迁回县城。之后,清查惩办汉奸,日伪县长康荣森被处决,其他汉奸被逮捕监禁。
第三节 人民政府
1947年8月,豫皖苏军区独立旅一团政委苗九锐、三团团长李跻清率部来上蔡开辟新区,在今崇礼乡三里党集建立上蔡县民主政府,李跻清兼县长。先后开辟高庙、高岳.蔡沟、东岸、塔桥、洙湖、射桥(不久划归汝南)7个区,并建立县大队和区小队武装。县政府内设秘书室、公安局、司法科、财粮科等办事机构。1948年10月,经七地委批准,在上蔡、郾城、西平、商水四县交界处的华陂乡大赵村建立洪河县民主政府。王伯重任县长,辖华陂、朱里、百尺、天良、盆尧(不久划归西平)5个区,并建立县大队和区小队武装。内设机构有秘书室、财粮科、司法科、公安局、邮电局。
1949年春,上蔡县全境解放。3月17日,经中共汝南地委批准,上蔡、洪河两县民主政府合并为上蔡县人民政府,王伯重任县长。1950年底,县政府机构有秘书室、司法科、民教科、公安局、邮电局、实业科、粮库、工商科、税务局、合作科、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县武装大队等12个单位。全县设蔡沟、东岸、洙湖、五龙、华陂、百尺、东洪、黄埠、城关9个区。
1956年1月,上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人民委员会。县政府秘书室改称县人委办公室。政府直属机构有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科、民政科、农业科、财政科、文教科、卫生科、交通科、计划统计科、工业手工业科、邮电局、水利局、粮食局、税务局、兵役局、供销联合社、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农产品采购局、商业局等22个单位。同年4月,撤销区建制,全县设25个中心乡和一个城关镇。
1958年撤销乡建制,全县建14个人民公社,并建立上蔡县上游人民公社联社。县直机构合并成政法公安部、工业交通部、农业部、财贸粮食部、文教卫生部。1961年建9个区公所,14个人民公社分为50个人民公社。1962年7月撤区,全县调整为26个人民公社。1966年,并为20个人民公社。
“文化大革命”初期,政府机构瘫痪。
1968年5月建立上蔡县革命委员会,下设政工组、办事组、生产组。生产组辖农业组、工交组、文卫组、综合组。公、检、法实行军管。1970年5月,先后撤销农业组、工交组、文卫组、综合组。1971年夏,建立工交局、农林局、水利局、财政局、商业局、文卫局、计划委员会。1973年12月,撤销办事组和生产组,建立生产指挥部。1976年底,县革委工作部门有生产指挥部、公安局、法院、民劳局、工业局、二工局、邮电局、交通局、电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文教局、卫生局、计划委员会、供销社、中国农业银行上蔡县支行、科学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等23个单位。全县共辖25个人民公社。
1981年8月,上蔡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撤销上蔡县革命委员会,恢复上蔡县人民政府。1983年底,改25个公社为25个乡(镇)。1989年底,县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府办公室、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物资局、统计局、审计局、一工局、二轻局、乡镇企业局、交通局、邮电局、电业公司、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渔业局、农机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公司、医药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保险公司、教育体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档案局、烟草专卖局、史志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武装部、招待所、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等58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