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6年,县政府卫生科、县妇联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969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卫生组增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人。1972年,县卫生局配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1人。
1974年元月,成立上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赵涌海(县生产指挥部副指挥长)兼主任,委员8人。下设办公室,人员有6人,全县各公社配计划生育助理1人。
1975年12月15日,县委调整充实上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主任邱有德,委员13人。下设办公室,人员有8人。
1978年6月10日,改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邱有德,成员12人。下设办公室,人员有7人。
1979年3月9日,县委调整充实上蔡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邱有德,成员16人。下设办公室,人员有12人。
1981年11月22日,上蔡县编制委员会批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内设人事股、业务股、财务股。
1984年7月,改上蔡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为上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事人员29人。下设办公室、人事股、宣传技术股、财务股,各乡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节 专业队伍
50年代和60年代县举办接生员、卫生员训练班,讲授有关计划生育知识。1973年秋,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在上蔡举办技术培训班,受训72人。1974年春,各公社配3-5人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小分队,共75人,经常深入各大队进行技术指导工作。1975年冬,郑州第三人民医院和第五人民医院和来上蔡县救灾的医疗队,为县培训了一大批节育技术力量。1979年以后,全县每年都要从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请来医德高、技术好的主治医师、医师对全县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1-2次。1985年底,全县计划生育技术专干有238人,其中主治医师3人,医师16人,医士32人。全县各乡镇的143名技术人员中,国家干部36人,集体人员102人,招聘7人。还有会做人工流产的89人,会上环、孕检的各102人,会透环的25人,能写会画搞宣传的16人。
1980年,从各公社(镇)计划生育小分队、县直待业青年和社来社往的卫校毕业生中选拔计划生育专干30人,分配到各公社抓计划生育。
1984年县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25个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
第三节 政 策
70年代初,县委、县革委根据国家制定的方针,在生育上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要求育龄妇女普遍实行晚(即晚婚晚育,男晚婚年龄为24周岁,女晚婚年龄为22周岁,晚育年龄为24周岁)、稀(即一、二胎必须间隔5年)、少(即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两个孩)。1980年,县委、县革委根据中共中央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说服有遗传疾病的青年或夫妇不结婚或不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逐步开展婚前检查和遗传咨询,做好孕妇围产期和婴儿的保健工作。对实行晚婚和生一个孩子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如下奖励:
(1)国家干部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婚假延长到15天,结婚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先。
(2)领独生子女证的双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直到小孩14周岁。独生子女母亲的产假延长到半年;产假期间不影响评综合奖、评先、晋升、调资。
(3)领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均为农民的,每年奖励60到80个劳动日;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个独生子女分给双份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4)对领证的独生子女在人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农村宅基地分配七个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实行节育手术后的职工,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对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1)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的,每月扣罚夫妇双方工资的各15%,直到小孩7周岁;夫妇双方二年不得评综合奖、评先、提职、晋升,并取消一次调资资格。生三胎的,每月扣罚夫妇双方工资的各20%,直到小孩14周岁;夫妇双方四年内不得参加评综合奖、评先、提职、晋升,并取消两次调资资格。
凡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福利等待遇,不发产假工资,不享受困难补助和幼托补助。
(2)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征收夫妇双方年收入15%的超生费或收回一份责任田,直到小孩7周岁;生三胎的,征收夫妇双方年收入20%的超生费,或收回一份责任田和自留地,直到小孩14周岁。凡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3)凡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日起,是国家干部、职工的,每月扣罚夫妇双方工资的各30%;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扣罚夫妇双方月收入30%。如果采取了补救措施,所扣罚部分原数退回。
(4)已领独生子女证又计划外生育者,取消其光荣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按超生进行处罚。
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除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 措 施
上蔡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工作为主)的计划生育方针,采取了多方面的节育措施。
(1)坚持宣传教育 1956年,县人民政府卫生科和县妇联共同在城关镇建立4所计划生育指导站,传授避孕知识,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党店、蔡沟、张集、张寨、洙湖等地先后建立计划生育指导站。1957年3月,城关镇建立计划生育宣传站。
1963年,县卫生科、县妇联、文教部三单位联合,以城关镇为重点进行节育调查,搜集典型材料,举办计划生育展览,介绍避孕方法,印发宣传材料600余份。
嗣后,每年都把从元旦到春节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全县城乡计划生育宣传月。此期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戏剧、宣传车、宣传画、宣传棚、咨询站、图片展览、标语口号、商业橱窗、专柜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2)提倡晚婚晚育 县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凡男女双方都实行晚婚者,各增加婚假15天,生一胎落实了节育措施,并领了独生子女证,产期延长到半年。因此,晚婚、晚育的人数逐年增加。
(3)推行有效的节育方法 1956年采取的避孕方法,有阴茎套、阴道拴塞、避孕环等工具和药物避孕两种。1974年以后,主要以上节育环为主;1978年以后,逐步推广男性输精管和女性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对计划外怀孕的实行人工流产和人工引产补救措施。县医院和各公社(乡)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部。医疗部门组织技术指导小组,确保受术者安全有效。
(4)征收超生子女费 1983年,开始征收超生子女费。其征收数额是:1981年元月1日后超生计划外二胎的,每年征收100元;超生计划外三胎的,每年征收150元。1985元月1日后超生计划外二胎的,每年征收200元,直到小孩7周岁;超生计划外三胎的,每年征收300元,直到小孩14周岁。
(5)建立宣传技术网 从1984年起,县筹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二级机构。24个乡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每所配4-7人不脱产的计划生育人员。设备有宣传器材、简易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的一般器械、病床和育龄妇女卡片。每三个月对全乡所有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透环、孕检、上环、流产、发放避孕药、具,帮助计划外怀孕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全县487个行政村,有191个行政村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室,每室配备1人,帮助村委了解掌握全村计划生育情况,并做好一般宣传、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节 效 果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人口生育的无计划状态基本得到控制,越来越自觉地纳入有计划发展人口的轨道。1970年,计划生育率仅有38.16%,1980年,达到64.04%,1981年,下降到41.59%之后,一直稳定在55.24%。1985年达到82.11%。
超计划的多胎生育率,1970年为61.84%,1978年降到22.9%,1984年下降到4.9%,1985年降到3.4%。
人口出生率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明显下降。从1950年到1970年的21年中,除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出生率低以外,其余18年人口出生率均在36‰以上,其中最高的1962年,人口出生率达59.85‰。1978年的人口出生率下降为24.4‰,到1985年又下降到10.8‰。
人口自然增长率也随之下降。从1950年到1970年之21年中,除1960年人口自然增长呈负数外,其余2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都在12‰到37.99‰之间,其中最高的1962年为51.44‰。1974年,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后,人口自然增长率都在19.4‰至4.85‰之间。1983年到1985年下降的最为明显,均在8.24‰至4.94‰之间。以1973年出生率34.63‰为准,从1974年到1985年的12年间,全县累计少生1529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