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 判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代,司法审判机构沿袭明制,由知县掌管司法事务。县署内设典史,协助知县掌管缉拿、囚禁、刑监等司法事务。
民国初年,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事务,另设帮审1人,佐知事审判案件。民国25年(1936),县设司法处,有主任法官和审判官专司审判事宜,县长兼任检察官,主宰审判权。民国30年(1941),仍设司法处,内设审判官、书记官、推士、录士、检验员、执达员、法警、庭丁、公丁等,共计由17人组成。检察官仍由县长兼任。
1948年10月17日,县民主政府成立。1949年3月17日,建立司法科。1950年3月15日成立县人民法庭,下设黄埠、蔡沟、洙湖、东岸4个分庭。1952年1月12日,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全县12个区均设立分庭,分庭归法院和区委双重领导。1954年撤销区分庭,在蔡沟、洙湖设巡回法庭。同年冬,法院内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1956年8月撤销巡回法庭,在洙湖、蔡沟、东洪建立人民法庭。1958年11月,公检法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1959年,恢复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及其所属法庭瘫痪。1968年,实行“军管”。1973年4月,撤销“军管”,恢复人民法院及蔡沟、洙湖、东洪人民法庭。1985年,全县有11个乡镇设立了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申诉审判庭、执行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9-1954年,审判刑事案件采用一审终结制,围绕剿匪、反霸、镇反、土改、抗美援朝等项开展工作。当时受理日伪汉奸和国民党军、政、警、宪、特中的反革命分子及匪首、恶霸、会道门头子、不法地主等特种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占81.2%。
1954-1955年,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结制,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制度开始贯彻实施。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把握“三关”(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坚持“两不判”(事实不清不判,证据不足不判)。对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重大疑难案件,提请县委政法党组研究决定。
1958年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由于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因而扩大了打击面,刑事案件的审判出现了偏差,给后来的复查纠错带来了大量的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办案实行“群众专政”,审理程序简化。1972年,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以拘代捕、不捕就判或先押判后再捕的占80%以上,造成冤错案件增多。是时,判处93起反革命案件有43起错判,其中一名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癫痫病人,也视为反革命抓获判刑。1976年后,拨乱反正,恢复刑事审判制度,法制逐步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增强。1979年,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策精神,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锐减。在这一年里,仅受理27起刑事案件,是建国以来发案最少的一年。
1983-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遵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对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审理判决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将强奸、杀人犯董三喜、张呆等6名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审判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庭受理。对不够立案的一般民事纠纷,遵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会同基层行政组织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多次调解无效或不能就地处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法院判决。1954年,为方便群众诉讼,县人民法院成立巡回法庭,在农村集镇巡回办案,就地接待,就地调解处理。1968年至1972年,民事纠纷一般由当地行政组织处理,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受理。1973年后,民事审判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审理制度,受理案件中,损毁赔偿、房屋纠纷、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增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7%。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审判采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实施陪审、合议、辩护、上诉等制度。1950年-1985年,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8835件,年平均245件。其中判决结案的1722件,占审理案件的19%多,调解结案的7113件,占审理案件的80%多。
建国以来审理的民事案件大致分为三类。
婚姻案件 建国初期,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思想的影响,婚姻案件很少。1949年,只有18起。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当年上升到130起。1952.年,达到558起。1953年,开展《婚姻法》宣传运动月,婚姻案件骤增到809起。据1949年至1954年统计,共审理民事案件3314起,其中婚姻案件为2326起,占审理案件的70%。1957年后,随着婚姻法的深入实施,买卖婚姻、童养媳、纳妾等案件基本消失,婚姻案件逐年下降。1958年至1966年,审理的婚姻案件300件,较1953年至1954年1600件下降81.25%。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审判机构被撤销,婚姻案件未受理。1972年春,法院恢复,继续受理民事案件。1977年后,政治思想教育一度薄弱,结婚高彩礼、大操大办开始盛行,早婚、换亲、转亲等现象又有增加,从而导致婚姻案件的增多。1985年,审理婚姻案件227起,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45.67%。
房地产案件 1950年至1956年,共审理房产纠纷案47件。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此类案件日趋下降。1957年至1959年,3年时间仅有3件。1962年后,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贯彻执行,明确房屋等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房产纠纷显著增多,当年即受理房产案件51件,审结37件。1978年后,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宽,房屋买卖、租赁等案件逐年增多:1981年,受理房产案件30件,审结21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8.33%;1985年,受理房产案件17件,审结1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2.94%。
债务案件 建国初期,债务案件较为突出。1950年至1956年,共审结债务案件383件。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逐步改变,债务案件亦随之变化。1957年至1965年,债务案件基本未发生。1978年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案增多:1983年,受理30件,审结25件。1984年至1985年,受理184件,审结110件。
此外,从1950年至1985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537件,继承案284件,赡养案296件,抚养案117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51年-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审理贪污案件,打击了一批贪污犯罪分子。1960年后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等运动中,惩治了一些贪污分子。1970年,在“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运动中,又惩治了一批贪污分子。1980年11月,县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后,重点是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一般经济问题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即予以判决。1980年至1985年,共审结各种经济案件397件,其中调解结案的393件,占审结案件的99%;判决4件,占审结案件的1%。
第五节 案件复查
县人民法院通过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对刑事案件先后进行了3次较大规模的复查。
1952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捕、错判、错押问题的指示”,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共同组成“三错”案件复查办公室,共复查1950-1952年的政治案件65件,发现错捕123人,错判84人,错杀4人,全部给予纠正。
1962年,重点复查1958年至1959年“大跃进”时期的案件。共复查1258件,其中冤案49件,错案162人。复查后改判的74人,减刑的127人,无罪释放的10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8年至1980年底,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时期审结的案件。对93人的反革命案复查结果:全部平反的42人,部分平反的27人,维持原判的23人。对普通刑事案件复查了745件,经复查无罪释放的98人,减刑的135人,共233人,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1%。
1980年底,建立刑二庭,专司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使错案、冤案日趋减少。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经济严重犯罪分子”时,审理案件400件,提出申诉的56人,经复查仅有1人定性不准,改判无罪释放,4人量刑过重,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