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地处淮北平原,属黄淮海农业开发区,1986年,定为省商品粮基地县。
建国前,由于长期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和自然灾害的袭击,加上耕作粗放,生产技术落后,因而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建国后,由于变革生产关系,改变生产条件,推广农业新技术,生产不断发展。农业总产值1950年为3510万元,1985年,达到23028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增长5.56倍。主要农业产品产量,1985年与1950年相比:粮食增长1.23倍,棉花增长2.67倍,油料增长1.24倍,麻类增长2.34倍,烟叶增长27.7倍。
从1949年至1985年的30多年中,农业生产的发展几经曲折。1950-1957年,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十分高涨,生产发展较快。1957年粮食总产较1950年增长24.7%。1958-1962年,由于“五风”的影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农业生产出现了倒退。1962年,粮食总产较1957年锐减17%。1963年以后,县委集中精力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业生产又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到1966年农业总产值增长76.1%。“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虽有增产,但畜牧业、副业、渔业产值均有所下降。1975年8月上旬,上蔡突临千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秋季作物绝收。1980年以后,农业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普遍推行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
第一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封建所有制
一、土地占有情况
建国前,全县有地主4562户,占总户数的3.7%,拥有土地418247亩,为全县总耕地面积的23%,人均耕地12.5亩;富农5827户,占总户数的4.8%,占有土地274 878亩,占总耕地的15%,人均耕地7亩;贫、雇农76164户,占总户数的63.1%,占有土地53323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9.1%,人均耕地1.45亩。此外,地主、富农还占有大量的生产工具和房屋。全县拥有10顷耕地以上的大地主共8家:城内任天章拥有80顷,杨泽亭拥有20顷,单炳南、张金寿、侯秉之各拥有10顷,洙湖陈希花拥有24顷,五龙陈子顺、陈子恒各拥有20顷;塔桥李东荣拥有12顷。他们依靠大量耕地盘剥贫苦农民,并利用天灾人祸放高利贷,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
二、经营方式
(1)地主 地主将一部分土地以“分成”形式出租给佃农。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分成比例(大多数是“对半”分)。耕种时,牲畜、农具由佃农自理。收成时,地主、佃农按实产量扣除种子外各分一半。地主另留一部分土地,雇长工耕种。农忙时雇用季节工、月工、天工,由长工当领工,自种自收;也有地主同佃户伙种。伙种形式有:1、“大八五”(又叫外佃户)。此种形式,土地、牲畜、农具、种子都是地主的,佃户吃住在自己家,收获时地主分七成,佃户分三成;2、“小八五”(又叫内佃户)。此种形式由地主雇用数户农民(两口为1户,1户约种30亩地),吃住在地主家,种子、畜牲、农具均由地主出,所收粮食,地主分八成佃户分二成。所种土地不足30亩者,地主分八十五,佃户分十五。租种地主土地时,佃户需交少量实物或现金作抵押。还有一种土地出租形式叫课地。出租者交出土地后全不过问,一年一亩地一般交二、三斗粮,多则五斗,无论收成好坏,均如数交租,也叫“死租制”。
(2)富农 牲畜、农具齐全,善于经营管理,自己参加劳动。由于地多劳力少,故常年雇工或出租部份土地。
(3)中农 中农亦称自耕农,有少量土地、农具,自劳自食。但经不起天灾人祸,极易沦为贫雇农;若劳动力多,年成好,也容易上升为富农。也有少数自耕农因劳力不足,雇人一起劳动,秋后分成的。
(4)贫雇农 大部分无土地,有的有少量土地,但不能维持生活,必须靠租地或受雇富家,终年劳动,承受剥削,过着糠菜半年粮的生活。
三、土地买卖和典当
1、土地买卖 建国前买卖土地的手续大致是:依据卖者原地契重立新契约,载明土地坐落,地块四至,面积及价格。其地价由买卖者和中人根据土地肥瘠、高洼远近、土质好坏等共同商议。在买者核实四至、丈量土地后,三方在新契约上同时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最后,再经税契局办理过户手续。
2、土地典当 活买活卖,到期可赎。典当土地手续大致和买卖相似。区别是:土地所有权仍归出典者,土地使用权归承当者,到议定期可按原价赎回。逾期不赎,或办理延长典当手续,或补足卖价(粮、款),立契卖给承当者。当价由双方协商,一般为当时土地买卖价的一半。民国后期,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典当价多用实物。民间普遍流行以土地、青苗为借钱、借粮的抵押品。
第二节 个体所有制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农业生产互助组亦称“劳动互助组”,简称“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劳动互助组织。通常分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起来,共同劳动,进行换工互助,解决缺乏劳力、耕畜和农具的困难。组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及收获的产品属于私有。有的互助组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具有一定程度的生产计划性和技术的分工,并积累有少量的公有财产。互助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培养了农民集体劳动的习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上蔡县的农业互助组创于1951年,为了加强对互助组领导,当时县委把王爱(女)张秀峰、冀老二、岳运成领导的互助组作为重点带动全县。1951年7月8日,县委召开了16个先进互助组座谈会,进一步推动了互助合作社化运动的发展。当年,全县发展互助组4816个,参加19448户,占总农户数的14.4%,这时的互助组多为临时性互助组。
1952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11244个,临时性互助组4513个,共计15757个。
1953年,是农业互助组发展的高峰。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18512个,参加户数86025户,占总户数的65.3%,人数386174人,占总人数的61.2%,其中常年定型互助组4299个,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8250个,搁犋组5963个。
1956年,所有农业互助组,先后转为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系半社会主义性质,入社土地参加分红,土地所有权仍属个人。
1953年,和店区张秀峰在互助组基础上,创办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劳三地七的分红办法。开始时,仅有6户贫雇农加入。1954年春,全社扩大到18户,定名为前进农业合作社,其分配办法为地劳各半,公粮由社员负担,大件农具由合作社负责修理和添置,小件农具自备自用、自修,还分别制订年度和小段生产计划。
1954年冬到1955年春,全县掀起一次“转社”高潮。到1955年3月4日,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255个,人社农户7674户。连同互助组全县参加互助合作户数,占总户数的78.9%。初级社分布15个区,141个乡,250个村。其规模10-20户的37个,21-30户的108个,31-40户的72个,41-50户的33个,51-60户的1个,61-70户的2个,71-80户的1个,80户以上的1个。
从1955年9月到1956年2月底,通过生产的考验,如打井抗旱等,发挥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奠定了进一步发展初级社和建立高级社的基础。其发展的方法步骤为:①宣传政策,训练骨干,作出规划;②进一步发动群众,号召自愿申请入社;③进行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大件农具)登记,确定分红比例。到1956年4月25日,在原有7500个常年互助组和255个初级社的基础上,初级社发展到2300个,高级社484个,入社农户12446户,占总农户的90.2%。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社会主义性质,取消土地分红,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社员实行各尽所能,评工记分,按劳分红。
1955年冬,县以七区冀老二等17个初级社为试点,试办取消土地报酬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春,全县掀起由初级社转高级社的高潮。到1956年5月19日,全县建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480个,人社农户133985户,占总农户数的99.7%;入社土地192761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97.85%。其规模:百户以下的9个,101-200户的91个,201-300户的196个,301-400户的144个,401-500户的29个,501-600户的4个,601-700户的3个,701-800户的3个,801-900户的1个。至此,全县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1956年冬至1958年上半年,县委除在夏秋两季抓好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外,并在两个冬春结合生产大抓整顿、巩固和提高工作,其内容主要是经营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及牲畜管理。在生产上,社向生产队普遍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和超产奖励、减产扣工的管理方法,促使高级社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
二、人民公社
1958年3、4月间,在大跃进形势的推进下,群众开始酝酿小社并大社,高级社转集体农庄。4月小动,6月大动,7月高潮。大吴乡于4月12日,由4个高级社合并为2000多户的大社;赵集乡在5月中旬将全乡15个高级社并成4000多户的集体农庄。
1958年7月17日,将全县原有的483个高级社合并为14个人民公社,正式宣布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为了体现“一大二公”,自公社成立那天起,土地和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均由公社统一管理,社员自留地统统收回,牲畜集体喂养;在分配上,除供给粮食外,还根据社员劳动情况评定级别发给工资;普遍建立了大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卫生室、敬老院等。
1958年7月下旬,全县建立县联社,定名为上蔡上游人民公社联社,实现了一县一社。
从1958年夏至1960年夏,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全县出现了“五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高征购风、违法乱纪风),加上严重的干旱灾害,使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减产,导致了1960年“信阳事件”的发生。
1961年,县委大力贯彻中央提出的“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村解散大食堂,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四固定”(土地、农具、牲畜、自留地),人民群众进行休养生息。在经营管理上推行小段包工,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路线影响下,农村大搞“兴无灭资”(兴无产阶级思想,灭资产阶级思想),割“资本主义尾巴”(指个体工副业)。同时推行山西大寨大队的所谓政治评分,只讲路线斗争觉悟,不讲劳动效益,结果社员出工不出力,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社员收入逐年下降。1974年,全县农村收益分配,平均每人每年收入仅31元,粮148公斤,平均劳动日值低到0.25元。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0年,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各公社试点摸索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分给农民,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由大队同公社签订合同,规定土地使用年限。
同年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铺开。到1981年1月,签订承包责任合同书的有3044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54.1%;到1981年底,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达到5627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97.3%。采取的形式有4种,其中:专业承包的39个,小段包工的503个,联产计酬的281个,大包干的2404个。
在分田到户联产承包开始时,各大队采取每块地均按人头分配的方法,造成地块零碎,影响生产。1982年秋,开展“双调”(责任田、宅基地),规定:5口之家,一处宅基2.5-3分,多余宅基地不上交者,多1分扣责任田上等地2-3分(有的队扣地5分),并对责任田零碎的地块调整为大块。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5年,农业总收入每人平均由1978年的81.9元上升到187元,年平均增加15元。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39.3元,增加到232元。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
(一)小麦原种场 小麦原种场位于城东北1.5公里的小刘庄,是1950年接收民国时期的农业技术推广所后成立的地方国营农场。当时有土地80亩,职工7人,牲畜4头。1964年,改为棉花原种场。1975年,因场内棉花普发黄枯萎病,遂改为小麦原种场。1985年,有职工49人(其中干部5人),耕地515亩,房屋110间,东方红拖拉机1部,四轮拖拉机1部,联合收割机1部,机引播种机1台,机引犁2部,重型机引耙1部。牲畜8头,豆腐作坊1所,面粉加工厂1座。年收入一般在7-9万元之间。1977-1982年,连年亏损,其中1982年亏损19000元。1983年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扭亏转盈,其中1984年盈利24000元。1975-1985年提供原种27.5万公斤。
(二)小麦大豆良种场 小麦、大豆良种场位于城东15公里的白圭庙村。1950年建场时,为小刘庄农场分场,1957年,改为公安劳改农场,1961年,改为陈桥畜牧场的分场,1965年,改为县农业示范场,1970年,为县良种繁育场,1975年,改为棉花原种场,于1981年改为小麦、大豆良种场。场地土质瘠薄,坡洼易涝。耕地460亩,其中砂礓黑土390亩,占85%。自1970年至1985年,繁育小麦良种161.5万公斤,大豆良种17.5万公斤,高粱良种2.5万公斤,棉花良种7.5万公斤。1979年,辅办猪厂、状元红酒厂。1984年猪厂、酒厂停办后,兴办了农贸商场。1985年,有职工46人,拥有大家畜11头,胶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各2部,柴油机5部,房屋100间,固定资产27.7万元。从1965-1985年,累计亏损158473元。
(三)、新庄农场 新庄农场位于城西15公里的上蔡、西平交界处。1969年,中央二机部在此办“五七”干校,1976年,干校撤销,移交县,始办农场。农场下辖3个分场,共有土地2160亩,房屋1196间,大中型拖拉机10部,联合收割机、机引犁各4部,自动收割机1部,播种机5台,扬场机1台,职工163人。农场主要宗旨是良种繁育。自1974年至1985年,共繁育小麦良种271.5万公斤。
除繁育良种外,农场兼办有工副业和商业。有人造肉厂、纤维板厂、酒厂、养殖厂,在县城和较大集镇开办商店16处。1982年前,亏多盈少。1982年后,层层实行承包责任制,定成本、定利润、定上交,逐步扭亏为盈。10年间,6年盈利,2年亏盈相平,2年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