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援前线
1948年6月21日,县医院接收华东野战军第十纵队陈景山团伤病员30名,经20余日精心治疗,于7月中旬治愈归队。
1948年冬,淮海战役开始,上蔡县成立支前司令部,组织上蔡人民支援前线,县委副书记金荆然率民工3千多人,担架500余副,前往豫东永城、皖北宿县一带执行转运伤员和作战物资的任务。
1949年春,上蔡成立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司令部,县长李汝生任司令员,县委书记苗九锐任政治委员,下设面站3处,军草站2处,负责过境大军的军需给养补充。5月,渡江战役结束后撤销。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党中央号召抗美援朝。1951年,全县掀起群众性的捐献飞机大炮运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全县共捐款24亿元(旧币)。同时,全县青年积极报名参加人民志愿军,保家卫国,1908名男青年应征入朝参战。
1965年5月,上蔡县男性青壮年201人,由县委副书记李百昌、县直干部关武成、李海龙、杨明显带队,前往云南省曲靖专区师宗县参加国防公路建设。1968年5月,胜利完成任务后返回。
第二节 优 抚
一、优抚活动
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节、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召开座谈会,邀请县人民武装部、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参加,举办军民电影联欢晚会,以示慰问。同时组成各界人民慰问团、队,携带礼品、贺信向烈、军属、残退军人及驻军进行慰问。每年都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月活动,利用广播、板报、文艺节目等形式,大力宣讲人民解放军的丰功伟绩,宣传拥军优属的伟大意义,表扬拥军优属的好人好事。
1962年春节期间,成立上蔡县拥军优属委员会,县长刘健任主任。1963年毛泽东主席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后,拥军优属活动形成高潮。工厂、农村、机关、学校争先为军烈属办好事。粮食、卫生、交通、商业部门订出具体措施,送货上门,提供优质服务。农忙期间,学校组织学生,机关、工厂组织干部、工人帮助军、烈属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每逢春节,基层干部携带过节的肉食、蔬菜、面粉、对联、慰问信等,敲锣打鼓对烈、军属进行慰问。
1956年至1980年,全县共召开十次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退伍军人代表大会,表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个人。共有732人被评为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二、生产生活上的优待
1、对军属的优待
1948年,上蔡县洪河以东为游击地区,民主政府对军属的优待采取谁有困难,临时个别解决的办法进行。土地改革时期,对军属困难户采取帮工的办法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全县共有296户军属得到物资或其他方面的补助。1952年,县、区、乡相继成立优待委员会,具体领导优待工作。其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即从施肥、耕种、收割到柴粮到家都有专人负责。1952年到1956年,全县共为军属代耕土地17846亩。1950年至1954年,对军属发放优抚款5237万元(旧币)。1955年至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拨款2.42万元,解决军属入社股金困难。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三次拨出专款5700元用于军属发展生产。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统一管理,对军属的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其标准是使其劳动日数不低于全社人均劳动日数。从1958年到1979年,全县军属共享受优待劳动日273876个。年终结算时,对于劳动收入不足基本口粮的军属,由生产队豁免其缺粮款。
1980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对军属的优待以粮款为主,以多承包土地、减免征购任务为辅。1985年后,全部实行款优。优待方法为乡定、乡管、村筹,纳入社员承包合同,在夏季征购时一次提取,召开全乡军属大会,当场兑现到户。其标准是每户每年120元。1982年至1984年,上蔡县连续4年被评为地区优抚工作先进县,1984年被评为省优抚工作先进县。
战士提干后,不再享受各种优待。
为了鼓励战士安心服役,为祖国多做贡献,除正常优待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军人的家属还进行奖励优待。1985年,对在中越边境老山、者阴山前线服役的87名战士,县每户奖优30元、乡政府每户奖优20元,对7名荣立二等功的另奖优20元,对48名荣立三等功的奖优10元。石桥乡19名在前线服役的战士联名写信,感谢家乡人民的关怀,决心奋勇杀敌立功,为家乡人民争光。
2、对烈属的优待
1950年至1954年,对烈属发放优抚款5639万元(旧币)。1954年,对烈属发放生活补助款、农具款和子女入学款达3128万元(旧币)。1955年,发放烈属入社补助金7400元。1950年至1958年共发放抚恤款18万元,粮5万斤。1962年7月至10月,县人民委员会三次拨款4.4万元,解决烈属生产、生活上的困难。
1952年至1958年,全县对烈属优待实行代耕形式,共代耕土地6355亩。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到1979年,共优待劳动日50770个。1980年,改为优待粮的形式,每户每年400斤,到1983年共向烈属发放优待粮366800斤。1984年,改为款优,每户每年优待款120元,1986年改为140元,1987年提高到160元。到1988年,5年共向烈属发放优待款10.034万元。
1952年全县有烈士119人。1956年3月,上蔡县人民委员会拨款5110元,在县城东关外兴建烈士陵园,占地24亩,有40名烈士的遗骨安放在陵园内。
1981年县民政局对全县烈士进行普查,编写了《上蔡县革命烈士英名录》,268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
1952年至1969年,根据中央抚恤条例,按每户每月2-3元的标准,为全县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家属、参战牺牲的民兵家属发放抚恤金119728元,1970年,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户每月8元。1985年,又提高到每户每月20元。从1952年到1988年,共发放抚恤金610652元。
3、对残废军人的优待
1949年刚解放时,全县共有残疾军人265人。优待形式主要是谁有困难就随时给予物资或其他方面的补助。土改前后,采取派工的办法帮助解决生产困难。以后,逐步走向由不定形式的派工到固定专人的代耕代收。全县有95%的残疾军人得到帮助。1951年,全县有残疾军人310人,1954年,增加到357人。1956年实行合作化后,对残疾军人的优待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57年,共优待劳动日12105个。
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一等残疾军人每年优待258元,二等甲级168元,二等乙级125元,三等甲级26元,三等乙级20元,全县共发放残废军人补助金151640元。之后的1955年、1978年、1984三年,三次提高补助标准。1985年,全县一等残废军人13人,每人每年558元。二等甲级55人,每人每年426元;二等乙级128人,每人每年332元。三等甲级142人,每人每年204元;三等乙级125人,每人每年164元。自1982年起,有特等残废军人2人,每人每年630元。从1951年到1985年,全县共发放补助金1943110元。
此外,国家为对革命残废军人以慰籍,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二等甲级以上者享受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下重病住院者,对个别生活困难者除免费治疗外,并津贴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1984年后,一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农村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残废军人,除按一等残废照顾外,还发给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4、对复员军人的优待
党和政府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全县有31名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补,其标准是每人每月2至3元。1971年,优待面扩大到1025人,其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元,1983年,提高到8元。1986年,定补对象达1392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0元。从1953年到1988年,全县对复员军人定补达1681312元,有效地解决了复员退伍军人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清代的募兵和民国时期的征兵,均为职业兵,一旦年老则被遣归故里,或自由流向社会,政府不管不问。
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一些年老体弱的军人,开始实行复员退伍制度。对复员退伍军人,县始由民政科接收安置。1951年7月,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安置工作。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各得其所的原则,从1951年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387人,其中安置到工业战线3370人,文教卫生战线785人,商业战线750人,水利战线250人,农业生产第一线1232人,这些人大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骨干。各级政府拨款2580元为个别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社队帮助他们修建房屋2600余间。
1959年至198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1719人,按照政策,其中19322人安置到农业生产第一线,2397人安置到国营企事业单位。1983年到1985年,对家居农村的51名残废军人及在部队立功的10名复员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城镇户口粮食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