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登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建国前,县政府没有婚姻登记机构,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择偶,然后选定吉日,明媒正娶,得到社会承认,即为合法婚姻。婚后一旦感情不融,也要从一而终,因此,夫妻离异者很少。
195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男女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实行婚姻登记。男女结婚,须经政府部门登记批准才视为合法婚姻。
婚姻登记始由区政府办理,1958年后由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底社改乡后,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经乡政府审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始受法律保护,确立合法夫妻关系。
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部分农户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为了多承包土地,早婚现象逐年增多。为了扭转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混乱现象,1982年,县民政局对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明书”。对于申请结婚者,必须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年龄证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早婚现象。1950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0余万对。
婚后,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者,准于离婚。但需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交出结婚证书,领取离婚证书,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民政部门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第二节 违法婚姻处理
建国后,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包办买卖婚姻、早婚、转婚、近亲结婚和不办理登记手续就同居而造成的事实婚姻等违法婚姻现象,相当严重。1985年12月,对塔桥、齐海两个乡进行普查,1981年至1985年五年内,两个乡的违法婚姻均在30%以上,五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53159对,其中合法婚姻33403对,占结婚登记总数的69.4%,违法婚姻19756对,占总数的30.6%,此外,还有884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非法同居的所谓事实婚姻。
为制止各种违法婚姻,在普查过程中,县民政局印发了“婚姻法宣传要点”500份,利用标语、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对全县人民进行婚姻法的再教育。
1985年12月,上蔡县人民政府颁布《严禁非法结婚的布告》,对各种违法婚姻的界限重新明确,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布告精神,对早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转亲、重婚等20640对违法婚姻进行了处理:其中13793对受到批评,2318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4285对受到经济处罚;185对违法婚姻宣布解除婚姻关系;59对已生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