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民国16年至34年(1927-1945),仅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检察官由县长兼任。民国35年(1946)建检察署,与司法处合署办公。
1951年7月,建立上蔡县人民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配专职干部13人。1954年12月,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局分设,并全面行使批捕、起诉、自行侦察、一般监督和监所检察等职能。1958年11月,公安、检察、法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其部内设检察科,行使检察工作职权。1959年恢复人民检察院。
1968年11月,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1月,撤销军管,但仍归县公安局检察股代行检察工作职权。1979年11月,恢复上蔡县人民检察院,配干警57人,内设办公室和人事、刑事、法纪、监所检察四股。1982年1月,增设信访检察股。1983年,增设经济检察股。1984年,将股改为科。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捕、起诉、免于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事宜。检察院、公安局、法院三者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审查批捕 1951年至1954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检察署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5798名,经审查,批捕4856名,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81.2%。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批捕权收归地委。之后,批捕人数明显下降。1959年1月后,贯彻执行中央“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政策精神,至1960年,共批捕人犯113名,占提请数的66%,较1958年减少4.13倍。1961年至1962年的“民主补课”期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127人,经审查批捕85人,占提请数的66.9%。1963年以后,社会治安秩序逐年好转,捕人逐年减少。1963年,批捕刑事犯90人,1964年批捕刑事犯67人,1965年,只批捕刑事犯33人,不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常年无发案。
1968年,批捕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办理。1973年撤销军管,审查批捕由公安局检察股代行呈报。1980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实行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再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程序。1980年至1985年,共逮捕案犯829名,占提请总数的83%。
审查起诉 1954年12月,检察署改检察院后,全面承担审查起诉任务。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1955年至1965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案件1420件,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1262件,占提请总数的88.8%,不予起诉的44件,占提请总数的3.09%,退回补充的49件,占提请总数的3.4%。1981年至1985年,共受理起诉案990件,其中起诉的758件,占受理数的76.5%,免诉89件,占受理数的9%,不予起诉的15件,占受理数的1.5%,退回补充的54件,占受理数的5.45%。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1950年至1954年,检察署未设立法纪检察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作一般监督。1955年后,开始对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60年2月,和店公社秘书王某,贪污公款895元,粮票369市斤,已构成犯罪行为。检察院随立案侦察,于同年5月依法将其逮捕,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1975年,县民政局副局长刘凤歧,道德败坏,奸污女青年刘某,该女怀孕后,刘凤歧怕丑事败露,遂把刘某杀死,并进行移尸灭迹。县检察院受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年7月,将刘凤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后,设立法纪检察股,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行为进行法纪检察的权利,受理并立案侦察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统一实施的案件及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管制、行凶报复、破坏选举、侵犯通信自由等案件。1983年至1985年,受理案件30件,共41人。其中立案侦察的25件、28人,向法院起诉的3件、5人,免于起诉的3件、6人,转外地处理的24件共30人。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1年-1952年,配合“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了一批贪污犯罪分子。
1955年至1966年,经济检察列为刑事检察。受理案件主要是贪污、挪用救灾物款等案件。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经济案件24件(其中贪污11件,侵吞公共财物9件,偷税漏税4件),经审查,处理了24件,占受理案件的100%。1963年,受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20起,共22人。经调查依法逮捕12人(其中起诉法院判刑的6人)。这些犯罪分子共贪污盗窃公共财物计人民币16300余元,粮食26.5吨多,布证16300多尺。处理中,追回赃款3950元,另有自行车、缝纫机、架子车等赃物多种。1978年后,由检察院经济检察股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受理范围有贪污、行贿受贿、偷盗和滥砍滥伐林木、偷税漏税、挪用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投机诈骗及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等案件,严惩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
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颁布后,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了经济案件检察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是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5起,共39人,其中贪污案件17起(万元以上的大案3起),行贿受贿案3起,滥砍滥伐林木案4起,偷税漏税案1起。结案24起,其中起诉的14起,免诉的3起,移交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7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2224元。无量寺乡供销社棉花收购员郭某和马某采取重报、开假发票等手段,不到百天时间,贪污款31267.11元。案发后,追回10855元,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犯有期徒刑12年和5年。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3年前,监所检察由公安、法院共同配合进行。1954年,检察院配一名专职干部管理监所检察。1956年9月和1961年10月,两次对看守所在押犯人进行清查,对打骂犯人、非法加刑和刑满不放等违法行为作了处理。1979年,重建人民检察院后,设监所检查股,配专职干部4人,使监所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82年,配合看守所对在押犯人开展政策教育,有7名人犯补充交代余罪13起,有3名人犯检举揭发案件线索19起。1984年至1985年,会同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对在押人犯开展政策教育,有94名人犯补充交代余罪280起,有113名人犯检举揭发案件线索545起,查破积案4起,挖出盗窃团伙1个,被驻马店地区评为监所管理先进单位。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主要是处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和案件的申诉,并接待群众来访等。
1955年至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案件1022件,检察院自办208件,转办814件,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纠正了部分冤假错案。
1978年后,控告申诉先后由检察院办公室、法纪检察科代理。1985年,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科,并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案件2150件,其中检举控告51件,申诉要求复查的349件,其它1750件。通过调查核实,查办1302件,依法追究了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转办748件。